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式版、带书签 GB/T 50353-2013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附条文说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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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工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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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Calculation code for construction area of building
GB/T50353-2013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4年7月1日
中国计划出版社
2013北京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2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2)5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包括:1.增加了建筑物架空层的面积计算规定,取消了深基础架空层;2.取消了有永久性顶盖的面积计算规定,增加了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面积计算规定;3.修订了落地橱窗、门斗、挑廊、走廊、檐廊的面积计算规定;4.增加了凸(飘)窗的建筑面积计算要求;5.修订了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而超出底板外沿的建筑物的面积计算规定;6.删除了原室外楼梯强调的有永久性顶盖的面积计算要求;7.修订了阳台的面积计算规定;8.修订了外保温层的面积计算规定;9.修订了设备层、管道层的面积计算规定;10.增加了门廊的面积计算规定;11.增加了有顶盖的采光井的面积计算规定。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本规范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邮政编码:100835)。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
参编单位:
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
修订说明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一2013,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3年12月19日以第269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规范是在《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一2005的基础上修订而成,上一版的主编单位是原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主要起草人员是胡晓丽、王彭林、徐金泉、王海宏、李艳海、白洁如、徐佩清、李学范、朱连
为便于规划、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本规范编制组按顺序编制了条文说明,包括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等内容。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规范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在理解和把握规范条文规定时参考。
内容摘抄:
1总则
1.0.1为规范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建筑面积计算统一计算方法,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建筑面积计算。
1.0.3建筑工程的建筑面积计算,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建筑面积construction area
建筑物(包括墙体)所形成的楼地面面积。
2.0.2自然层floor
按楼地面结构分层的楼层。
2.0.3结构层高structure story height
楼面或地面结构层上表面至上部结构层上表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4围护结构building enclosure
围合建筑空间的墙体、门、窗。
2.0.5建筑空间space
以建筑界面限定的、供人们生活和活动的场所。
2.0.6结构净高structure net height
楼面或地面结构层上表面至上部结构层下表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7围护设施enclosure facilities
为保障安全而设置的栏杆、栏板等围挡。
2.0.8地下室basement
室内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1/2的房间。
2.0.9半地下室semi-basement
室内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1/3,且
不超过1/2的房间。
2.0.10架空层stilt floor
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的开敞空间层。
2.0.11走廊corridor
建筑物中的水平交通空间。
2.0.12架空走廊elevated corridor
专门设置在建筑物的二层或二层以上,作为不同建筑物之间水平交通的空间。
2.0.13结构层structure layer
整体结构体系中承重的楼板层。
2.0.14落地橱窗french window
突出外墙面且根基落地的橱窗。
2.0.15凸窗(飘窗)bay window
凸出建筑物外墙面的窗户。
2.0.16檐廊eaves gallery
建筑物挑檐下的水平交通空间。
2.0.17挑廊overhanging corridor
挑出建筑物外墙的水平交通空间。
2.0.18门斗air lock
建筑物入口处两道门之间的空间。
2.0.19雨篷canopy
建筑出入口上方为遮挡雨水而设置的部件。
2.0.20门廊porch
建筑物入口前有顶棚的半围合空间。
2.0.21楼梯stairs
由连续行走的梯级、休息平台和维护安全的栏杆(或栏板)、扶手以及相应的支托结构组成的作为楼层之间垂直交通使用的建筑部件。
2.0.22阳台balcony
附设于建筑物外墙,设有栏杆或栏板,可供人活动的室外空间。
2.0.23主体结构major structure
接受、承担和传递建设工程所有上部荷载,维持上部结构整体性、稳定性和安全性的有机联系的构造。
2.0.24变形缝deformation joint
防止建筑物在某些因素作用下引起开裂甚至破坏而预留的构造缝。
2.0.25骑楼overhang
建筑底层沿街面后退且留出公共人行空间的建筑物。
2.0.26过街楼overhead building
跨越道路上空并与两边建筑相连接的建筑物。
2.0.27建筑物通道passage
为穿过建筑物而设置的空间。
2.0.28露台terrace
设置在屋面、首层地面或雨篷上的供人室外活动的有围护设施的平台。
2.0.29勒脚plinth
在房屋外墙接近地面部位设置的饰面保护构造。
2.0.30台阶step
联系室内外地坪或同楼层不同标高而设置的阶梯形踏步。
3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
3.0.1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自然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之和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2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时,对于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3形成建筑空间的坡屋顶,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3.0.4场馆看台下的建筑空间,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室内单独设置的有围护设施的悬挑看台,应按看台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面积。
3.0.5地下室、半地下室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6出入口外墙外侧坡道有顶盖的部位,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的1/2计算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