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式版、带书签 GB 51298-2018 地铁设计防火标准(附条文说明、OCR识别完整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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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51298-2018
地铁设计防火标准
Standard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metro
2018-05-14发布
2018-12-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联合发布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8)102号文)的要求,由上海市隧道工程轨道交通设计研究院、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会同国内地铁设计、科研、建设、运营以及市消防监督等10家单位共同编制。
本标准的编制遵循国家有关基本建设方针政策,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在总结国内已建成通车地铁线的消防实践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广泛征求了有关地铁设计、建设、运营、科研院校、消防监督等方面的意见,借鉴国外有关规范标准,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标准共分11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总平面布局,建筑的耐火等级与防火分隔,安全疏散,建筑构造,消防给水与灭火设施,防烟与排烟,火灾自动报警,消防通信和消防配电与应急照明。
本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公安负责日常管理,上海市隧道工程轨道交通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主编单位:上海市隧道工程轨道交通设计研究院、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参编单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地铁与轻轨研究中心
北京城建设计研究总院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市消防局
北京市消防局
上海申通轨道交通研究咨询有限公司
中铁二院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广州地铁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成都地铁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内容摘抄:
1总则
1.0.1为预防地铁火灾、减少地铁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地铁和轻轨交通工程的防火设计。
1.0.3一条线路、一座换乘车站及其相邻区间的防火设计可按同一时间发生一处火灾考虑。
1.0.4防火设计应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5地铁和轻轨交通工程的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安全出回safety exit
供人员安全疏散,并能直接通向室内外安全区域的车站出口、楼梯或扶梯的出口、联络通道的入口、区间风井内直通地面的楼梯间人口。
2.0.2点式换乘车站transfer station by cross-platform
站台与站台之间以点式相交形式换乘的车站。
2.0.3路堑式车站、区间open cut station,track
浅埋地下一层,外墙上方或顶板开窗、具备自然通风和排烟条件的车站、区间。
2.0.4联络通道cross-passageway
连接相邻两条单洞单线载客运营地下区间、可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通道。
2.0.5消防专用通道fire access
供消防人员从地面进人站厅、站台、区间等区域进行灭火救援的专用通道和楼梯间。
2.0.6纵向疏散平台longitudinal evacuation walkway
在区间内平行于线路并靠站台侧设置、供人员疏散用的纵向连续走道。
3总平面布局
3.1车站与区间
3.1.1地上车站建筑的周围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可沿车站建筑的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3.1.2地下车站的出入口、风亭、电梯和消防专用通道的出人口等附属建筑,地上车站、地上区间、地下区间及其敞口段(含车辆基地出人线)、区间风井及风亭等,与周围建筑物、储罐(区)、地下油管等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地下车站的采光窗井与相邻地面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3.1.2的规定,当相邻地面建筑物的外墙为防火墙或在采光窗井与地面建筑物之间设置防火墙时,防火间距不限。
表3.1.2地下车站的采光窗并与相邻地面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
4建筑的耐火等级与防火分隔
4.1一般规定
4.1.1下列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1地下车站及其出入口通道、风道;
2地下区间、联络通道、区间风井及风道:
3控制中心;
4主变电所;
5易燃物品库、油漆库;
6地下停车库、列检库、停车列检库、运用库、联合检修库及其他检修用房。
4.1.2下列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1地上车站及地上区间;
2地下车站出入口地面厅、风亭等地面建(构)筑物;
3运用库、检修库、综合维修中心的维修综合楼、物质总库的库房、调机库、牵引降压混合变电所、洗车机库(棚)、不落轮镟库、工程车库和综合办公楼等生活辅助建筑。
4.1.3地下车站的风道、区间风井及其风道等的围护结构的耐火极限均不应低于3.00h,区间风井内柱、梁、楼板的耐火极限均不应低于2.00h.
4.1.4车站(车辆基地)控制室(含防灾报警设备室)、变电所、配电室、通信及信号机房、固定灭火装置设备室、消防水泵房、废水泵房、通风机房、环控电控室、站台门控制室、蓄电池室等火灾时需运作的房间,应分别独立设置,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略)
PDF书签目录:
封面 1
前言 5
目次 7
1 总则 11
2 术语 12
3 总平面布局 13
4 建筑的耐火等级与防火分隔 16
5 安全疏散 22
6 建筑构造 29
7 消防给水与灭火设施 32
8 防烟与排烟 38
9 火灾自动报警 43
10 消防通信 47
11 消防配电与应急照明 49
引用标准名录 52
条文说明 53
目次 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