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式版 GB/T 50801-2013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评价标准(附条文说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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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工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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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50801-2013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评价标准
Evaluation standard for application of
renewable energy in buildings
2012-12-25发布
2013-05-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联合发布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9]88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太阳能热利用系统,太阳能光伏系统和地源热泵系统。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至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地址:北京北三环东路30号,邮政编码:100013)。
本标准主编单位: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
1总则
1.0.1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在建筑中应用可再生能源、保护环境的有关法规政策,增强社会应用可再生能源的意识,促进我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事业的健康发展,指导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的测试与评价,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应用太阳能热利用系统、太阳能光伏系统、地源热泵系统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节能效益、环境效益、经济效益的测试与评价。
1.0.3在进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测试与评价时,除应符合本标准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application of renewable energy in buildings
在建筑供热水、采暖、空调和供电等系统中,采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系统提供全部或部分建筑用能的应用形式。
2.0.2太阳能热利用系统solar thermal system
将太阳能转换成热能,进行供热、制冷等应用的系统,在建筑中主要包括太阳能供热水、采暖和空调系统。
2.0.3太阳能供热水采暖系统solar hot water and space heating system
将太阳能转换成热能,为建筑物进行供热水和采暖的系统,系统主要部件包括太阳能集热器、换热蓄热装置、控制系统、其他能源辅助加热/换热设备、泵或风机、连接管道和末端热水采暖系统等。
2.0.4太阳能空调系统solar air-conditioning system
一种利用太阳能集热器加热热媒,驱动热力制冷系统的空调系统,由太阳能集热系统、热力制冷系统、蓄能系统、空调末端系统、辅助能源以及控制系统六部分组成。
2.0.5太阳能光伏系统solar photovoltaic system
利用光生伏打效应,将太阳能转变成电能,包含逆变器、平衡系统部件及太阳能电池方阵在内的系统。
2.0.6地源热泵系统ground-source heat pump system
以岩土体、地下水或地表水为低温热源,由水源热泵机组、地热能交换系统、建筑物内系统组成的供热空调系统。根据地热能交换系统形式的不同,地源热泵系统分为地埋管地源热泵系统、地下水地源热泵系统和地表水地源热泵系统。其中地表水源热泵又分为江、河、湖、海水源热泵系统。
2.0.7太阳能保证率solar fraction
太阳能供热水、采暖或空调系统中由太阳能供给的能量占系统总消耗能量的百分率。
2.0.8系统费效比cost-benefit ratio of the system
可再生能源系统的增量投资与系统在正常使用寿命期内的总节能量的比值,表示利用可再生能源节省每千瓦小时常规能源的投资成本。
2.0.9地源热泵系统制冷能效比energy efficiency ratio of ground-source heat pump system (EERss)
地源热泵系统制冷量与热泵系统总耗电量的比值,热泵系统总耗电量包括热泵主机、各级循环水泵的耗电量。
2.0.l0地源热泵系统制热性能系数coefficient of performance of ground-source heat pump system(COP)
地源热泵系统总制热量与热泵系统总耗电量的比值,热泵系统总耗电量包括热泵主机、各级循环水泵的耗电量。
2.0.11负荷率load ratio
系统的运行负荷与设计负荷之比。
3基本规定
3.1一般规定
3.1.1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的评价应包括指标评价、性能合格判定和性能分级评价。评价应先进行单项指标评价,根据单项指标的评价结果进行性能合格判定。判定结果合格宜进行分级评价,判定结果不合格不进行分级评价。
3.1.2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评价应以实际测试参数为基础进行。条件具备时应优先选用长期测试,否则应选用短期测试。长期测试结果和短期测试结果不一致时,应以长期测试结果为准。
3.1.3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评价应包括该工程的全部系统,测试数量应根据系统形式和规模抽样确定,抽样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第4.2.2,5.2.2和6.2.2条的规定。
3.1.4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的测试、评价应首先通过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所属专业的分部工程验收、建筑节能分部验收以及本标准第3.2节规定的形式检查。
3.2形式检查
3.2.1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评价前应做到手续齐全,资料完整,检查的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略)
4太阳能热利用系统
4.1评价指标
4.1.1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评价指标及其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太阳能保证率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当设计无明确规定时,应符合表4.1.1-1的规定。太阳能资源区划按年日照时数和水平面上年太阳辐照量进行划分,应符合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
表4.1.1-1不同地区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太阳能保证率
(略)
内容索引:
1总则1
2术语2
3基本规定4
3.1一般规定4
3.2形式检查4
3.3评价报告6
4太阳能热利用系统7
4.1评价指标7
4.2测试方法8
4.3评价方法15
4.4判定和分级…20
5太阳能光伏系统…22
5.1评价指标22
5.2测试方法22
5.3评价方法24
5.4判定和分级…26
6地源热泵系统…28
6.1评价指标28
6.2测试方法28
6.3评价方法32
6.4判定和分级…35
附录A评价报告格式37
附录B太阳能资源区划43
附录C我国主要城市日太阳辐照量分段统计45
附录D倾斜表面上太阳辐照度的计算方法49
本标准用词说明51
引用标准名录52
附:条文说明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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