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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50204-2015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Code for quality acceptance of concretestructure construction
2014-12-31 发布
2015-09-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联合发布
条文说明摘抄:
1 总 则
1.0.1 编制本规范的目的是为了统一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保证工程施工质量。
1.0.2 本规范的适用范围为建筑工程的混凝土结构工程,包括现浇混凝土结构和装配式混凝土结构。
对于轻骨料混凝土结构及特殊混凝土结构,其混凝土分项工程施工技术有所不同,但其验收仍可按本规范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当针对轻骨料混凝土及特殊混凝土的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有专门的验收要求时,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有关规定。
对于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中的混凝土基础子分部工程,以及主体结构分部工程中的型钢混凝土结构、钢管混凝土结构、砌体结构等子分部工程,其模板、钢筋、预应力、混凝土等分项工程的验收可按本规范执行。
预拌混凝土生产、预制构件生产、钢筋加工等场外施工除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产品标准的规定外,也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1.0.3 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规定了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编制的统一准则,该规范是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基础性标准,是各类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编制的基础和依据。因此,执行本规范时,尚应遵守该标准的相关规定。
混凝土结构施工质量的验收综合性强、牵涉面广,既有原材料方面的内容(如水泥、钢筋等),也有半成品、成品方面的内容(如预拌混凝土、预制构件等),并与其他施工技术和质量控制方面的标准密切相关。因此,本规范有规定的应遵照本规范执行;本规范无规定的应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执行。对本规范未包括的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要求,可按《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666等国家现行标准执行。
2 术 语
在2002版规范的基础上,适当修改后给出本规范有关章节引用的12个术语。
在编写本章术语时,参考了《工程结构设计基本术语标准》GB/T 50083等国家标准中的相关术语。
本规范的术语是从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角度赋予其涵义的。还给出了相应的推荐性英文术语,供参考。
3 基本规定
3.0.1 本次规范修订,在与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进行协调的基础上,不再特定地列出现浇混凝土结构、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预应力混凝土结构等子分部工程,而是统一为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本条列出了混凝土结构工程可能包括的分项工程和各分项工程划分为检验批的原则,工程验收时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确定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包括的分项工程。例如,钢筋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包括模板、钢筋、混凝土、现浇结构等4个分项工程;预应力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在钢筋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基础上增加预应力分项工程;对于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尚应增加装配式结构分项工程;对于全部由预制构件拼装而无现浇混凝土的结构,其子分部工程仅包括装配式结构一个分项工程。
本规范中"结构缝"系指为避免温度胀缩、地基沉降和地震中相互碰撞等而在相邻两建筑物或建筑物的两部分之间设置的伸缩缝、沉降缝和防震缝等的总称。
