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清OCR完整版 GB 50617-2010 建筑电气照明装置施工与验收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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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50617-2010
建筑电气照明装置施工与验收规范
Code for construction and acceptance of electricallighting installation in building
2010-08-18 发布
2011-06-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联合发布
1 总 则
1.0.1 为保证电气照明装置施工质量,促进施工科学管理、技术进步,统一电气照明装置施工的工程交接验收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物、构筑物中电气照明装置安装工程的施工与工程交接验收。
1.0.3电气照明装置的施工应按已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中的设计变更或按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深化设计均应取得原设计单位的确认。
1.0.4 电气照明装置的施工与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 语
2.0.1照明装置 lighting installation
为实现一个或几个具体目的且特性相配合的照明设备的组合。
2.0.2 灯具 luminaire
凡是能分配、透出或转变一个或多个光源发出光线的一种器具,并包括支承、固定和保护光源必需的所有部件(但不包括光源本身),以及必需的电路辅助装置和将它们与电源连接的装置。
2.0.3悬吊式灯具 pendan lumii
用吊绳、吊链、吊管等悬吊在顶棚上或墙支架上的灯具。
2.0.4 I类灯具 class I luminaire
灯具的防触电保护不仅依靠基本绝缘,而且还包括附加的安全措施,即易触及的导电部件连接到设施的固定布线中的保护接地导体上,使易触及的导电部件在基本绝缘失效时不致带电。
2.0.5 应急照明 emergency lighting
因正常照明的电源失效而启用的照明。应急照明包括疏散照明、安全照明和备用照明。
2.0.6 景观照明 landscape lighting
为表现建筑物造型特色、艺术特点、功能特征和周围环境布置的照明,这种照明通常在夜间使用。
2.0.7 照明功率密度 lighting power density(LPD)
单位面积上的照明安装功率(包括光源、镇流器或变压器等),单位为瓦特每平方米(W/m²)。
3 基本规定
3.0.1 照明工程采用的设备、材料及配件进入施工现场应有清单、使用说明书、合格证明文件、检验报告等文件,当设计文件有要求时,尚需提供电磁兼容检测报告。进口照明设备除应符合相关规定外,尚应提供商检证明以及中文的安装、使用、维修等技术文件。列人国家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的照明装置必须有强制性认证标识,并有相应认证证书。
3.0.2设备及器材到达施工现场后,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检查:
1 技术文件应齐全;
2 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3灯具及其附件应齐全、适配,并无损伤、变形、涂层剥落和灯罩破裂等缺陷;
4开关、插座的面板及接线盒盒体完整、无碎裂、零件齐全,风扇无损坏,涂层完整,调速器等附件适配。
3.0.3 民用建筑内的照明设备应符合节能要求,未经建设单位现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照明设备不得安装。
3.0.4施工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本规范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及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对关键工序,尚应事先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
3.0.5 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前,建筑工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与电气照明装置相关的预留预埋工作应隐蔽验收合格;2有碍照明装置安装的模板、脚手架应拆除;
3顶棚、墙面等抹灰和装饰工作应结束,地面清理工作应完成。
3.0.6在砌体和混凝土结构上严禁使用木楔、尼龙塞或塑料塞安装固定电气照明装置。
3.0.7 当在装饰材料墙面上安装照明装置时,接线盒口应与装饰面平齐。导管管径大小应与接线盒孔径相匹配,导管应与接线盒连接紧密。
3.0.8 电气照明装置的接线应牢固、接触良好;需接保护接地线
(PE)的灯具、开关、插座等不带电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有明显的接地螺栓。
3.0.9 安装在绝缘台上的电气照明装置,其电线的端头绝缘部分应伸出绝缘台的表面。
3.0.10 防爆照明装置的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7的有关规定。
3.0.11 电气照明装置施工结束后,应及时修复施工中造成的建筑物破损。
4灯 具
4.1一般规定
4.1.1灯具的灯头及接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灯头绝缘外壳不应有破损或裂纹等缺陷;带开关的灯头,开关手柄不应有裸露的金属部分;
2 连接吊灯灯头的软线应做保护扣,两端芯线应搪锡压线;当采取螺口灯头时,相线应接于灯头中间触点的端子上。
4.1.2成套灯具的带电部分对地绝缘电阻值不应小于2MD。
4.1.3 引向单个灯具的电线线芯截面积应与灯具功率相匹配,电线线芯最小允许截面积不应小于1mm²。
4.1.4 灯具表面及其附件等高温部位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以卤钨灯或额定功率大于等于100W的白炽灯泡为光源时,其吸顶灯、槽灯、嵌入灯应采用瓷质灯头,引入线应采用瓷管、矿棉等不燃材料作隔热保护。
4.1.5 变电所内,高低压配电设备及裸母线的正上方不应安装灯具,灯具与裸母线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1m。
4.1.6 当设计无要求时,室外墙上安装的灯具,灯具底部距地面
的高度不应小于2.5m。
4.1.7安装在公共场所的大型灯具的玻璃罩,应有防止玻璃罩坠落或碎裂后向下溅落伤人的措施。
4.1.8聚光灯和类似灯具出光口面与被照物体的最短距离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要求。
4.1.9 卫生间照明灯具不宜安装在便器或浴缸正上方。
4.1.10 当镇流器、触发器、应急电源等灯具附件与灯具分离安装时,应固定可靠;在顶棚内安装时,不得直接固定在顶棚上;灯具附件与灯具本体之间的连接电线应穿导管保护,电线不得外露。触发器至光源的线路长度不应超过产品的规定值。
4.1.11 露天安装的灯具及其附件、紧固件、底座和与其相连的导管、接线盒等应有防腐蚀和防水措施。
4.1.12 I类灯具的不带电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必须与保护接地线
(PE)可靠连接,且应有标识。
4.1.13 因特定条件而采用的非定型灯具在尚未由第三方检测其安全、光学及电气性能合格前,不应使用。
4.1.14 成排安装的灯具中心线偏差不应大于5mm。
4.1.15 质量大于10kg的灯具,其固定装置应按5倍灯具重量的恒定均布载荷全数作强度试验,历时15min,固定装置的部件应无明显变形。
4.1.16带有自动通、断电源控制装置的灯具,动作应准确、可靠。
4.2 常用灯具
4.2.1 吸顶或墙面上安装的灯具固定用的螺栓或螺钉不应少于2个。室外安装的壁灯其泄水孔应在灯具腔体的底部,绝缘台与墙面接线盒盒口之间应有防水措施。
4.2.2 悬吊式灯具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带升降器的软线吊灯在吊线展开后,灯具下沿应高于工作
台面0.3m;
2质量大于0.5kg的软线吊灯,应增设吊链(绳);
3质量大于3kg的悬吊灯具,应固定在吊钩上,吊钩的圆钢直径不应小于灯具挂销直径,且不应小于6mm;
4 采用钢管作灯具吊杆时,钢管应有防腐措施,其内径不应小于10mm,壁厚不应小于1.5mm。
4.2.3嵌入式灯具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