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书扫描版 GB50500-2013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附条文说明、OCR文字识别可搜索).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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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50500-2013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Code of bills of quantities and valuation for construction works
2012-12-25发布
2013-07-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联合发布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一2013,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2年12月25日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1567号公告批准、发布。
此次修订对《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一2008的正文部分进行了全面修改,对“附录A至附录F”已修订成六本“工程量计算规范”。附录A的建筑物部分和附录B修订为《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附录C修订为《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附录D修订为《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附录E修订为《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附录F修订为《矿山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附录A的构筑物部分修订为《构筑物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新增加了《仿古建筑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含附录D“地铁工程”部分)、《爆破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含附录A、附录D中的“石方爆破”部分)。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一2008主要对2003年版的正文部分进行了修改和增补,对附录A至附录E除个别项目进行调整外,基本未作修改,同时对2005年增加的《矿山工程工程量清单及计算规则》作为附录F一并纳入规范中。
条文说明摘抄:
1总外则
1.0.1本条阐述了制定本规范的目的和法律依据。范围扩大到了统一建设工程计价文件而不仅仅是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方法。
1.0.2本条所指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包括: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竣工结算的办理以及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计量、合同价款支付、施工索赔与现场签证、合同价款调整和合同价款争议的解决等活动。
1.0.3本条规定了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计价时,不论采用什么计价方式,工程造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五部分组成。
1.0.4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0号令)的规定,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在本人承担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按照《全国建设工程造价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中价协2006]013号)的规定,造价员应在本人承担的工程造价业务文件上签字并加盖专用章。
1.0.5,本条规定了造价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应对工程造价成果文件质量负责。
1.0.6本条规定了建设工程计价活动的基本要求,建设工程计价活动的结果既是工程建设投资的价值表现,同时又是工程建设交易活动的价值表现。因此,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不仅要客观反映工程建设的投资,还应体现工程建设交易活动的公正、公平性。
1.0.7本规范的条款是建设工程计价活动中应遵守的专业性条款,在工程计价活动中,除应遵守专业性条款外,还应遵守国家现行计量标准以及其他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总语
2.0.1~2.0.3“工程量清单”是建设工程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专用名词,表示拟建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措施项目的名称及其相应数量和其他项目、规费项目、税金项目的明细清单。“招标工程量清单”、“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在工程发承包的不同阶段对工程量清单的进一步具体化。
2.0.10“工程成本”,工程建设的目标是承包人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验收规范和有关强制性标准,依据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完成合同工程并到达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为实现这一目标,承包人在施工中必须消耗或使用相应的人工、材料和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并为其施工管理发生费用,还有按法规规定缴纳的各种规费和税金。所有这些,构成承包人施工的工程成本。费
2.0.11人“单价合同”,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一般应采用单价合同方式,即合同中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在合同约定的条件内固定不变,超过合同约定条件时,依据合同约定进行调整;工程量清单项目及工程量依据承包人实际完成且应予计量的工程量确定。
2.0.12.“总价合同”是以施工图纸、规范为基础,在工程任务内容明确、发包人的要求条件清楚、计价依据和要求确定的条件下,发承包双方依据承包人编制的施工图预算商谈确定合同价款。当合同约定工程施工内容和有关条件不发生变化时,发包人付给承包人的工程价款总额就不会发生变化。当工程施工内容和有关条件发生变化时,发承包双方根据变化情况和合同约定调整工程价款,但对工程量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应遵循以下原则:
当合同价款是依据承包人根据施工图自行计算的工程量确定时,除工程变更造成的工程量变化外,合同约定的工程量是承包人完成的最终工程量,发承包双方不能以工程量变化作为合同价款调整的依据;
当合同价款是依据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确定时,发承包双方应依据承包人最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包括工程变更、工程量清单错、漏)调整确定工程合同价款。
2.0.13“成本加酬金合同”是承包人不承担任何价格变化和工程量变化的风险,不利于发包人对工程造价的控制。通常在如下情况下,方选择成本加酬金合同:
(1)工程特别复杂,工程技术、结构方案不能预先确定,或者尽管可以确定工程技术和结构方案,但不可能进行竞争性的招标活动并以总价合同或单价合同的形式确定承包人;
(2)时间特别紧迫,来不及进行详细的计划和商谈,如抢险、救灾工程。
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多种形式,主要有成本加固定费用合同、成本加固定比例费用合同、成本加奖金合同等。
3一般规定
3.1:计价方式
3.1.1本条规定了执行本规范的范围,国有投资的资金包括国家融资资金、国有资金为主的投资资金。
(1)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
①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②使用纳人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资金的项目;
③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2)国家融资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
①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②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③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④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⑤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3)国有资金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国有资金占投资总额50%以上,或虽不足50%但国有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股权的工程建设项目。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3.1.4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应采用综合单价法,不论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还是以单价或以总价形式表现的项目,其综合单价的组成内容应符合本规范第2.0.8条的规定,包括除规费、税金以外的所有金额。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4工程量清单编制
4.1一般规定
4.1.1本条规定了招标人应负责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若招标人不具有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的能力,可委托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
4.1.2工程施工招标发包可采用多种方式,但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发包。招标人必须将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连同招标文件一并发(或售)给投标人。招标人对编制的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投标人依据招标工程量清单进行投标报价。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4.2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
4.2.1本条规定了构成一个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的五个要件——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这五个要件在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的组成中缺一不可。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4.2.2由于现行国家标准将计价与计量规范分设,因此,本条规定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必须根据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编制。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4.3措施项目
4.3.1由于现行国家计量规范已将措施项目纳入规范中,因此,本条规定措施项目清单必须根据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的规定编制。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