检验批是工程质量验收的基本单元。检验批通常按下列原则划分:
1 检验批内质量均匀一致,抽样应符合随机性和真实性的原则;
2 贯彻过程控制的原则,按施工次序、便于质量验收和控制关键工序质量的需要划分检验批。
3.0.2 本条是对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内容的规定。模板工程仅作为分项工程验收,旨在确保模板工程的质量,并尽量避免因模板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的各类安全事故,对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验收来讲,模板不再是其中的一部分,因此不作为混凝土结构子分部验收的内容。
子分部工程验收应在各分项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各种质量控制资料检查、观感质量验收,以及本规范第10.1节规定的结构实体检验。
3.0.3 分项工程的验收是以检验批为基础进行的。分项工程质量合格的条件是构成分项工程的各检验批验收资料齐全完整,且各检验批均已验收合格。
3.0.4 本条给出了检验批质量验收合格的条件:主控项目均应合格,一般项目经抽样检验合格,且资料完整。检验批的合格质量主要取决于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检验结果。
主控项目是对检验批的基本质量起决定性影响的检验项目,这种项目的检验结果具有否决权。
对采用计数检验的一般项目,本规范要求其合格点率为80%及以上,且在允许存在的20%以下的不合格点中不得有严重缺陷。本规范中少量采用计数检验的一般项目,合格点率要求为90%及以上,同时规定不得有严重缺陷,这在本规范有关章节中有具体规定。
计数检验的偏差项目作为一般项目作出规定,并不意味着偏差项目不重要,相反有些质量要求尽管以偏差项目作出规定,但同样影响结构安全性和耐久性,以及后续的安装或使用功能,因此,根据其重要性给出了80%的基本合格点率,以及更高的合格点率90%及以上的规定。严重缺陷是指对结构构件的受力性能,耐久性能或安装要求、使用功能有决定性影响的缺陷。具体的缺陷严重程度一般很难量化确定,通常需要现场监理、施工单位根据专业知识和经验分析判断。
资料检查应包括材料、构配件、器具及半成品等的进场验收资料、重要工序施工记录、抽样检验报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等。
资料检查中,重要工序施工记录是过程质量控制的有效依据。本规范所指的重要工序,由施工单位根据项目特点,在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明确,并经监理单位核准。如预应力筋张拉记录、混凝土养护记录等。
3.0.5 本条规定了检验批的抽样要求。随机抽取,是指检验批中的每个样本都具有相同的被抽取到的几率;分布均匀,是指被抽取的样本在总体样本中的分布应大致均匀;具有代表性,是指被抽取的样本质量能够代表大多数样本的总体质量状况。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规定:明显不合格的个体可不纳入检验批,但应进行处理并重新验收。在确定检验批时,可按该规定执行。检验批中明显不符合要求的个体通常可通过目测观察或简单的测试确定,这些个体的检验指标往往与其他个体存在较大差异,纳入检验批后会增大验收结果的离散性,影响整体质量水平的客观评价。
3.0.6 本条规定了不合格检验批的处理原则。进场验收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器具及半成品不得用于工程中。对混凝土浇筑前出现的施工质量不合格的检验批,允许返工、返修后重新验收。对混凝土浇筑后出现的施工质量不合格的检验批,通常不易直接进行返工处理,因此在相关各章中作出处理的规定。
3.0.7 产品进场检验是在出厂合格的前提下进行的抽检工作。本条规定的目的是降低质量控制的社会成本,并鼓励优质产品进入工程现场。获得认证的产品,意味着其产品的生产设备、人员配备、质量管理等环节对质量控制的有效性,产品质量是稳定且有保证的;连续三批均一次检验合格,同样体现了产品的质量稳定性,"一次检验合格"不包括二次抽样复检合格的情况。满足上述两个条件之一时,其检验批容量可按本规范的有关规定扩大一倍;同时满足两个条件时,也仅扩大一倍。检验批容量扩大一倍后,抽样比例及抽样最小数量仍按未扩大前的规定执行。然而,无论是获得认证的产品,还是连续三次检验均一次合格的产品,扩大检验批容量后,若出现检验不合格的情况,则应恢复到扩大前的检验批容量,且该产品在此工程应用中不得再次按本条规定扩大检验批容量。
3.0.8 本条规定的目的是解决同一施工单位施工的工程中,同批进场材料可能用于多个单位工程的情况,避免由于单位工程规模较小或材料用量较少,出现针对同批材料多次重复验收的情况。
4 模板分项工程
模板分项工程是对混凝土浇筑成型用的模板及支架的设计、安装、拆除等一系列技术工作和所完成实体的总称。由于模板及支架的材料、配件可以周转重复使用,故模板及支架验收时的检验批划分可根据模板及支架的数量或混凝土结构(构件)的数量确定。
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666已经包含有模板拆除的规定,此次修订本着“控制关键工序、淡化一般过程控制"的原则,删除了原规范中模板拆除的内容。实施中应注意,模板拆除虽不参与混凝土结构质量验收,但应遵照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666的有关规定执行。
4.1 一般规定
