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清无水印 11SG619-4 房屋建筑抗震加固(四)砌体结构住宅抗震加固图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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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抗震加固(四)
砌体结构住宅抗震加固
图集号:11SG619-4
统一编号:GJBT-1158
主编单位:合肥工业大学、合肥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文号:建质[2011]3号
实行日期:二〇一一年三月一日
1编制依据
本图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质函[2009]81号文《关于印发<2009年国家建筑标准设计编制工作计划>的通知》进行编制。
2主要设计依据
《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01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01(2006年版)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
《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2003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
《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50367-2006
《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50001-2010
《建筑结构制图标准》GB/T50105-2010
《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技术规范》JGJ123-2000
《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JGJ116-2009
《混凝土结构后锚固技术规程》.JGJ145-2004
3适用范围
本图集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6、7、8度地区,抗震设防分类为丙类的砌体结构及底层框架抗震墙结构住宅,不适用于有特殊要求的住宅及空斗砖墙、非承重的混凝土空心砖墙、土、石等作为承重材料的住宅。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地区的住宅需要专门研究。
本图集以典型工程为例,介绍经抗震鉴定后的加固设计方法,并给出相应的加固构造示意,具体工程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其他有效的加固构造做法。加固工程应由有相应资质的鉴定单位及设计单位按相关规范的要求进行抗震鉴定及加固设计,并由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施工队伍施工。
4普通住宅抗震设防分类
根据《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中第6.0.12条规定,居住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标准设防类(简称丙类)。
5普通住宅的后续使用年限
根据《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中第1.0.4条规定,现有建筑应根据实际需要和可能,按下列规定选择其后续使用年限:
5.1在20世纪70年代及以前建造经耐久性鉴定可继续使用的现有住宅,其后续使用年限不应少于30年;在80年代建造的现有住宅,宜采用40年或更长,且不得少于30年。
5.2在20世纪90年代(按当时施行的抗震设计规范设计)建造的现有住宅,后续使用年限不宜少于40年,条件许可时应采用50年。
5.3在2001年以后(按当时施行的抗震设计规范设计)建造的现有住宅,后续使用年限宜采用50年。
5.4后续使用年限为30年的住宅简称A类住宅,后续使用年限为40年的住宅简称B类住宅,后续使用年限为50年的住宅简称C类住宅。
6加固工作程序
6.1砌体住宅的加固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现场检测→抗震鉴定一加固方案选定一加固施工图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竣工验收
6.2现场检测
主要是对地基基础和上部结构的现状进行现场调查,测定主要结构构件的材料强度及配筋。
6.3住宅抗震鉴定
6.3.1收集住宅的设计图纸、计算书、详细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和竣工验收等原始资料。当资料不全时,应根据鉴定的需要进行补充实测。
