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水印正式版 JGJ/T 434-2018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管信息系统技术标准(附条文说明).pdf
附件大小:2.84MB附件格式:1个直链文件,格式为pdf
所属分类:工程规范
分享会员:匿名用户
分享时间:2018-08-18
最后更新:
资源简介/截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JGJ/T434-2018
备案号J2473-2018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管信息系统技术标准
Technical standard for information system of construction site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2018-01-09发布
2018-07-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4]189号)的要求,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和代号;3.基本规定;4.数据;5.系统功能及接口;6.系统运行环境;7.系统运维。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信息中心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1总则
1.0.1为提高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环境和人员等监管水平,规范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管信息系统的设计、安装和运行维护,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管信息系统的设计、安装和运行维护等。
1.0.3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管信息系统的设计、安装和运行维护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和代号
2.1术语
2.1.1建筑工程施工现场construction site
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施工工地围挡以内的区域,包括施工区、办公区和生活区。
2.1.2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管信息系统information system of construction site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对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环境及人员等状况实施监督管理的计算机应用系统。
2.1.3协同处置co-processing
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基于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管规则而进行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等行为。
2.1.4事件event
人为或自然因素导致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环境及人员等管理秩序受到影响或破坏,需要处理并使之恢复正常的现象和行为。
2.2代号
GIS一地理信息系统geographic information system
NFC一近场通信near field communication
RFID一无线射频识别radio frequency identification
RFSIM无线射频SIM卡radio frequency subscriber identity model
3基本规定
3.1系统架构
3.1.1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管信息系统应对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环境及人员等状况实施监督管理,系统可由数据采集层、基础设施层、数据层、业务应用层和用户层等组成。
3.1.2数据采集层应实现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管各类信息的收集。宜包括无线射频识别、卫星定位、视频感知、自动监测、智能移动终端采集、综合媒体等传感设备,宜具有身份识别、位置感知、图像感知、状态感知等能力。
3.1.3基础设施层应搭建起信息系统运行的基础软件、硬件、网络环境,宜包括基础软件、机房、硬件设备、安全设施、网络等基础设施,宜采用云技术、云存储形式。
3.1.4数据层宜包括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基础数据、监管数据及其他数据,宜建立专门的共享数据库。
3.1.5业务应用层应由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管各业务应用系统组成,宜建立政务网、公众网或移动网信息门户。业务应用层可分为基础支撑部分、业务管理两部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础支撑部分宜包括视频监控子系统、移动数据采集子系统、基础数据管理子系统、应用维护子系统等。
2业务管理部分宜包括质量监管子系统、安全监管子系统、环境监管子系统、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子系统和协同处置子系统等。
3.1.6用户层宜包括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等相关业务人员以及系统管理员和数据维护人员等。
3.1.7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管信息系统应有完善的标准规范体(略)
4数据
4.1一般规定
4.1.1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管信息系统数据宜包括基础数据、监管数据及其他数据。
4.1.2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中的地理空间数据应采用统一的时空基准。
4.1.3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管信息系统监管数据应随工程进度同步生成;应采取安全措施,原始数据不得被修改、截留和泄露。
4.1.4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管信息系统监管数据宜作为工程档案保存,保存期限应符合工程档案资料管理的相关规定。视频监控设备采集数据保存期限应大于30d;环境监管数据的保存期限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现场端扬尘及噪声在线监测的数据保存期限应大于30d。
2系统服务器端扬尘及噪声在线监测的数据保存期限应大于1年。
3环境监测的取证数据保存期限应大于180d。
4.2基础数据
4.2.1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应包括工程基础数据和地理空间数据等。
4.2.2工程基础数据应包括建筑工程施工项目信息、各方责任主体信息、人员信息、设备信息等。
4.2.3地理空间数据应包括基础底图数据、建筑工地分布图数据;宜包括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略)
内容索引:
1总则1
2术语和代号2
2.1术语2
2.2代号2
3基本规定3
3.1系统架构3
3.2数据共享4
3.3安全与保密4
4数据5
4.1一般规定5
4.2基础数据5
4.3监管数据6
4.4其他数据7
5系统功能及接口8
5.1一般规定8
5.2质量监管子系统9
5.3安全监管子系统10
5.4环境监管子系统11
5.5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子系统12
5.6协同处置子系统13
5.7移动数据采集子系统14
5.8视频监控子系统14
5.9基础数据管理子系统16
5.10应用维护子系统…17
6系统运行环境……18
6.1一般规定18
6.2网络环境…18
6.3质量监管数据采集设备19
6.4安全监管数据采集设备20
6.5环境监管数据采集设备21
6.6从业人员实名制监管数据采集设备22
6.7视频监控设备23
7系统运维……26
7.1一般规定…26
7.2用户管理26
7.3数据更新维护27
本标准用词说明28
引用标准名录29
附:条文说明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