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建造价发〔2018〕40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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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时间:2018-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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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贯彻《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的通知
川建造价发〔2018〕405 号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住房城乡建设⾏政主管部⻔,各建设、设计、施⼯、咨询及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 号)有关政策通知,做好增值税税率调整有关⼯作,确保调整⼯作平稳、有序推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018 年 5⽉ 1⽇(含)起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程(以下简称“建筑⼯程”)进⾏招投标、⼯程发承包、合同签订(含已开标的⼯程项⽬)均应按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 号)及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调整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8〕392 号)(以下简称“调整通知”)等相关政策⽂件执⾏。
⼆、2018 年 4⽉ 30 ⽇(含)前已发出招标⽂件未开标的,可按“调整通知”规定以澄清修改⽂件⽅式修改投标报价税⾦计算;未发澄清修改⽂件修改的,在项⽬实施时应按“调整通知”及有关规定做好调整⼯作。
三、2018 年 4⽉ 30 ⽇(含)前已完成合同签订但未开⼯的建筑⼯程项⽬应签订合同补充协议。
四、2018 年 4⽉ 30 ⽇(含)前已开具税率 11%增值税发票的⼯程预付款,扣回预付款时的对应⼯程价款税⾦计算不予调整。
五、2018 年 4⽉ 30 ⽇(含)前已开⼯但尚未竣⼯的建筑⼯程。采⽤⼀般计税法,⼯程结算时按照施⼯单位实际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对应的税率进⾏调整。采⽤简易计税法,2018年 4 ⽉ 30 ⽇(含)前完成⼯程量仍按“调整通知”前的有关政策规定执⾏,2018 年 5⽉ 1⽇(含)起完成⼯程量按“调整通知”执⾏,实际⼯程量由合同主体甲、⼄双⽅签章确认。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 年 4⽉ 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