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清正式版 SL367-2006 城市综合用水量标准(附条文说明、OCR完整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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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17.120
P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准
SL367-2006
城市综合用水量标准
Standards of integrated quota for urban water use
2007一03一01发布
2007一06一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发布
依据水利部2003年标准修订计划,按《水利技术标准编写规定》(SL1一2002)的要求,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共3章2节17条及1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
一一总则,说明本标准制定的目的,适用范围。
一一术语,给出了城市、城市规划区、城市用水总量,人口综合用水指标、土地综合用水指标、经济综合用水指标的定义。
城市综合用水量指标,给出城市规模及分区体系,并按城市规模分区给出了城市人口,土地、经济综合用水指标值。
附录包括城市分区对照表。
本标准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本标准主持机构:水利部水资源管理司
本标准解释单位:水利部水资源管理司
本标准主编单位: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
本标准参编单位:重庆市水利局
本标准出版、发行单位: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朱党生、石玉波、纪强、田琦、冀春楼、廖伦国、刘亚非、何文健、莹李华
本标准审查会议技术负责人:任光照
本标准体例格式审查人:窦以松
1总则
1.0.1为合理开发、高效利用水资源,统筹城乡供水,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城市综合用水量的控制管理,可用于城市涉水专业规划的编制,亦可供城市发展和新区建设用水预测与取水总量控制参照使用。达到相应规模的建制镇、经济开发区可参照执行。
1.0.3使用城市综合用水指标,应结合城市的地理位置、气候条件、水资源状况、城市性质和规模、产业结构、国民经济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等因素作具体分析。
1.0.4城市河道(湖泊)生态与环境用水不计人本标准。
1.0.5城市综合用水量的控制管理,除应符合本标准外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城市city
经国务院批准、全国行政区划公布的直辖市、建制市,不含建制镇。
2.0.2城市规划区city planning area
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2.0.3城市用水总量general quantity Of urban water use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由公共供水系统以及自建供水设施提供的居民生活、公共服务、生产运营、消防和其他特殊用水的总用水量。
2.0.4城市综合用水指标
integrated quota of urban water use
反映城市总体用水水平的特定用水指标。
本标准给出的城市综合用水指标包括人口综合用水指标、土地综合用水指标和经济综合用水指标三类。
2.0.5人口综合用水指标integrated quota of water use for urban population
将城市用水总量折算到城市人口特定指标上所反映的用水量水平。
本标准采用城市人口作为特定指标,城市人口指有常住户口和未落户常住户口的人,被注销户口的在押犯及劳改、劳教人员。
未落常住户口的人中包含居住一年以上的流人人口。
2.0.6土地综合用水指标integratedquota Ofwater use for urbban area
将城市用水总量折算到城市特定土地面积指标上所反映的用水量水平。
本标准采用城市规划区面积作为城市特定土地面积指标。
2.0.7经济综合用水指标integrated quota of water use for urban economics
将城市用水总量折算到城市综合经济特定指标上所反映的用水量水平。
本标准采用城市GDP(地区生产总值)作为城市综合经济特定指标。
3城市综合用水量指标
3.1一般规定
3.1.1为反映城市规模对用水水平的影响,将城市分为特大城大城市、中等城市和小城市四个等级,划分指标见表3.1.1。
表3.1.1城市等级划分表 单位:万人
3.1.2为反映气候及地理因素对城市用水水平的影响资源分区将全国划分为12个城市分区,见表3.1.2。
表3.1.2城市分区表
(略)
内容索引:
1总则1
2术语2
3城市综合用水量指标4
3.1一般规定…4
3.2综合用水量指标5
附录A城市分区对照表7
标准用词说明…14
条文说明…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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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反馈,已经修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