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 DGJ32-J19-2015 绿色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附条文说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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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工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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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为加强绿色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管理,统一绿色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提高绿色建筑工程建设品质,依据现行有关工程质量和绿色建筑的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和相关技术标准,制订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中绿色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
1.0.3 绿色建筑工程中采用的工程技术文件、承包合同文件对工程质量的要求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
1.0.4 建筑工程验收时应按本规范的规定进行绿色建筑分部工程验收。绿色建筑分部工程验收后,不再对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进行验收。
1.0.5 绿色建筑分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江苏省相关标准的规定。
2.0.1 绿色建筑green building
在全寿命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2.0.2再生水renewable water
生活污水或生活废水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的水质标准,满足某种使用要求,在一定范围内可进行有益使用的非饮用水,包括建筑中水及市政中水。
2.0.3保温浆料insulating mortar
由无机胶凝材料、添加剂、填料与轻骨料等混合,使用时按比例加水搅拌制成的浆料。
2.0.4 玻璃遮阳系数shading coefficient of glass
实际透过玻璃的太阳辐射得热与透过3mm厚透明玻璃的太阳辐射得热的比值。
2.0.5 透明幕墙the transparent curtain wall可见光可直接透射入室内的幕墙,
2.0.6 非透明幕墙 the opaque curtain wall不能将可见光透射人室内的幕墙
2.0.7 照明功率密度(LPD)lighting power density
建筑的房间或场所,单位面积上的照明安装功率(含光源镇流器、变压器的功耗)。
2.0.8 可再生能源renewable energy
从自然界获取的、可以再生的非化石能源,包括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
2.0.9 非传统水源nontraditional water source
不同于传统地表水供水和地下水供水的水源,包括再生水、雨水、海水等。
2.0.10进场验收site acceptance
对进人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等进行外观质量检查和规格型号、技术参数及质量证明文件核查并形成相应验收记录的活动。
2.0.11 检验inspection
对被检验项目的特征、性能进行量测、检查、试验等,并将结果与标准或设计规定的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项目每项性能是否合格的活动,
2.0.12 复验repeat test
建筑材料、设备等进入施工现场后,在外观质量检查和质量证明文件核查符合要求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从施工现场抽取试样送至试验室进行检验的活动。
2.0.13 见证取样送检evidential testing施工单位在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代表的见证下,按照有关规定从施工现场随机抽样,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的活动。
2.0.14现场实体检验in-siteinspection
在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代表的见证下,对已经完成施工作业的分项或分部工程,按照有关规定在工程实体上抽取试样,在现场进行检验;当现场不具备检验条件时,送至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的活动。简称实体检验。2.0.15 质量证明文件qualityguarantee document
随同进场材料、设备等一同提供的能够证明其质量状况的文件,通常包括出厂合格证、中文说明书、型式检验报告及相关性能检测报告等。
2.0.16 核查check
对技术资料的检查及资料与实物的核对。包括对技术资料的完整性、内容的正确性、与其他相关资料的一致性及整理归档情况等的检查,以及将技术资料中的技术参数等与相应的材料、构件、设备或产品实物进行核对、确认。2.0.17 型式检验typeinspection
由生产厂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定型产品或成套技术的全部性能指标进行的检验,其检验报告为型式检验报告。通常在产品定型鉴定、正常生产期间规定时间内、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材料及工艺参数改变、停产后恢复生产或有型式检验要求时进行。
3.0.1绿色建筑工程应按照设计文件和经审查批准的施工方案施工。
3.0.2 工程设计变更不得降低原设计的绿色建筑性能,且不得低于现行有关绿色建筑设计标准的规定。
3.0.3 绿色建筑工程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又没有相关标准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论证。
3.0.4 未实行监理的绿色建筑工程,建设单位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应履行本规范涉及的监理职责。
3.0.5 绿色建筑工程使用的材料、构件和设备等,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的规定。
3.0.6 材料、构件和设备的进场验收应遵守下列规定:1 对材料、构件和设备的品种、规格、包装、外观等进行检查验收,并应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形成相应的验收记录。
2 对材料、构件和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进行核查,并应经监理工程师确认,纳人工程技术档案。进人施工现场的材料、构件和设备均应具有出厂合格证、中文说明书及相关性能检测报告。
3 应按照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随机抽样检测抽样检测应为见证取样检测。当检测结果不合格时,则不得使用该材料、构件和设备。
4 经绿色建筑产品认证或具有节能标识的材料、构件和设备,见证取样送检时,可按规定数量的 50%进行抽样检测,
在同项目、同施工单位且同时施工的多个单位工程(群体建筑)中,同厂家、同类型、同规格的节能材料、构件和设备,连续三次见证取样检测均一次性检验合格的,其后进场的现场抽样
检测数最可按规定抽样数量的 50%进行抽样检测
当按规定数量的50%抽样检测后出现不合格时,除按“不合格”处理外,再有同类材料进场时仍应按原规定抽样数量进行抽样检测。
3.0.7 绿色建筑工程的现场检测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3.0.8 检验批抽样样本应随机抽取,满足分布均匀、具有代表性的要求。
3.0.9 绿色建筑工程采用的预制构件和定型产品,以及采用成套技术现场施工的外墙外保温工程,供应单位应提供型式检验报告。型式检验报告的有效期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当标准无规定时型式检验报告的有效期不应超过2年。3.0.10 绿色建筑工程使用的材料应符合现行相关标准对材料有害物质限量的规定,不得对室内外环境造成污染。3.0.11 绿色建筑分部工程分为室外工程绿色建筑分部工程和单位建筑工程绿色建筑分部工程。室外工程绿色建筑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应符合表3.0.11-1的规定。单位建筑工程绿色建筑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绿色建筑子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划分应符合表 3.0.11-2的规定。
2 绿色建筑工程应按分项工程进行验收。当绿色建筑分项工程的工程量较大时,可以将分项工程划分为若干个检验批进行验收。
3 本规范表3.0.11-2中子分部工程验收时,应根据各子分部的实际情况增加相应的分项工程,并按照相应的标准进行验收。
表3.0.11-2 绿色建筑子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