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建标[2010]78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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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建标[2010]78 号
(限国内印发)
主编部门: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施行日期:2010 年 9 月 1 日
中国电力出版社
2010 年 5 月 北京
编 制 说 明
本《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以下简称指标)是根据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2006 年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6] 207 号)要求,由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对原《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1997)进行修订和补充的基础上编制完成的。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国家近年来颁布实施的一系列有关合理、节约集约用地的政策为指导思想,结合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的特点,在进行广泛调查研究和总结 2000 年以来电力工程项目设计、施工和生产运行实践经验,借鉴国内外相关建设项目在节约集约用地方面的最新成果,以平均先进的生产工艺、规划设计、技术经济水平和通常的场地条件下的建设标准为编制原则的基础上,广泛征求了有关设计、生产、管理等部门和单位的意见,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指标共分三篇,第一篇为火力发电厂建设用地指标,第二篇为核电厂建设用地指标,第三篇为变电站和换流站建设用地指标。其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合理和节约用地的基本规定以及燃煤、燃气-蒸汽联合循环、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IGCC)、生物质能电厂厂区建设用地指标和厂外工程建设用地指标,核电厂厂区建设用地指标和其它设施建设用地指标,变电站和换流站站区建设用地指标等。
与原《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1997)相比,本标准主要有下列变化:
1.增加了燃气-蒸汽联合循环、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IGCC)、生物质能以及核电厂和换流站站区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
2.增加了各功能区域单项用地指标,并补充了脱硫、脱硝、再生水处理、圆形煤场、球形煤场、汽车运输、直接空冷、间接空冷、排烟冷却塔、超大型冷却塔、海水淡化、1000MW机组以及 750kV 与 1000kV 等级变电站、500kV 换流站等功能模块用地指标。
3.本指标第一篇的燃煤发电厂,燃气-蒸汽联合循环发电厂,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IGCC)发电厂中除气化装置、空分装置、脱硫净化装置区域建设用地单项指标外的厂区建设用地指标和第三篇的变电站和换流站站区建设用地指标为强制性指标,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第一篇的生物质能电厂以及第二篇的核电厂厂区建设用地指标为指导性指标,一般宜遵照执行。
本指标由建设部、国土资源部负责管理,由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本标准的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资料寄往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安德路 65 号;邮政编码:100011),以便今后修订时参照。
本指标主编部门、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部门: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输电监管部
主编单位: 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公司
参编单位: 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东北电力设计院
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东电力设计院
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中南电力设计院
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西北电力设计院
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西南电力设计院
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北京国电华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国核电力规划设计研究院
江苏省电力设计院
核工业第二研究设计院
广东省电力设计研究院
上海核工程研究设计院
主要起草人:
火 力 发 电 厂:武一琦 周玉芬 刘开华 赵同哲 牛 兵 马团生 周明清 陈建华
丛训章 陆国栋 王彦宏 杨 栋 成 韩 屈昕明 王砚彬
核 电 厂:杜建军 程 婕 雷 达 黄海华 张世浪 刘 健 蔡 强
变电站与换流站:王 静 颜士海 袁翰生 赵 婕 黄曙英
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总 目 录
第一篇 火力发电厂建设用地指标
第二篇 核电厂建设用地指标
第三篇 变电站和换流站建设用地指标
附录 A 术语
附录 B 用地指标计算示例
本标准用词说明
附:条文说明
第一篇 火力发电厂建设用地指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合理和节约用地的基本规定
第三章 燃煤发电厂厂区建设用地指标
第一节 基本指标的技术条件
第二节 基本指标
第三节 单项指标
第四节 调整指标
第四章 燃气-蒸汽联合循环发电厂厂区建设用地指标
第一节 基本指标的技术条件
第二节 基本指标
第三节 单项指标
第四节 调整指标
第五章 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发电厂厂区建设用地指标
第一节 基本指标的技术条件
第二节 基本指标
第三节 单项指标
第四节 调整指标
第六章 生物质能电厂厂区建设用地指标
第一节 秸秆发电厂厂区建设用地指标
