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 (2002年修订本)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 2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计价格[2002]10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建设厅: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 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01号),调整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规范工程勘察设 计收费行为,国家计委、建设部制定了《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 定》),现予发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物价局、建设部颁发的《关于 发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375号)及相关附件同时废 止. 本《规定》施行前,已完成建设项目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工作量50%以上的, 勘察设计收费仍按原合同执行;已完成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工作量不足50%的, 未完成部分的勘察设计收费由发包人与勘察人、设计人参照本《规定》协商确定. 附件: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 二00二年一月七日 主题词:勘察收费规定通知 附件: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 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 第二条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适用于中华人 民共和国境内建设项目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 第三条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与承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 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发 包人有权自主选择勘察人、设计人,勘察人、设计人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四条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 正常的价格秩序,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投资额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 指导和市场调节价.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额5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 实行政府指导价;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额500万元以下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 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其基准价根据《工程勘察收 3 费标准》或者《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计算,除本规定第七条另有规定者外,浮动幅度为 上下2%.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 协商确定收费额.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由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协商确定收费 额. 第七条工程勘察费和工程设计费,应当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工程勘察和工程设 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凡在工程勘察设计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有利于提高建设项目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可以 在上浮25%的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 第八条勘察人和设计人应当按照《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告知 发包人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依据,以及收费标准. 第九条工程勘察费和工程设计费的金额以及支付方式,由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 人在《工程勘察合同》或者《工程设计合同》中约定. 第十条勘察人或者设计人提供的勘察文件或者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 程技术质量标准,满足合同约定的内容、质量等要求. 第十一条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作量增加或者工程勘察现场 停工、窝工的,发包人应当向勘察人、设计人支付相应的工程勘察费或者工程设计费....
不要下载 这个就是勘探设计收费标准的阉割版 要下下“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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