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808-2013 城市居住区人民防空工程规划规范(附条文说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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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工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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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50808-2013
城市居住区人民防空工程规划规范
Code of civil air defence works for urban residential areas planning
(限内部发行)
2012-12-25发布
2013-05-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联合发布
本规范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0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建标[2006]77号)的要求,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规划、设计、管理、教学等单位共同编制而成。
本规范共分为五章,其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配建指标与布局、设置要求。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负责解释。在实施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将其寄送至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9号主语国际2号楼,邮编100048)。
本规范主编单位: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本规范参编单位:
中国人民解放军理工大学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总参工程兵第四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
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1总则
1.0.1为满足战时人民防空需要,规范城市居住区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规划设计,科学合理地配建各类人防工程,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和人防工程建设。
1.0.3城市居住区人防工程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1应贯彻“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坚持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2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城市人防工程专项规划的要求,做到规模适当、布局合理、功能配套。
1.0.4城市居住区人防工程规划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居住区residential district
指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30000人~50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0.2居住小区residential quarter
是被城市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0人一15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套能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一般称小区。
2.0.3居住组团housing cluster
指一般被小区道路分隔,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人~3000人)相对应,配建有居民所需的基层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一般称组团。
2.0.4人防工程civil air defence works
全称人民防空工程,系为保障战时人民防空指挥、通信、掩蔽等需要而建造的防护建筑。按照使用功能分为指挥工程、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薇工程和配套工程。按照构筑类型分为坑道式、地道式、单建掘开式和防空地下室。
2.0.5医疗救工程woks of medical treatment and rescue
战时用于对伤员进行紧急救治、早期治疗和部分专科治疗的人防工程。按照其规模和任务的不同,医疗救护工程分为中心医院、急救医院、救护站三种。
2.0.6防空专业队工程
works of service team for civil air defence保障防空专业队掩被和执行防空勤务的人防工程。一般包括专业队队员掩蔽部和装备(车辆)掩薇部两个部分。按执行防空勤务任务的不同,分为抢险抢修、医疗救护、消防、防化防疫、通信、运输、治安等工程。
2.0.7人员掩蔽工程personnel shelter
主要用于保障人员掩薇的人防工程。人员掩蔽工程分为两种:一等和二等人员掩蔽所。一等人员掩蔽所系指供战时坚持工作的政府机关、城市生活重要保障部门、重要厂矿企业和其他战时有人员进出要求的人员掩蔽工程;二等人员掩蔽所系指战时留城的普通居民掩蔽所。
2.0.8配套工程indemnificatory works
系指除指挥工程、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和人员掩蔽工程以外的战时保障性人防工程,主要包括区域电站、区域供水站、人防物资库、食品站、生产:车间、人防交通干(支)道、警报站、核生化监测中心等。
2.0.9人防物资库storehouse of civil air defence
供战时储存粮食、医药、油料和其他必需物资的人防工程。
2.0.10内部电站internal power station
设置在人防工程内部的柴油电站。按其设置的机组情况,可分为固定电站和移动电站。
2.0.ll区域电站regional power station
独立设置或设置在某个人防工程内部,能供给多个人防工程电源而设置的柴油电站,并具有与所供人防工程抗力一致的防护能力。
3基本规定
3.0.1城市居住区的分级控制规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划分,并应符合表3.0.1的规定。
表3.0.1城市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
(略)
3.0.2城市居住区人防工程应主要包括人员掩薇工程、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和配套工程。
3.0.3城市居住区人防工程配建要求应根据城市类别和城市居住区规模来确定,并应符合表3.0.3的规定。
表3.0.3城市居住区人防工程配建要求
(略)
4配建指标与布局
4.1居住区
4.1.1居住区配建各类人防工程的平衡控制指标应符合表4.1.1的规定。
表4.1.1居住区配建各类人防工程的平衡控制指标(%)
(略)
4.1.2居住区人防医疗救护工程应以救护站为主,当医疗救护工程服务半径内人口规模超过10万人时,应至少配建1个急救医院。
4.1.3居住区人防防空专业队工程应以抢险抢修专业队工程、医疗救护专业队工程、治安专业队工程为主,并应符合本规范表3.0.3的规定。
4.1.4居住区人防防空专业队工程宜根据保障目标和保障范围结合社区行政服务中心或人员密集区分散布置。抢险抢修和消防专业队工程应在保障目标50m和1500m的环形区域内建设。
4.1.5居住区人防配套工程应以物资库、食品站为主,宜结合平时地下仓储,商业设施集中布置。区域电站和区域供水站宜与居住区内其他人防工程合并建设。居住区配套工程面积配置宜符合表4.1.5的规定。
(略)
内容索引:
1总则1
2术语2
3基本规定4
4配建指标与布局7
4.1居住区…7
4.2居住小区8
4.3居住组团…8
5设置要求…10
5.1人员掩蔽工程10
5.2医疗救护工程…10
5.3防空专业队工程10
5.4配套工程10
本规范用词说明12
引用标准名录13
附:条文说明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