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获建设标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没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三章选址与规划布局 第四章建筑标准 第五章安全警戒设施 第六章场地及配套设施 本建设标准用词说明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正确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 减少犯罪,使监狱建设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是监款建设项目决策及合理确定监狱建 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监狱建设项目 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是有关部门审查项目 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项目建设全过程的尺度。
第三条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中度戒备和高 度戒备监狱建设。
本标准规定的建筑面积指标为控制指标。
第四条监狱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 章,必须符合监管安全、改造罪犯和应对突发事件的需要, 应从监狱当地的实际情况出发,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达到安全、坚固、适用、经济、庄重。
规范性文件 第五条监狱建设应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并纳入当地 城市和地区的总体规划,各项公用设施尽可能利用当地提供 的社会协作条件。
第六条新建监狱建设项目应一次规划,并适当预留发 晨用地:扩建和改建的监获建设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可用 设施,做到合理规划、设计和建造,按本标准测算的总建 筑面积应含可利用的原有房屋建筑的建筑面积。
有特殊要求 的监职建设项目,须单独报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监缺建设除应执行本标准的规定外,还应符合 国家现行的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八条监狱建设规模按关押罪犯人数,划分为大、 中、小三种类型。
第九条监狱建设规模应以关押罪犯人数在1000-5000人 为宜,高度或备监狱建设规模应以关押罪犯人数在1000-3000人 为宜,不同建设规模监狱关押罪犯人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小型监狱1000-2000人: 2、中型监狱2001-3000人: 3、大型监狱3001~5000人: 第十条监狱建设项目由房屋建筑、安全警戒设施、场 地及其配套设施构成。
第十一条监狱房屋建筑包括:罪犯用房、警察用房、 武警用房及其他附属用房。
1、罪犯用房包括:监舍楼、教育学习用房、禁闭室、家 属会见室、伙房和餐厅、医院或医务室、文体活动用房、技
能培训用房、劳动改造用房及其他服务用房等。
2、警察用房包括:办公用房、公共用房、特殊业务用 房、管理用房、备勤用房、学习及训练用房。
3、武警用房建设项目及标准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4、其他附属用房包括:收发值班室、门卫接待室、辅助 管理岗位人员用房、车库、仓库、配电室、锅炉房、水系 房、应急物资储备库、污水处理站等。
第十二条监狱安全警卫设施包括:围墙、岗楼、电 网、照明、大门及值班室、大门武警哨位、隔离和防护设施 以及通讯、监控、门禁、报警、无线信号屏藏、目标跟踪、 周界防范、应急指挥等技术防范设施。
第十三条监狱的场地主要包括警察及武警训练场、罪 犯体训场及监狱停车场。
第十四条配套设放主要包括消防、给排水、暖通、供 配电、燃气、通讯与计算机网络、有线电视、环保、节能、 道路、绿化以及警察行政办公、罪犯生活、教育、医疗、劳 动改造设施设备等。
第三章选址与规划布局 第十五条新建监狱的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新建监狱应选择在邻近经济相对发达、交通便利的城 市或地区。
未成年犯管教所和女子监狱应选择在经济相对发 达、交通使利的大、中城市。
2、新建监获应选择在地质条件较好、地势较高的地段;新 建监狱严禁选在可能发生自然灾害且足以危及监狱安全的地区。
3、新建监狱应选择在给排水、供电、通讯、电视接收等 96E
规范性文件 条件较好的地区。
4、新建监狱与各种污染源、易燃易爆危险品、高噪声、 高压线走廊、无线电干扰、光缆、石油管线、水利设施的距 离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监藏建设用地应根据批准的建设计划,坚持 科学、合理、节约用地的原则,统一规划,合现布局。
新建 监狱建设用地标准宜按每罪犯70m测算,有特殊生产要录的 劳动改造项目的监狱建设用地标准可根据实际需要报有关部 门批准后确定。
第十七条监狱的总平面布局应分为罪犯生活区、罪犯 劳动改适区、警察行政办公区、警察生活区、武警营房区: 各区域之间彼此相邻,有通道相连,并有相应的隔离设施。
第十八条监狱的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监狱大门内外应留有一定的缓冲区域。
2、在平面布置中,应按功能要求合理确定各种功能分区 的位置和间距。
3、在各功能分区中,应按功能要求合理确定各种用房的 位置:用房的布置应符合联系方便、互不干扰和保障安全的 原则。
中度戒备监狱围墙内建筑物距围墙距离不应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