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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绿色工业建筑评价标准
Evaluation standard for green industrial building
GB/T50878-2013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4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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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0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0]43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节地与可持续发展场地、节能与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室外环境与污染物控制、室内环境与职业健康、运行管理、技术进步与创新。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和机械工业第六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内容摘抄:

1总则
1.0.1为贯彻国家绿色发展和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方针政策,执行国家对工业建设的产业政策、装备政策、清洁生产、环境保护、节约资源、循环经济和安全健康等法律法规,推进工业建筑的可持续发展,规范绿色工业建筑评价工作,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迁建、恢复的建设工业建筑和既有工业建筑的各行业工厂或工业建筑群中的主要生产厂房、各类辅助生产建筑。
1.0.3本标准规定了各行业评价绿色工业建筑需要达到的共性要求。
1.0.4当评价绿色工业建筑时,应根据建筑使用功能统筹考虑全寿命周期内土地、能源、水、材料资源利用及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和运行管理等的不同要求。
1.0.5当评价绿色工业建筑时,应考虑不同区域的自然条件、经济和文化等影响因素。
1.0.6在进行绿色工业建筑的评价时,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绿色工业建筑green industrial building
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能够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地、节能、节水、节材)、减少污染、保护环境,提供适用、健康、安全、高效使用空间的工业建筑。
2.O.2工业建筑能耗energy consumption of industrial building
为保证生产、人和室内外环境所需的各种能源耗量的总和。
2.0.3单位产品(或单位建筑面积)工业建筑能耗energy consumption of industrial building for unit product (or unitbuilding area)
统计期内工业建筑能耗与合格产品产量(或建筑面积)的比值。
2.0.4单位产品取水量quantity of water intake for unit product
统计期内取水量与合格产品产量的比值。
2.0.5水重复利用率water reuse rate
统计期内评价范围中重复利用的水量与总用水量的比值。
2.0.6单位产品废水产生量quantity of industrial wastewater for unit product
统计期内废水产生量与合格产品产量的比值。
3基本规定
3.1一般规定
3.1.1工业企业的建设区位应符合国家批准的区域发展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要求。
3.1.2工业企业的产品、产量、规模、工艺与装备水平等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行业准人条件。
3.1.3工业企业的产品不应是国家规定的淘汰或禁止生产的产品。
3.1.4单位产品的工业综合能耗、原材料和辅助材料消耗、水资源利用等工业生产的资源利用指标应达到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的国内基本水平。
3.1.5各种污染物排放指标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1.6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用地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建设项目用地的规定,不应是国家禁止用地的项目。
3.2评价方法与等级划分
3.2.1申请评价的项目应在满足本标准第3.1节的要求后进行评价。
3.2.2申请评价的工业建筑项目分为规划设计和全面评价两个阶段,规划设计和全面评价可分阶段进行,全面评价应在正常运行管理一年后进行。
3.2.3申请评价的项目应按本标准有关条文的要求对规划设计、建造和运行管理进行过程控制,并应提交相关文档。
3.2.4在对工业企业的单体工业建筑进行评价时,凡涉及室外环境的指标,应以该单体工业建筑所处环境的评价结论为依据。
(略)
4节地与可持续发展场地
4.1总体规划与厂址选择
4.1.1申请评价的项目建设时应符合国家现行产业发展、区域发展、工业园区或产业聚集区规划的要求。
4.1.2除国家批准且采取措施保护生态环境的项目外,建设场地不得选择在下列区域: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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