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118-2010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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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50118-2010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sound insulation of civil buildings
2010-08-18发布
2011-06-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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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范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二〇〇四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4]67号)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在原《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118-88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
在编制本规范过程中,编制组根据近年来收集到的对各类民用建筑噪声、隔声、吸声方面的意见,综合考虑民用建筑的现状、人们对各类民用建筑的声学要求、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建筑声学技术的发展水平,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9章和1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和符号、总平面防噪设计、住宅建筑、学校建筑、医院建筑、旅馆建筑、办公建筑、商业建筑、室内噪声级测量方法等。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内容是:
1.增加了对办公、商业两类建筑隔声、减噪设计的内容。
2.对部分室内允许噪声级标准、隔声标准的最基本要求向比较严格的方向作了适当的调整。
3.室内允许噪声级的标准值,原规范中是开窗条件下的标准值,本规范中是关窗条件下的标准值。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1总则
1.0.1为减少民用建筑受噪声影响,保证民用建筑室内有良好的声环境,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住宅、学校、医院、旅馆、办公建筑及商业建筑等六类建筑中主要用房的隔声、吸声、减噪设讨。其他类建筑中的房间,根据其使用功能,可采用本规范的相应规定。
1.0.3本规范中的室内允许噪声级应采用A声级作为评价量。
本规范中的室内允许噪声级应为关窗状态下昼间和夜间时段的标准值。医院建筑中应开窗使用的房间,开窗时室内允许噪声级的标准值宜与关窗状态下室内允许噪声级的标准值相同。昼间和夜间时段所对应的时间分别为:昼间,6:00~22:00时;夜间,22:00~6:00时;或者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室内噪声级的测量应按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执行。
1.0.4民用建筑隔声、减噪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和符号
2.1术语
2.1.1A声级A-weighted sound pressure level
用A计权网络测得的声压级。
2.1.2等效[连续A计权]声级equivalent[continuous A weighted]sound pressure level
在规定的时间内,某一连续稳态声的A[计权]声压,具有与时变的噪声相同的均方A[计权]声压,则这一连续稳态声的声级就是此时变噪声的等效声级。单位为分贝,dB。
2.1.3空气声air-borne sound
声源经过空气向四周传播的声音。
2.1.4撞击声impact sound
在建筑结构上撞击而引起的噪声。
2.1.5单值评价量single-number quantity
3总平面防噪设计
3.0.1在城市规划中,从功能区的划分、交通道路网的分布、绿化与隔离带的设置、有利地形和建筑物屏蔽的利用,均应符合防噪设计要求。住宅、学校、医院等建筑,应远离机场、铁路线、编组站、车站、港口、码头等存在显著噪声影响的设施。
3.0.2新建居住小区临交通干线、铁路线时,宜将对噪声不敏感的建筑物作为建筑声屏障,排列在小区外围。交通干线、铁路线旁边,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声环境达不到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的规定时,可在噪声源与噪声敏感建筑物之间采取设置声屏障等隔声措施。交通干线不应贯穿小区。
3.0.3产生噪声的建筑服务设备等噪声源的设置位置、防噪设计,应按下列规定:
4住宅建筑
4.1允许噪声级
4.1.1卧室、起居室(厅)内的噪声级,应符合表4.1.1的
规定。
表4.1.1卧室、起居室(厅)内的允许噪声级允许嗓声级(A声级,dB)
房间名称昼间夜间卧室≤45≤37起居室(厅)≤45
4.1.2高要求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内的噪声级,应符合表4.1.2的规定。
表4.1.2高要求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内的允许噪声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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