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防空地下室200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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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根据《中华人民和人民防空》中“城市新建民用建,按照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规定,城市中在新建民用建筑时,应该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修建一定数量的防空地下室。防空地下室的防护类别、战时用途、防常规武器、防核武器的抗力级别等,均由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该地区的人防规划和相关规定确定。平战结合的防空地下室设计不仅应该满足战时的防护要求和使用要求,还应满足平时使用的各项要求,使其做到安全、适用、经济、合理。1.02为适应各地防空地下室设计的实际需要,本措施的适用范围如下;
防护类别:甲类和乙类防空地下室;
2抗力级别:常S级、常6级和核5级、核6级、核6B 级等;3 战时用途:专业队队员掩蔽部、专业队装备掩部、一等人员掩蔽所、二等人员掩所、人防物资库、人防汽车库、固定电站和移动电站等。1.0.3空地下室设计必须贯“长期准备、重点建设战结合”的方针,并应坚持人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在平面布置、结构选型、通风防潮、给水排水和供电照明等方面,应采取可靠、有效的措施使防空地下室在确保战备效益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1.0.4本措施主要针对防空地下室的防护设计,对于平战结合防空地下室的平时消防、防水、抗浮抗震、节能、环保、卫生等方面,应依据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的有关分册设计。1.0.5本措施是据《人民空程战术要》 (2003 年)《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 -2005 以及相关的家标准、业准编制的全国性工设计术措施,由于各地的战略地位战时的人力、物力条件的不同,防空地下室设计除应满足本措施的规定外,尚需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及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