第二节 垃圾发电厂厂区建设用地指标
第七章 厂外工程建设用地指标
第八章 建设用地计算统一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1.0.1 为切实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的根本方针,加强燃煤、燃气-蒸汽联合循环、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IGCC)、生物质能火力发电厂(以下简称发电厂)工程建设用地的科学管理,适应发电厂建设需要,提高土地利用率,制定本建设用地指标。
1.0.2 本建设用地指标适用于单机容量为 50~1000MW 燃煤发电厂、E 级与 F 级燃气-蒸汽联合循环新建或按规划容量扩建的发电厂;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IGCC)、生物质能以及超过原规划容量扩建或改建的发电厂可参照执行。
1.0.3 发电厂的建设用地,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和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从全局出发,正确处理与城乡规划和农业用地的关系,切实做到科学、合理、节约集约用地。
1.0.4 发电厂的厂区总平面布置应按规划容量进行统一规划,应分别计算规划容量和本期工程建设规模的建设用地指标,并应以规划容量的用地指标为控制值。
1.0.5 随着发电厂工艺系统的科技创新、技术升级与技术进步,本建设用地指标未涵盖的工艺系统部分的项目建设用地面积,应根据工程实际需要经初步设计审定后据实计列。
1.0.6 本建设用地指标是编制和审批发电厂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项目建设用地规模的依据;是编审初步设计文件,核定和审批建设项目用地面积的尺度。
1.0.7 发电厂的建设用地,除执行本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指标的规定。
第二篇 核电厂建设用地指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合理和节约用地的基本规定
第三章 核电厂厂区建设用地指标
第一节 基本指标的技术条件
第二节 基本指标
第三节 单项指标
第四节 调整指标
第四章 其它设施建设用地指标
第五章 建设用地计算统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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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1.0.1 参见第一篇第一章第 1.0.1 条。
1.0.2 本条规定本标准的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单机容量为 600MW 级、1000MW 级的新建或按规划容量扩建的核电厂;超过单机容量和原规划容量扩建的核电厂可参照执行。本标准单机容量 600MW 级、1000MW 级为电功率。参照目前国内火力发电厂和已建核电厂同类单机容量分级界定,600MW 级单机容量范围 600MW~700MW,1000MW 级单机容量范围 900MW~1300MW。
目前,对已运行核电厂进行的改建工程,一般仅限于技术上的改进;而对机组堆型的改进较难以实施,因此核电厂仅考虑新建或按规划容量的扩建。
对于单机容量大于 1300MW 的核电厂,主要生产设施有较大变化,其建设用地可参照执行本标准;对于超过原规划容量的扩建工程,因受原有条件和厂区总平面布置格局的限制,
有的可在原厂区内扩建,不需新增用地;有的需全部或局部新征用地;有的辅助生产系统能全部或部分利用;有的不能利用需再度改造或全部新建等等。因此,扩建工程的厂区总平面必须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因地制宜地进行布置,其建设用地难以按本标准控制,故本条规定扩建工程项目参照执行本标准。
1.0.3 核电厂项目建设用地,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和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建设用地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建设用地审批工作暂行规定》及《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等。在实施过程中应按建设程序办事,从工程项目选址,确定规划容量、总体布置等各个环节都要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切实做到科学、合理、节约和集约用地。
1.0.4 本条阐明本标准的作用。核电厂的建设用地面积因建厂地区的自然条件、拟建的单机容量和建设规模不同,以及选用堆型的工艺系统差异,用地面积差异也很大。所以,在确定和审批核电厂的建设用地时,应首先对照基本指标规定的各项技术条件;凡与基本指标的技术条件相同者,可直接查表确定建设用地面积;如其中部分与基本指标规定条件不同或完全不同,则可参照本标准规定确定该项目的建设用地面积。
另外,核电厂对建设用地需求规模的准确性是随着各个阶段的不断深入而逐步趋于科学、合理。可行性研究阶段主要的工作是落实厂址及建厂条件,并根据拟采用堆型的工艺技术条件提出厂区总平面规划布置的设想;初步设计阶段是根据确定的工艺系统,并经多方案的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优化的厂区总平面布置。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应以初步设计阶段审定的厂区总平面布置为依据计算出的用地面积为准。
1.0.5 本标准提出的核电厂建设用地包括核电厂厂区用地和其它设施建设用地;参照国家电力公司电源建设部编制的《火力发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导则》,核电厂施工区生产用地和施工生活用地未列入本建设用地指标范围。
本标准的编制主要依据国内已建和在建核电厂用地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数据调查范围仅为已投入商业运行的秦山核电二期工程、岭澳核电一期工程、田湾核电厂一期工程和正在建设中的秦山核电二期扩建工程、岭澳核电二期工程,以及设计过程中的山东海阳核电厂、浙江三门核电厂,因此,本标准中对各功能分区单项用地指标的统计、分析有一定的局限性,目前可作为指导性标准。今后随着国内核电厂建设项目的不断增加和对各单项用地指标的经验积累,并经过电厂生产运行的验证,将逐步进行修订、完善,以达到强制性执行标准要求。
1.0.6 核电厂的建设专业多,涉及面广,相关配套项目用地,诸如进厂道路和应急道路、专用码头等,有关部门将制订相应的建设用地指标。编制本标准时,已综合贯彻了总图运输、防火、道路、环保、卫生等有关标准的要求。在执行本标准时,同样要符合现行国家和行业的标准、规范、规程和指标的规定。随着技术的发展,上述各项标准常要适时地进行修订,因此,执行本标准时,同样要符合现行国家和行业的标准、规范、规程和指标的规定,避免出现矛盾。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