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附条文说明.ch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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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工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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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Code of Design on Building Fire protection and prevention
GB 50016--2006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6年12 月1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第450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016—2006,自2006年1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1.2、3.2.1、3.2.2、 3.2.7、 3.2.8、 3.3.1、 3.3.2、 3.3.7、 3.3.8、 3.3.10、3.3.11、 3.3.13、 3.3.14、 3.3.15、 3.3.16、 3.3.18、 3.4.1、3.4.2、 3.4.3、 3.4.4、 3.4.9、 3.4.11、 3.5.1、 3.5.2、 3.6.2、3.6.6、 3.6.8、 3.6.10、 3.6.11、 3.7.1、 3.7.2、 3.7.3、3.7.4、 3.7.5、 3.7.6、 3.8.1、 3.8.2、 3.8.3、 3.8.7、4.1.2、4.1.3、 4.1.4、 4.2.1、 4.2.2、 4.2.3、 4.2.5、 4.3.1、 4.3.2、4.3.3、 4.3.5、 4.3.6、 4.4.1、 4.4.2、 4.4.3、 4,4.4、 4.4.5、4.4.6、 5.1.1、 5.1.2、 5.1.3、 5.1.6、 5.1.7、 5.1.8、 5.1.9、5.1.10、,5.1.11、 5.1.12、 5.1.13、 5.1.15、 5.2.1、 5.3.1、5.3.2、 5.3.3、 5.3.4、 5.3.5、 5.3.6、 5.3.8、 5.3.9、 5.3.11、5.3.12、 5.3.13、 5.3.14、 5.3.16、 5.3.17、 5.4.2、 5.4.3、5.4.4、 5.4.5、 5.4.6、 6.0.1、 6.0.4、 6.0.6、 6.0.7 (3、 4)、6.0.8、 6.0.9、 6.0.10、 7.1.1、 7.1.2、 7.1.3、 7.1.5、 7.1.6、7.2.1、 7.2.2、 7.2.3、 7.2.4、 7.2.5、 7.2.?、 7.2.9、 7.2.10、7.2.11、 7.3.5、 7.4.1 (1、 4、 5、 6)、 7.4.2 (1、 2、 3、 4)、7.4.3、 7.4.4、 7.4.10、 7.4.12、 7.5.2、 7.5.3、 7.6.2、8.1.2、 8.1.3、 8.2.1、 8.2.2、 8.2.3、 8.2.4、 8.2.5、 8.2.6、8.3.1、 8.4.1、 8.5.1、 8.5.3、 8.5.4、 8.5.5、 8.5.6、 8.6.1、8.6.2、 8.6.3、 8.6.4、 8.6.5、 8.6.9、 9.1.2、 9.1.3、 9.1.5、9.2.2 (1、 2、 3)、 9.3.1、 9.3.3、 9.4.1、 9.4.3 (3)、 9.4.5、10.1.2、 10.1.3、 10.1.4、 10.2.2、 10.2.3、 10.3.2、 10.3.5、10.3.6 (1)、 10.3.8、 10.3.9、 10.3.10、 10.3.12、 10.3.17、11.1.1 (1、 2 )、 11.1.3、 11.1.4、 11.1.6 ( 1 )、 11.2.1、11.2.4、 11.3.1、 11.3.2、 11.3.4、 11.3.5、 11.4.1、 11.4.2、11. 4.4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J 16—87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六年七月十二日
前言
根据建设部建标[1998]94号《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的要求,本规范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会同天津市建筑设计院、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中元兴华工程公司、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四川省公安消防总队、辽宁省公安消防总队、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建设部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东北电力设计院、中国轻工业北京设计院、中国寰球化学工程公司、上海隧道工程轨道交通设计研究院等单位共同修订。
本规范的修订,遵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在总结我国建筑防火和消防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建筑设计和建筑火灾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广泛征求了有关科研、设计、生产、消防监督、高等院校等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同时研究和消化吸收了国外有关规范标准,最后经有关部门共同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12章,其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厂房(仓库),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与可燃材料堆场,民用建筑,消防车道,建筑构造,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防烟与排烟,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电气,城市交通隧道等。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公安部负责日常管理,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鉴于本规范是一项综合性的防火技术标准,政策性和技术性强,涉及面广,希望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结合工程实践和科学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资料径寄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地址:天津市卫津南路110号,邮政编码:300381),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及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参编单位:天津市建筑设计院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国中元兴华工程公司 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 四川省公安消防总队 辽宁省公安消防总队 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 建设部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 东北电力设计院 中国轻工业北京设计院 中国寰球化学工程公司 上海隧道工程轨道交通设计研究院 Johns Manville中国有限公司 Huntsman聚氨酯中国有限公司 Hilti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经建生 倪照鹏 马 恒 沈 纹 杜 霞 庄敬仪 陈孝华 王诗萃
1 总则
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建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
1 9层及9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居住建筑);
2 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m的公共建筑;
3 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
4 地下、半地下建筑(包括建筑附属的地下室、半地下室);
5 厂房;
6 仓库;
7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
8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
9 可燃材料堆场;
10 城市交通隧道。
注:1 建筑高度的计算:当为坡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檐口的高度;当为平屋面(包括有女儿墙的平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
其屋面面层的高度;当同一座建筑物有多种屋面形式时,建筑高度应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局部突出屋顶的嘹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或设施、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可不计入建筑高度内。
2 建筑层数的计算: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小于等于1.5m者,建筑底部设置的高度不超过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以及建筑屋顶上突出的局部设备用房、出屋面的楼梯间等,可不计入建筑层数内。住宅顶部为2层一套的跃层,可按1层计,其他部位的跃层以及顶部多于2层一套的跃层,应计入层数。
1.0.3 本规范不适用于炸药厂房(仓库)、花炮厂房(仓库)的建筑防火设计。
人民防空工程、石油和天然气工程、石油化工企业、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等的建筑防火设计,当有专门的国家现行标准时,宜从其规定。
1.0.4 建筑防火设计应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5 建筑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本地下载地址已失效。404了。
感谢老雷大叔反馈,已经修复了,另外该规范已经失效了,最新版为GB50016-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