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式版 JGJ/T 334-2014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工程技术规范(附条文说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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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JGJ/T334-2014
备案号J1840-2014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Technical code for engineering of building automation system
2014-06-12发布
2014-12-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9]88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功能设计;5.系统配置;6.施工安装;7.调试和试运
行;8.检测;9.验收;10.运行和维护。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同方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1总则
1.0.1为保证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工程质量,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稳定可靠,有利于公众健康、设备安全和建筑节能,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中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工程的设计、施工、调试、检测、验收与运行和维护。
1.0.3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应具有可靠性、可维护性、可扩展性和开放性。监控系统工程的建设,应以建筑物的功能类别、被监控设备的使用需求和工程建设规模为依据,与建设工程同步设计、施工和验收。
1.0.4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工程建设与运行维护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建筑设备监控系统building automation system(BAS)
将建筑设备采用传感器、执行器、控制器、人机界面、数据库、通信网络、管线及辅助设施等连接起来,并配有软件进行监视和控制的综合系统。简称监控系统。
2.0.2传感器sensor
能感受规定的被测量并按一定规律转换成可用输出信号的器件或装置。
2.0.3执行器actuator
能接收控制信息并按一定规律产生某种运动的器件或装置。
2.0.4控制器controller
能按预定规律产生控制信息,用以改变被监控对象状况的器件或装置。
2.0.5人机界面human machine interface(HMI)
人和计算机之间传递和交换信息的媒介。
2.0.6数据库database
,按一定的结构和组织方式存储起来的相关数据的集合。
2.0.7接口interface
不同设备之间传输信息的物理连接和数据交换。
3基本规定
3.0.1监控系统应能满足建筑物的功能、使用环境、运营管理和能效等级等要求,并应实现设备运行安全、可靠、节能和环保。
3.0.2监控系统工程,应由功能设计、系统配置、施工安装、调试和试运行、检测、验收、运行和维护等阶段组成,各阶段应做好技术配合及交接。
3.0.3被监控设备应具备监控系统要求的连接条件,各专业应做好技术配合。
3.0.4监控系统功能设计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监控的范围和内容。
3.0.5监控系统应由传感器、执行器、控制器、人机界面、数据库、通信网络和接口等组成。
3.0.6监控系统配置应满足功能设计的要求,应优先选用节能、环保的产品。列人国家淘汰产品目录的产品不得在监控系统中使用。
3.0.7针对项目编制的应用软件设计应与监控系统设计同步,应用软件的编程应与监控系统施工同步。
3.0.8监控系统的施工安装应以功能设计和系统配置为依据,并应便于运行和维护。
3.0.9监控系统施工安装后,应进行系统调试和试运行。
3.0.10监控系统试运行后应进行检测,且检测结果应满足功能设计的要求。
3.0.11监控系统工程的施工安装、调试和试运行、检测和验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规范》GB50606和《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的规定执行。
3.0.12监控系统验收交付运行后,应定期进行维护,并应使监控系统在实际工况下的运行满足功能设计要求。
4功能设计
4.1一般规定
4.1.1监控系统的监控范围应根据项目建设目标确定,并宜包括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给水排水、供配电、照明、电梯和自动扶梯等设备。当被监控设备自带控制单元时,可采用标准电气接口或数字通信接口的方式互联,并宜采用数字通信接口方式。
4.1.2监控系统的监控功能应根据监控范围和运行管理要求确定,并符合下列规定:
1应具备监测功能;
2应具备安全保护功能;
3宜具备远程控制功能,并应以实现监测和安全保护功能为前提;
4宜具备自动启停功能,并应以实现远程控制功能为前提;
5宜具备自动调节功能,并应以实现远程控制功能为前提。
4.1.3监控系统的监测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能监测设备在启停、运行及维修处理过程中的参数;
2应能监测反映相关环境状况的参数;
3宜能监测用于设备和装置主要性能计算和经济分析所需要的参数;
4应能进行记录,且记录数据应包括参数和时间标签两部分;记录数据在数据库中的保存时间不应小于1年,并可导出到其他存储介质;
5宜按本规范附录A的第A.0.1条规定进行功能描述。
4.1.4监控系统的安全保护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能根据监测参数执行保护动作,并应能根据需要发出报警;
内容索引:
1总则1
2术语2
3基本规定3
4功能设计4
4.1一般规定4
4.2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6
4.3给水排水…10
4.4供配电12
4.5照明13
4.6电梯与自动扶梯13
4.7能耗监测……14
4.8管理功能…15
5系统配置……17
5.1一般规定…17
5.2传感器和执行器18
5.3控制器21
5.4人机界面和数据库22
5.5网络和接口23
5.6系统辅助设施24
6施工安装……26
7调试和试运行…30
8检测……32
8.1一般规定32
8.2主控项目……33
8.3一般项目…35
9验收36
10运行和维护38
附录A标准化功能描述方法……40
附录B施工安装部分记录43
附录C系统调试记录样表45
本规范用词说明49
引用标准名录50
附:条文说明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