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768.2-2009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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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220.20  R 8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5768.2—2009
部分代替GB 5768—1999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
Road traffic signs and markings—Part 2:Road traffic signs
2009-05-25发布
2009-07-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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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GB 5768的本部分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GB 5768《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分为八个部分:
——第1部分:总则;
—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
——第3部分:道路交通标线
—第4部分:作业区;
——第5部分:速度管理;
——第6部分:铁路平交口;
——第7部分:自行车和行人控制;
-—第8部分:学校区域。
本部分为GB 5768的第2部分。
本部分代替GB 5768—1999《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一般规定、相应部分及1999年的1号修改单、2005年的2号修改单。本部分与GB 5768—1999对应部分及修改单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施工区标志”改为“作业区标志”,增加告示标志(见3.3.1,9.3);
——增加橙色、荧光橙色、荧光黄色、荧光黄绿色(见3.4);——规定标志套用时的边框要求(见3.6.2);
——明确道路编号标志、出口编号标志的字高(见3.7.4);——调整汉字笔画粗细的规定(见3.7.5);
——规定辅助标志和告示标志的字高的一般值和最小值(见3.7.7);——规定警告、禁令、指示标志尺寸的一般值和最小值(见3.8);——细化警告标志的前置距离(见3.10.1);——增加标志结构的路侧安全性要求(见3.12.5);——增加标志的使用和维护要求(见3.13);
——删除标志底板材料的要求,具体要求按照相关标准(见3.15);——规定可变信息标志的颜色(见3.17.3);
——减小了急弯标志、反向弯路标志、连续弯路标志的设置依据之一——圆曲线半径,并明确了反向圆曲线间距离值(见4.3,4.4,4.5);——细化陡坡标志的坡度值(见4.6);——增加连续下坡标志(见4.7);
—明确窄路、窄桥标志是指路面宽度在6m以下的路和桥(见4.8,4.9);——增加荧光黄绿色用于注意行人、注意儿童警告标志(见4.11,4.12);
—增加警告标志:注意野生动物、路面高突、路面低洼、注意残疾人、建议速度、隧道开车灯、注意潮汐车道、注意保持车距、注意分离式道路、避险车道(见4.14,4.26,4.27,4.31,4.37,4.38,
4.39,4.40,4.41,4.43);
—原合流诱导标改为注意合流标志(见4.42),删除分流诱导标;
—增加用于可变信息标志的注意路面结冰、注意雨(雪)天、注意雾天、注意不利气象条件,注意前方车辆排队等警告标志(见4.44,4.45);—增加海关、区域禁止及解除等禁令标志(见5.39,5.40);
—增加部分专用道路和专用车道标志,如快速公交系统(BRT)专用车道、多乘员车辆(HOV)专
用车道(见6.17);
——细化停车位指示标志(见6.18);
—明确指路标志的设置目的、信息分层与选取原则(见7.1.1,7.1.5,7.1.6);—明确指路标志中图形选取原则及信息的含义(见7.1.7,7.1.8);—明确指路标志上距离的数值确定(见7.1.9);——明确一般道路指路标志的分类(见7.2.1);——明确一般道路路径指引标志体系构成(见7.2.2.1);
—细化交叉路口预告标志、交叉路口告知标志、确认标志的形式及设置方法(见7.2.2.2,7.2.2.3,
7.2.2.4);
——增加街道名称标志、路名牌,地点识别标志,室内停车场标志,观景台标志,应急避难设施标志,休息区标志,车道数变少标志,车道数增加标志,交通监控设备标志等一般道路指路标志(见
7.2.2.4,7.2.3.4,7.2.4.1,7.2.4.5,7.2.4.6,7.2.4.7,7.2.5.3,7.2.5.4,7.2.5.5);
——增加高速公路及城市快速路指路标志的分类(见7.3.1);——细化高速公路入口预告标志及入口标志(见7.3.2.1,7.3.2.2);
——增加编号标志、命名编号标志、路名标志、出口编号标志(左侧出口)、停车领卡标志、特殊天气建议速度标志、救援电话标志、ETC车道指示标志、计重收费标志、超限检测站标志等(见7.3.2.3,
7.3.2.4,7.3.2.5,7.3.2.8,7.3.3.7,7.3.3.9,7.3.4.2,7.3.4.4,7.3.4.5,7.3.4.12);
——细化收费站标志(见7.3.4.3);
——删除除大型车靠右标志外的其他告示牌;
——增加附录B(规范性附录)高速公路编号标志字高(见附录B);——增加附录C(资料性附录)交通标志和标线配合建议(见附录C);
——增加附录E(资料性附录)停车让行标志和减速让行标志设置条件(见附录E);——增加附录F(资料性附录)一般道路路径指引标志设置示例(见附录F);——删除GB 5768—1999附录A(资料性附录)交通标志颜色规定及参考色样;——删除GB 5768—1999附录B(规范性附录)交通标志汉字示例;——删除GB 5768—1999附录C(规范性附录)交通标志用阿拉伯数字示例;——删除GB 5768—1999附录D(规范性附录)交通标志用拉丁字大、小写字母示例;——删除GB 5768—1999附录E(资料性附录)交通标志的构造和结构设计。
本部分的附录B是规范性附录,附录A、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是资料性附录。
本部分自实施之日起,凡新设(改设)的交通标志应按本部分规定实施,已按老标准设置的交通标志应在其使用期限内逐步更换。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本部分由全国交通工程设施(公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23)归口。本部分起草单位: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院。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何勇、唐睁辞、姜明、高海龙、王超、侯德藻、张帆、韩文元、黄凯、狄胜德、刘会学、吴玲涛、张巍汉、吴京梅、刘洪启、杨峰、郭艳、杨文静。
本部分所代替部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 5768—1986、GB 5768—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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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我的头像 你拥我暖(。・ω・。)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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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的头像 兼职管理员说道:

      感谢反馈,已经替换为可打印无水印版

  2. 我的头像 小肖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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