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清完整版 CJJ 1-2008 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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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CJJ1-2008
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
Code for construction and quality acceptance of road works in city and town
2008-04-02发布
2008-09-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
1总则
1.0.1为加强城镇道路施工技术管理,规范施工要求,统一施工质量检验及验收标准,提高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城镇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及广场、停车场等工程的施工和质量检验、验收。
1.0.3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的质量标准,应按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执行。
1.0.4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及代号
2.1术语
2.1.1水泥混凝土面层
cement concrete surface course
用水泥混凝土铺筑的道路面层。
2.1.2沥青面层bituminous surface course
用沥青作结合料铺筑道路面层的统称。
2.1.3沥青混合料面层bituminous mixed surface course
用沥青结合料与不同矿料拌制的特粗粒式、粗粒式、中粒式、细粒式、砂粒式沥青混合料铺筑面层的总称。
2.1.4主控项目dominant item
城镇道路工程中的对质量、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
2.1.5一般项目general item
除主控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
2.1.6抽样检验sampling inspection
按照规定的抽样方案,从进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或城镇道路工程检验项目中抽取一定数量的样本所进行的检验。
2.2代号
A—道路石油沥青;
AC一密级配沥青混凝土混合料,分为粗型和细型两类;
AL(M)—中凝液体石油沥青;
AL(R)一快凝液体石油沥青;
AL(S)一慢凝液体石油沥青;
AM—半开级配沥青稳定碎石混合料;
ATB—密级配沥青稳定碎石混合料;
ATPB一铺筑在沥青层底部的排水式沥青稳定碎石混合料;
BA一拌合型阴离子乳化沥青;
BC一拌合型阳离子乳化沥青;
EVA一乙烯一醋酸乙烯共聚物,Ethyl-Vinyl-Acetate之略语;
OGFC一一大孔隙开级配排水式沥青磨耗层;
PA—喷洒型阴离子乳化沥青;
PC一—喷洒型阳离子乳化沥青;
PE一一聚乙烯,Polyethylene之略语;
SBR一一苯乙烯一丁二烯橡胶(丁苯橡胶),Styrene-Butadiene-Rubber之略语;
SBS一苯乙烯一丁二烯一苯乙烯嵌段共聚物,Styrene-Butadiene-Styrene Block Copolymer之略语;
SMA-一沥青玛脂碎石混合料,Stone Mastic Asphalt(英),Stone Matrix Asphalt(美)之略语。
3基本规定
3.0.1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城镇道路工程施工资质。
3.0.2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施工技术、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制定各项施工管理制度,并贯彻执行。
3.0.3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组织有关施工技术管理人员深入现场调查,了解掌握现场情况,做好充分的施工准备工作。
3.0.4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根据合同文件、设计文件和有关的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并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界域内地下管线等构筑物资料、工程水文地质资料等踏勘施工现场,依据工程特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按其管理程序进行审批。
3.0.5施工单位应按合同规定的、经过审批的有效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严禁按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工程洽商进行施工。
3.0.6施工中应对施工测量进行复核,确保准确。
3.0.7施工中必须建立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并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技术教育与培训。作业前主管施工技术人员必须向作业人员进行详尽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形成文件。
3.0.8遇冬、雨期等特殊气候施工时,应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并经审批程序批准后实施。
3.0.9施工中,前一分项工程未经验收合格严禁进行后一分项工程施工。
3.0.10与道路同期施工,敷设于城镇道路下的新管线等构筑物,应按先深后浅的原则与道路配合施工。施工中应保护好既有及新建地上杆线、地下管线等构筑物。
