正式版、带书签 GB 50067-2014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附条文说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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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工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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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50067-2014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garage,motor repair shop and parking area
2014-12-02发布
2015-08-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联合发布
本规范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建设标推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6)77号)的要求,由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原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一97进行修订的基础上编制而成。
本规范在修订过程中,修订组遵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深入调研了汽车库建设、运行现状,认真总结了汽车库工程建设实践经验,广泛征求了有关科研、设计、生产、消防监督、教学及汽车库运行管理等部门和单位的意见,研究和消化吸收了国外有关标准,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9章,其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分类和耐火等级,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防火分隔和建筑构造,安全疏散和救援设施,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供暖、通风和排烟,电气。
本规范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是:
1.增加了半地下汽车库、多层汽车库的定义,修改了敞开式汽车库的定义;
2.增加了汽车库、修车库分类的面积控制指标;
3.调整了部分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4.调整了汽车库与其他建筑组合建造的相关要求;
5.调整了机械式汽车库停车规模、防火分隔、灭火救援的相关规定;
6.增加了消防电梯的设置要求,调整了汽车疏散坡道宽度的相关规定;
7.细化了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要求,增加了自然排烟的相关要求。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公安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由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注意经验的总结和积累,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寄至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中山西路229号,邮政编码:200051),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
参编单位:
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
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防火研究所
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
北京市公安消防总队
上海自动化车库研究所
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上海城巾交通设计院
中国重型机械工业协会停车设备工作委员会
北京中通国信系统集团有限公司
内容摘抄:
1总则
1.0.1为了防止和减少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火灾危险和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防火设计,不适用于消防站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防火设计。
1.0.3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防火设计,应结合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特点,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并应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汽车库garage
用于停放由内燃机驱动且无轨道的客车、货车、工程车等汽车的建筑物。
2.0.2修车库motor repair shop
用于保养、修理由内燃机驱动且无轨道的客车、货车、工程车等汽车的建(构)筑物。
2.0.3停车场parking lot
专用于停放由内燃机驱动且无轨道的客车、货车、工程车等汽车的露天场地或构筑物。
2.0.4地下汽车库underground garage
地下室内地坪面与室外地坪面的高度之差大于该层车库净高1/2的汽车库。
2.0.5半地下汽车库semi-underground garage
地下室内地坪面与室外地坪面的高度之差大于该层车库净高1/3且不大于1/2的汽车库。
2.0.6多层汽车库multi-storey garage
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24m的两层及以上的汽车库或设在多层建筑内地面层以上楼层的汽车库。
2.0.7高层汽车库high-rise garage
建筑高度大于24m的汽车库或设在高层建筑内地面层以上楼层的汽车库。
2.0.8机械式汽车库mechanical garage
采用机械设备进行垂直或水平移动等形式停放汽车的汽车库。
2.0.9敞开式汽车库open garage
任一层车库外墙敞开面积大于该层四周外墙体总面积的25%,敞开区域均匀布置在外墙上且其长度不小于车库周长的50%的汽车库。
3分类和耐火等级
3.0.1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分类应根据停车(车位)数量和总建筑面积确定,并应符合表3.0.1的规定。
表3.0.1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分类
(略)
注:1当屋面露天停车扬与下部汽车库共用汽车坡道时,其停车数量应计算在汽车库的车辆总数内
2室外坡道、屋面露天停车场的建筑面积可不计入汽车作的建筑面积之内。
3公交汽车库的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值增加2.0倍。
3.0.2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其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均不应低于表3.0.2的规定。
表3.0.2汽车库、修车库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
(略)
4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4.1一般规定
4.1.1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选址和总平面设计,应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合理确定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
4.1.2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不应布置在易燃、可燃液体或可燃气体的生产装置区和贮存区内。
4.1.3汽车库不应与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的厂房、仓库贴邻或组合建造。
4.1.4汽车库不应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楼,病房楼等组合建造。当符合下列要求时,汽车库可设置在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楼,病房楼等的地下部分:
(略)
内容索引:
1总则(1)
2术语(2)
3分类和耐火等级…(4)
4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6)
4.1一般规定(6)
4.2防火间距(7)
4.3消防车道………(12)
5防火分隔和建筑构造…………(13)
5.1防火分隔(13)
5.2防火墙、防火隔墙和防火卷帘(14)
5.3电梯井、管道井和其他防火构造……(15)
6安全疏散和救援设施(17)
7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20)
7.1消防给水…(20)
7.2自动灭火系统……(22)
8供暖、通风和排烟(24)
8.1供暖和通风(24)
8.2排烟(24)
9电气(27)
本规范用词说明…(29)
引用标准名录…(30)
附:条文说明(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