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式版、带书签 GB 50289-2016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附条文说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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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50289-2016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
Code for urban engineering pipelines comprehensive planning
2016-04-15发布
2016-12-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联合发布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 (2009 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 ìì (建标 [2009J88 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规范。
本规范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 2. 术语; 3. 基本规定;4. 地下敷设; 5. 架空敷设。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1.在管线种类上,新增了再生水工程管线,"电信"工程管线改为"通信"工程管线。
2. 增加了术语和基本规定章节。
3. 结合现行国家标准,对规范中部分工程管线的敷设方式进行了修改,区分了保护管敷设和管沟敷设。
4. 结合实际调研及国家现行标准,对工程管线的最小覆土深度、工程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工程管线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架空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和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局部进行了修订。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l 总则………………………………………1
2 术语………………………………………2
3 基本规定………………………………………3
4 地下敷设………………………………………4
4. 1 直埋、保护管及管沟敷设………………………………………4
4. 2 综合管廊敷设………………………………………10
5 架空敷设………………………………………12
本规范用词说明………………………………………15
引用标准名录………………………………………16
附:条文说明………………………………………17
1. 0.1 为合理利用城市用地,统筹安排工程管线在地上和地下的空间位置,协调工程管线之间以及工程管线与其他相关工程设施之间的关系,并为工程管线综合规划编制和管理提供依据,制定本规范。
1. 0. 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规划中的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和工程管线综合专项规划。
1. 0.3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应近远期结合,考虑远景发展的需要,并应结合城市的发展合理布置,充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与城市用地、城市交通、城市景观、综合防灾和城市地下空间利用等规划相协调。
1. 0. 4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0.1 工程管线 engineering pipeline
为满足生活、生产需要,地下或架空敷设的各种专业管道和缆线的总称,但不包括工业工艺性管道。
2.0.2 区域工程管线 regional engineering pipeline
在城市间或城市组团间主要承担输送功能的工程管线。
2.0.3 管线廊道 pipeline gallery
在城市规划中,为敷设地下或架空工程管线而控制的用地。
2.0.4 覆土深度 earth depth
工程管线顶部外壁到地表面的垂直距离。
2.0.5 水平净距 horizontal clearance
工程管线外壁(含保护层)之间或管线外壁与建(构)筑物外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
2.0.6 垂直净距 vertical clearance
工程管线外壁(含保护层)之间或工程管线外壁与建(构)筑物外边缘之间的垂直距离。
3.0.1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协调各工程管线布局;确定工程管线的敷设方式;确定工程管线敷设的排列顺序和位置,确定相邻工程管线的水平间距、交叉工程管线的垂直间确定地下敷设的工程管线控制高程和覆土深度等。
3.0.2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应能够指导各工程管线的工程设计,并应满足工程管线的施工、运行和维护的要求。
3.0.3 城市工程管线宜地下敷设,当架空敷设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对城市景观造成严重影响时应采取直埋、保护管、管沟或综合管廊等方式地下敷设。
3.0.4 工程管线的平面位置和竖向位置均应采用城市统一的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
3.0.5 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程管线应按城市规划道路网布置;
2 各工程管线应结合用地规划优化布局;
3 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应充分利用现状管线及线位;
4 工程管线应避开地震断裂带、沉陷区以及滑坡危险地带等不良地质条件区。
3. 0. 6 区域工程管线应避开城市建成区,且应与城市空间布局和交通廊道相协调,在城市用地规划中控制管线廊道。
3. 0. 7 编制工程管线综合规划时,应减少管线在道路交叉口处交叉。当工程管线竖向位置发生矛盾时,宜按下列规定处理:
1 压力管线宜避让重力流管线;
2 易弯曲管线宜避让不易弯曲管线;
3 分支管线宜避让主干管线;
4 小管径管线宜避让大管径管线;
5 临时管线宜避让永久管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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