3.0.11道路范围(含人行步道、隔离带)内的各种检查井井座应设于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井圈上。井盖宜能锁固。检查井的井盖、井座应与道路交通等级匹配。
4施工准备
4.0.1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向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有关人员进行交底,并应形成文件。
4.0.2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其毗邻区域内各种地下管线等构筑物的现况详实资料和地勘、气象、水文观测资料,相关设施管理单位应向施工、监理单位的有关技术管理人员进行详细的交底;应研究确定施工区域内地上、地下管线等构筑物的拆移或保护、加固方案,并应形成文件后实施。
4.0.3开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勘测单位向施工单位移交现场测量控制桩、水准点,并形成文件。施工单位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施工测量方案,建立测量控制网、线、点。
4.0.4施工单位应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组织有关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应熟悉现场地形、地貌、环境条件;应掌握水、电、劳动力、设备等资源供应条件;并应核实施工影响范围内的管线、构筑物、河湖、绿化、杆线、文物古迹等情况。
4.0.5开工前,施工技术人员应对施工图进行认真审查,发现间题应及时与设计人联系,进行变更,并形成文件。
4.0.6开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应根据合同、标书、设计文件和有关施工的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及现场实际条件编制。内容应包括:施工部署、施工方案、保证质量和安全的保障体系与技术措施、必要的专项施工设计,以及环境保护、交通疏导措施等。
4.0.7施工前应做好量具、器具的检定工作与有关原材料的检验。
4.0.8施工前,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质量保证计划,确定工程质量控制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报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执行,并作为施工质量控制的基础。
4.0.9开工前应结合工程特点对现场作业人员进行技术安全培训,对特殊工种进行资格培训。
4.0.10应根据政府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生产的法规规定,结合工程特点、现场环境条件,搭建现场临时生产、生活设施,并应制定施工管理措施;结合施工部署与进度计划,应做好安全、文明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
5测量
5.1一般规定
5.1.1施工测量开始前应完成下列准备工作:
1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勘测单位向施工单位办理桩点交接手续。给出施工图控制网、点等级、起算数据,并形成文件。施工单位应进行现场踏勘、复核。
2施工单位应组织学习设计文件及相应的技术标准,根据工程需要编制施工测量方案。
3测量仪器、设备、工具等使用前应进行符合性检查,确认符合要求。严禁使用未经计量检定、校准及超过检定有效期或检定不合格的仪器、设备、工具。
5.1.2施工单位开工前应对施工图规定的基准点、基准线和高程测量控制资料进行内业及外业复核。复核过程中,当发现不符或与相邻施工路段或桥梁的衔接有问题时,应向建设单位提出,进行查询,并取得准确结果。
5.1.3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建设单位提交测量复核书面报告。经监理工程师签认批准后,方可作为施工控制桩放线测量、建立施工控制网、线、点的依据。
5.1.4施工测量用的控制桩应进行保护并校测。
5.1.5测量记录应使用专用表格,记录应字迹清楚,严禁涂改。
5.1.6施工中应建立施工测量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健全测量复核制度。从事施工测量的作业人员应经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5.1.7测量控制网应作好与相邻道路、桥梁控制网的联系。
5.1.8施工测量除执行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5.2平面控制测量
5.2.1平面测量,应按当地城市统一的坐标系统实施。当采用当地城市统一坐标系统确有困难时,小测区所采用的假设坐标系统应经上级建设行政主管、规划部门批准。
5.2.2平面控制网的布设,应因地制宜、确保精度,满足施工实际需要,且方便应用。
5.2.3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各种精度的三角点,一级、二级、三级导线点以及相应精度的GPS点,根据施工需要均宜作为施工测量的首级控制。施工图提供的首级控制点(交桩点)点位中误差(相对起算点)不得大于5cm。首级控制点应满足施工复核和施工控制需要,首级控制点应为2个以上,间距不宜大于700m。控制点宜为控制道路施工图的相交道路交点、中线上点、折点及附近点、控制施工点等。
5.2.4施工测量应作好起点、终点、转折点、道路相交点及其他重要设施的位置、方向的控制及校核。
5.2.5三角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城镇道路工程施工首级控制(交桩点)、复核的小三角测量的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表5.2.5-1的规定。
表5.2.5-1三角测量的主要技术指标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