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225-2005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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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6.4.2.5 条 疏散楼梯不宜采用螺旋楼梯。疏散走道的阶梯不宜采用扇形踏步。当踏步上、下级所形成的平面角不超过 100(度),且每级离扶手 0.25m 处的踏步宽度超过 0.22m 时,可以采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
楼梯和阶梯宽度大于或等于 1.4m 时,宜设双面扶手。
楼梯和阶梯各级踏步高度应一致。
第 06.4.2.6 条 人防地下室楼梯间通向地面建筑的底层出口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h 隔墙与其他部位隔开,并应直通室外。
在隔墙上开门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第五章 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
第一节 防烟、排烟
第 06.5.1.1 条 下列人防工程应设置防烟、排烟设施:
一、使用面积超过 500m2 的商场、医院、旅馆等;
二、难燃材料装修时,使用面积超过 500m2 或非燃材料装修时,使用面积超过 1000 m2 的餐厅、展览厅、旱冰场、体育场、舞厅、电子游艺场等;
三、使用面积超过 1000 m2 的图书、资料、档案库和丙、丁类生产车间;
四、电影院、礼堂;
五、设置有防烟楼梯间的人防工程。
第 06.5.1.2 条 符合本规范第 06.5.1.1 条规定的人防工程中的下列部位应设防烟、排烟设施:
一、疏散走道;
二、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
三、使用面积超过 100 m2,且经常有人停留和可燃物较多的房间。
第 06.5.1.3 条 丙、丁、戊类物品库宜采用密闭防烟措施。
第 06.5.1.4 条 走道或房间采用机械排烟时,排烟风机的风量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担负一个防烟分区排烟时,应按该防烟分区面积每平方米不小于 60 m3/h(米 3/小时)计算。但风机的最小排烟风量不应小于 7200 m3/h。
二、担负两个或两个以上防烟分区排烟时,应按最大防烟分区面积每平方不小于 120 m3/h 计算。
第 06.5.1.5 条 走道或房间采用自然排烟时,其排烟口总面积(当利用采光窗井排烟时为窗口排烟的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防烟分区面积的 2%。。
第 06.5.1.6 条 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宜采用独立的机械加压送风。
第 06.5.1.7 条 每个防烟分区内必须设置排烟口,并应设在顶棚或墙面上部的排烟有效部位,且与该防烟分区内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 30m。
第 06.5.1.8 条 排烟口平时应处于关闭状态,可采用手动或自动开启方式。手动开启装置的位置应便于操作。
第 06.5.1.9 条 排烟风机宜采用离心式风机,并应在烟气温度 280℃时能连续工作 30min(分钟)。
第 06.5.1.10 条 排烟风机与排烟口应设有联动装置,当任何一个排烟口开启时,排烟风机应自动起动。
排烟风机的入口处,应设当烟气温度超过 280℃时能自动关闭的防火阀,并与排烟风机联锁。
第 06.5.1.11 条 机械排烟和加压送风管道的风速,当采用金属风道时,不应大于 20m/s(米/秒);当采用内表面光滑的混凝土等非金属风道时,不应大于 15m/s。
排烟口的风速不宜大于 10m/s;送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 15m/s。
第 06.5.1.12 条 排烟口、排烟阀门、排烟管道必须采用非燃材料制成。并与可燃物的距离不应小于 15cm(厘米)。
第 06.5.1.13 条 机械排烟系统宜单独设置。如利用工程通风、空气调节系统进行排烟时,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应设有在火灾时将通风、空气调节系统自动转换为排烟系统的装置。
第 06.5.1.14 条 排烟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如必须穿过时,应设置烟气温度超过 280℃时能自动关闭的防火阀,并与排烟风机联锁。
第二节 通风、空气调节
第 06.5.2.1 条 电影院的防映机室应设独立的排风系统。
第 06.5.2.2 条 采用气体自动灭火设备的房间,应设有排除废气的装置。与该房间连通的各种风管应设自动关闭阀门。
第 06.5.2.3 条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水平管道宜按防火分区设置。
第 06.5.2.4 条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通风机及风管应采用非燃材料制作。但接触腐蚀性气体的风管及柔性接头,可采用难燃材料制作。
第 06.5.2.5 条 风管和设备的保温材料应采用非燃材料;消声、过滤材料及粘结剂应采用非燃材料或难燃材料。
第 06.5.2.6 条 风管不宜穿过防火墙,如必须穿过时,应在穿过防火墙处设防火阀。
第 06.5.2.7 条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送风管和回风管,当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设防火阀:
一、送、回风总管穿过通风机房的隔墙或楼板处;
二、通过设有防火门的房间的隔墙和楼板处;
三、每层送、回风水平干管同垂直总管的交接处;
第 06.5.2.8 条 防火阀的温度熔断器与火灾探测器等联动的自动关闭装置等一经动作,在火灾时防火阀应能顺气流方向自行严密关闭。温度熔断器的作用温度宜为 70℃。
第 06.5.2.9 条 防火阀应设单独的支、吊架。当防火阀暗装时,应在防火阀安装部位的吊顶或隔墙上设检修口。
第六章 消防给水、排水和灭火设备
第一节 灭火设备的设置范围
第 06.6.1.1 条 下列人防工程和部位应设室内消火栓:
一、使用面积超过 300m2 的商场、医院、旅馆、展览厅、旱冰场、体育场、舞厅、电子游艺场等;
二、使用面积超过 450m2 的餐厅,丙类和丁类生产车间,丙类和丁类物品库房;
三、电影院、礼堂;
四、消防电梯间前室。
第 06.6.1.2 条 下列人防工程和部位应设自动喷水灭火设备:
一、使用面积超过 1000m2 的商场、医院、旅馆、餐厅、展览厅、旱冰场、体育场、舞厅、电子游艺场、丙类生产车间、丙类和丁类物品库房等;
二、超过 800 个座位的电影院、礼堂的观众厅,且吊顶下表面至观众席地面高度不超过 8m 时,舞台面积超过 200m2 时;
三、代替防火墙的防火卷帘的上部。
第 06.6.1.3 条 柴油发电机室、油浸变压器室、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机房、通讯机房、图书、资料、档案库等,宜设卤代烷或二氧化碳等灭火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