4.1.1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的要求和多项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编制、审查并认真实施施工方案是施工单位控制模板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基本措施之一。因此本规范将是否按照相关规定编制施工方案列为验收的一般规定。
模板工程施工方案一般宜包括下列内容:模板及支架的类型;模板及支架的材料要求;模板及支架的计算书和施工图;模板及支架安装、拆除相关技术措施;施工安全和应急措施(预案)、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等技术要求。
模板工程施工方案的编制,除应符合相关管理文件的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关于模板工程有多项标准,如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666、《组合钢模板技术规范》GB/T 50214,行业标准《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 162、《钢框胶合板模板技术规程》JGJ 96、《液压爬升模板工程技术规程》JGJ 195、《液压滑动模板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GJ65、《建筑工程大模板技术规程》JGJ74等,均应遵照执行,并将其要求纳入施工方案中。
模板工程的安全一直是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的重点和难点。本条专门提出了对“爬升式模板工程、工具式模板工程及高大模板支架工程的施工方案,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技术论证”的要求。本条所称爬升式模板是指滑模、爬模等施工工艺所采用的模板体系。本条所称工具式模板是指台模等整体装拆、重复周转使用的模板。本条所称高大模板支架是指具备下列四个条件之一的模板支架工程:支模高度超过8m,或构件跨度超过18m,或施工总荷载超过15kN/m²,或施工线荷载超过20kN/m。上述条件系由《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建质[2009]254号)规定。国外相关规范也有区分基本模板工程、特殊模板工程的类似规定。
4.1.2 本条给出了模板及支架设计的基本要求,即承载力、刚度和稳固性必须满足规定要求,且计算时应考虑各种不同的工况。
模板及支架虽然是施工过程中的临时结构,但其受力情况复杂,在施工过程中可能遇到多种不同的荷载及其组合,某些荷载还具有不确定性,故其设计既要符合建筑结构设计的基本要求,考虑结构形式、荷载大小等,又要结合施工过程的安装、使用和拆除等各种主要工况进行设计,以保证其安全可靠,在任何一种可能遇到的工况下仍具有足够的承载力、刚度和稳固性。
现行国家标准《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50153规定:结构的整体稳固性系指结构在遭遇偶然事件时,仅产生局部损坏而不致出现与起因不相称的整体性破坏。模板及支架的整体稳固性系指在遭遇不利施工荷载工况时,不因构造不合理或局部支撑杆件缺失造成整体坍塌。模板及支架设计时应考虑模板及支架自重、新浇筑混凝土自重、钢筋自重、施工人员及施工设备荷载、新浇筑混凝土对模板的侧压力、混凝土下料产生的冲击荷载、泵送混凝土或不均匀堆载等因素产生的附加荷载、风荷载等。
各种工况可以理解为各种可能遇到的荷载及其组合。
本条规定直接影响模板及支架的安全,并与混凝土结构施工质量密切相关,故列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4.1.3本规范未将模板及支架拆除列为验收内容,但考虑到模板及支架的拆除如果措施不当,也会影响到混凝土结构的质量,故本规范将模板及支架拆除要求作为一般规定。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666-2011第4.5节给出了模板及支架拆除与维护的基本要求,更详细的拆除要求应在施工方案中列明。
4.2 模板安装
4.2.1 本条对模板及支架材料的技术指标提出要求,主要指标为模板、支架及配件的材质、规格、尺寸及力学性能等。目前常用的模板及支架材料种类繁多,其规格尺寸、材质和力学性能等各异,且多为周转重复使用,其质量差异较大。部分材料、配件的材质、规格尺寸、力学性能等如果不符合要求,将给模板及支架的质量、安全留下隐患,甚至可能酿成事故,故本条将模板及支架材料的技术指标作为主控项目列为进场验收内容。
考虑到现场条件,以及现实中模板及支架材料的租赁、周转等情况比较复杂,正常情况下的主要检验方法是核查质量证明文件,并对实物的外观、规格、尺寸进行观察和必要的尺量检查。当实物的质量差异较大时,宜在检查前进行必要的分类筛选。
本条的尺寸检查包括模板的厚度、平整度等,支架杆件的直径、壁厚、外观等,连接件的规格、尺寸、重量、外观等,实施时可根据检验对象进行补充或调整。
4.2.2 本条要求对安装完成后的模板及支架进行验收。现浇混凝土结构的模板及支架类型众多,验收检查的项目和重点也不相同,主要类型已有相应的国家或行业标准,故要求应按照有关标准进行验收。
国家有关标准通常给出的是对模板及支架安装的基本和通用要求,安装的详细要求往往由施工方案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规定,如支架杆件的间距、各种支撑的设置数量、位置等,故本条规定验收时除了应符合有关标准以外,还应符合施工方案的要求。主要检验方法由有关标准规定。
4.2.3 后浇带模板及支架由于施工中留置时间较长,不能与相邻的混凝土模板及支架同时拆除,且不宜拆除后二次支撑,故制定施工方案时应考虑独立设置,使其装拆方便,且不影响相邻混凝土结构的质量。
4.2.4 在土层上直接安装支架竖杆或竖向模板,原则上应按照地基基础设计规范的要求进行设计计算,但施工中有时被忽视,个别施工单位甚至将模板竖杆直接支撑在未经处理的普通场地土上。为此,本条除了要求基土应坚实、平整并应有防水、排水、预防冻融等措施外,还明确要求基土承载力或密实度应符合施工方案的要求。施工方案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基土提出密实度(压实系数)的要求。验收时应检查土层密实度检测报告、土层承载力验算或现场检测报告。
基土上支模时应采取防水、排水措施,是指应预先考虑并做好各项准备,而不能仅靠临时采取应急措施。对于湿陷性黄土、膨胀性土和冻胀性土,由于其对水浸或冻融十分敏感,尤其应该注意。
土层上支模时竖杆下应设置垫板,是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666-2011规定的重要构造措施,应明确列入施工方案并加以具体化。对垫板的检查内容主要包括:是否按照施工方案的要求设置,垫板的面积是否足够分散竖杆压力,垫板是否中心承载,竖杆与垫板是否顶紧,支撑在通长垫板上的竖杆受力是否均匀等。
4.2.5 本条为保证混凝土成型质量而设置。
无论采用何种材料制作的模板,其接缝都应严密,避免漏浆,但木模板需考虑浇水湿润时的木材膨胀情况。模板内部及与混凝土的接触面应清理干净,以避免出现麻面、夹渣等缺陷。对清水混凝土及装饰混凝土,为了使浇筑后的混凝土表面满足设计效果,宜事先对所使用的模板和浇筑工艺制作样板或进行试验。
4.2.6 隔离剂主要功能为帮助模板顺利脱模,此外还具有保护混凝土结构的表面质量,增加模板的周转使用次数,降低工程成本等功能。
隔离剂的品种、性能和涂刷方法应在施工方案中加以规定。选择隔离剂时,应避免使用可能会对混凝土结构受力性能和耐久性造成不利影响(如对混凝土中钢筋具有腐蚀性)的隔离剂,或影响混凝土表面后期装修(如使用废机油等)的隔离剂。
工程实践中,当有条件时,隔离剂宜在支模前涂刷,当受施工条件限制或支模工艺不同时,也可现场涂刷。现场涂刷隔离剂容易沾污钢筋、预埋件和混凝土接槎处,可能会对混凝土结构受力性能造成不利影响,故应采取适当措施加以避免。
本条验收内容为两项,即:隔离剂的品种、性能和隔离剂的涂刷质量。前者主要检查隔离剂质量证明文件以判定其品种、性能等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可能影响结构性能及装饰施工,是否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后者主要是观察涂刷质量,并可对施工记录进行检查。
对于长效隔离剂,宜对其周转使用的实际效果进行检验或试验。
4.2.7 对跨度较大的现浇混凝土梁、板的模板,由于其施工阶段自重作用,竖向支撑出现变形和下沉,如果不起拱可能造成跨间明显变形、严重时可能影响装饰和美观,故模板在安装时适度起拱有利于保证构件的形状和尺寸。
起拱高度可执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给出的规定,通常跨度不小于4m时宜起拱,起拱高度宜为梁、板跨度的1/1000~3/1000,应根据具体工程情况并结合施工经验选择,对刚度较大的钢模板钢管支架等可采用较小值,对刚度较小的木模板木支架等可采用较大值。需注意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666给出的起拱值未包括设计为了抵消构件在外荷载下出现的过大挠度所给出的要求。
对梁、板起拱的检查验收应注意起拱后的构件截面高度问题。少数施工单位对起拱的机理、作用理解不准确,在模板起拱的同时将梁的高度或板的厚度减少,使构件截面高度受到影响,故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666规定"起拱不得减少构件截面高度",执行本条时应注意检查梁板在跨中部位侧模的高度。
4.2.8 多层连续支模的情况比较复杂,故基本要求是应符合施工方案的规定。执行本条规定,编制严谨全面、符合要求的施工方案是重要前提。
上、下层模板支架的竖杆对准,利于混凝土重力及施工荷载的连续直接传递,减少楼板的附加应力,属于保证施工安全和结构质量的措施之一。
实际施工中,楼层和模板支架的情况可能有很大差别,竖杆对准的要求是指大致对准,检查方法通常采用目测观察即可。当确实没有条件对准时,应采取措施,并确保受力结构的安全。
当混凝土结构设置后浇带时,后浇带及相邻部位由于模板及支架的拆除时间、受力状况与其他部位不同,故对于竖杆对准更应严格要求。
对于多层连续支模,本条要求除上、下层模板支架的竖杆应对准外,上层支模时尚应按照施工方案的要求,通过计算确定保持其下层竖杆的层数。为安全计,根据施工经验,最少应为2层。应根据施工荷载和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对下层连续支撑进行检查。
在土层上支模时竖杆下应设置垫板,已由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666和本规范第4.2.4条规定。当模板支架的竖杆支承于混凝土楼面上时,是否需要设置垫板应由施工方案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确定。当支撑面的混凝土实际强度较低时,为防止楼面混凝土破损,亦应设置垫板。对垫板的检查内容,可参照本规范第4.2.4条的条文说明。
4.2.9 本条适用于对固定在模板上的预埋件和预留孔、洞内置模板的检查验收。主要包括数量、位置、尺寸的检查,安装牢固程度的检查、防渗措施的检查和对预埋螺栓外露长度的检查。
检查的基本依据为设计和施工方案的要求。
预埋件的外露长度只允许有正偏差,不允许有负偏差;对预留洞内部尺寸,只允许大,不允许小。在允许偏差表中,不允许有负偏差的以“0”表示。
本条对尺寸偏差的检查,除可采用条文中给出的方法外,也可采用其他方法和相应的检测工具。
本条对安装牢固的检查,可以检查预埋件在模板上的固定方式、预留孔、洞的内置模板固定措施等藉以对其牢固程度加以判断;也可用力扳动,模拟混凝土浇筑时受到冲击、挤压会否移位等。
4.2.10、4.2.11 该两条给出了现浇结构和预制构件模板安装的尺寸允许偏差及检验方法,其中预制构件模板安装的允许偏差除了适用于预制构件厂外,也适用于现场制作的预制构件。由于模板验收时尚未浇筑混凝土,发现过大偏差时应当在浇筑之前修整。过大偏差可按照允许偏差的1.5倍取值,也可由施工方案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确定。
与原规范相比,现浇结构模板的允许偏差增加了现浇楼梯模板相邻踏步高度的允许偏差,调整了现浇混凝土结构模板层高垂直度的允许偏差,并对预制构件模板的抽样数量和检验方法进行了调整,删去了原规范中对使用中的预制构件模板应"定期检查"并“根据使用情况不定期抽查"的模糊规定,明确规定了抽查数量,并修改了原规范中部分检验方法。
5 钢筋分项工程
钢筋分项工程是普通钢筋及成型钢筋进场检验、钢筋加工、钢筋连接、钢筋安装等一系列技术工作和完成实体的总称。钢筋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可根据施工工序和验收的需要确定。
5.1 一般规定
5.1.1 钢筋隐蔽工程反映钢筋分项工程施工的综合质量,在浇筑混凝土之前验收是为了确保受力钢筋等的加工、连接、安装满足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有关规定。对于钢筋隐蔽工程验收的内容,本次修订在原规范的基础上增加了钢筋搭接长度、锚固长度、锚固方式及箍筋位置、弯钩弯折角度、平直段长度等内容;除本条规定的主要内容外,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增加影响工程质量的其他重要内容。
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钢筋隐蔽工程验收可与钢筋安装检验批验收同时进行。
5.1.2 本条规定对应于本规范第3.0.7条,是其在钢筋分项工程验收中的具体规定。对于获得认证或生产质量稳定的钢筋、成型钢筋,在进场检验时,可比常规检验批容量扩大一倍。
当钢筋、成型钢筋满足本条各款中的两个条件时,检验批容量只扩大一次。当扩大检验批后的检验出现一次不合格情况时,应按扩大前的检验批容量重新验收,并不得再次扩大检验批容量。
5.2 材 料
5.2.1 钢筋对混凝土结构的承载能力至关重要,对其质量应从严要求。
与热轧光圆钢筋、热轧带肋钢筋、余热处理钢筋、钢筋焊接网性能及检验相关的国家现行标准有:《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GB1499.1、《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GB1499.2、《钢筋混凝土用余热处理钢筋》
GB13014、《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3部分:钢筋焊接网》GB/T
1499.3。与冷加工钢筋性能及检验相关的国家现行标准有:《冷轧带肋钢筋》GB13788、《高延性冷轧带肋钢筋》YB/T 4260、《冷轧扭钢筋》JG 190及《冷轧带肋钢筋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
JGJ 95、《冷轧扭钢筋混凝土构件技术规程》JGJ 115、《冷拔低碳钢丝应用技术规程》JGJ 19等。
钢筋进场时,应检查产品合格证和出厂检验报告,并按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抽样检验。由于工程量、运输条件和各种钢筋的用量等的差异,很难对钢筋进场的批量大小作出统一规定。实际验收时,若有关标准中对进场检验作了具体规定,应遵照执行;若有关标准中只有对产品出厂检验的规定,则在进场检验时,批量应按下列情况确定:
1 对同一厂家、同一牌号、同一规格的钢筋,当一次进场的数量大于该产品的出厂检验批量时,应划分为若干个出厂检验批,并按出厂检验的抽样方案执行。
2 对同一厂家、同一牌号、同一规格的钢筋,当一次进场的数量小于或等于该产品的出厂检验批量时,应作为一个检验批,并按出厂检验的抽样方案执行。
3 对不同时间进场的同批钢筋,当确有可靠依据时,可按一次进场的钢筋处理。
本规范中,涉及原材料进场检查数量和检验方法时,除有明确规定外,均应该按以上叙述理解、执行。
本条的检验方法中,质量证明文件包括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有时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可以合并;当用户有特别要求时,还应列出某些专门检验数据。进场抽样检验的结果是钢筋材料能否在工程中应用的判断依据。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