6.3.2调查住宅现状与原始资料相符的程度、施工质量和维护状况,发现相关的非抗震缺陷。
6.3.3现有砌体住宅和底部框架砖房的抗震鉴定,应按住宅高度和层数、结构体系的合理性、墙体材料的实际强度、住宅整体性连接构造的可靠性、局部易损易倒部位构件自身及其与主体结构连接构造的可靠性以及墙体抗震承载力的综合分析,对整幢住宅的抗震能力进行鉴定。
当砌体住宅层数超过规定或底部框架砖房的上下刚度比不符合规定时,应评定为不满足抗震鉴定要求;当仅有出入口和人流通道处的女儿墙、出屋面烟囱等不符合规定时,应评为局部不满足抗震鉴定要求。
6.3.4A类多层砌体住宅应进行综合抗震能力的两级鉴定:在第一级鉴定中,墙体的抗震承载力应根据纵、横墙间距进行简化验算,当符合第一级鉴定的各项规定时,应评定为满足抗震鉴定要求;不符合第一级鉴定要求时,除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在第二级鉴定中采用综合抗震能力指数的方法,计入构造影响作出判断。
B类多层砌体住宅,在整体性连接构造的检查中尚应包括构造柱的设置情况,墙体的抗震承载力应采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的底部剪力法等方法进行验算,并可按照A类砌体住宅计入构造影响进行综合抗震能力的评定。
6.3.5A类底层框架砖房,应进行综合抗震能力的两级评定。符合第一级鉴定的各项规定时,应评为满足抗震鉴定要求;不符合第一级鉴定要求时,除有明确规定的情况外,应在第二级鉴定采用屈服强度系数和综合抗震能力指数的方法,计入构造影响作出判断。
B类底层框架砖房,应根据所属的抗震等级和构造柱设置等进行结构布置和构造检查,并应通过内力调整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或按照A类住宅计入构造影响对综合抗震能力进行评定。
6.3.6对现有住宅整体性抗震性能应作出评价,对符合抗震鉴定要求的住宅应说明其后续使用年限,对不符合抗震鉴定要求的住宅提出相应的抗震减灾对策和处理意见,并提出鉴定报告。抗震鉴定报告应明确现有建筑的后续使用年限、加固方案及对加固设计的相关要求。
6.4加固设计
6.4.1加固设计原则
(1)加固方案应根据抗震鉴定结果经综合分析后确定,分别采用房屋整体加固、区段加固或构件加固,加强房屋整体性、改善构件受力状况、提高综合抗震能力。
(2)加固或新增构件的布置,应消除或减少不利因素,防止局部加强导致结构刚度或强度突变(本层刚度大于相邻下一层30%时即可视为结构刚度突变。本层受剪承载力大于相邻下一层20%时,可视为综合抗震能力指数、层间受剪承载力突变)。当结构刚度或强度突变时,相邻下一层也需要加固。
(3)新增构件与原有构件之间应有可靠连接;新增的抗震墙、柱等竖向构件应有可靠的基础。
(4)加固所用材料类型与原结构相同时,其强度等级不应低于原结构材料的实际强度等级。
(5)对于不符合鉴定要求的女儿墙、门脸、出屋顶烟囱等易倒塌伤人的非结构构件,应予以拆除或降低高度,需要保持原高度时应加固。
(6)当结构的加固费用占同类新建工程费用的70%以上时,宜拆除重建。
6.4.2加固的方案、结构布置和连接构造
(1)不规则的现有建筑,宜使加固后的结构质量和刚度分布较均匀、对称。
(2)对抗震薄弱部位、易损部位和不同类型结构的连接部位,其承载力或变形能力宜采取比一般部位增强的措施。
(3)加固方案宜结合维修改造、改善使用功能,并注意美观。
(4)加固方法应便于施工,并应减少对生活的影响。
6.4.3加固验算
(1)应对加固后的结构进行整体分析,一般情况下,应在两个主轴方向分别进行抗震验算。当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可不进行截面抗震验算,但应符合相应的构造要求。
(2)结构的计算简图应根据其加固后的荷载、地震作用和实际受力状况确定;对局部抗震加固的结构,当加固后结构刚度和重力荷载代表值的变化分别不超过原来的10%和5%时,可不计入其对地震作用的影响。
(3)结构构件的计算截面尺寸,应采用实际有效的截面尺寸。
(4)材料的强度等级应采用实际达到的强度等级。
(5)结构构件承载力验算时,应计入实际荷载偏心、结构构件变形等造成的附加内力,并应计入加固后的实际受力程度、新增部分的应变滞后和新旧部分协同工作的程度对承载力的影响。
(6)采用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进行结构抗震验算时,体系影响系数和局部影响系数应根据房屋加固后的状态取值,加固后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应大于1.0,并应防止出现新的综合抗震能力指数突变的楼层。
当采用《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方法验算时,应防止加固后出现新的层间受剪承载力突变的楼层。
(7)采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方法验算时,宜计入加固后仍存在的构造影响,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A类建筑,其设计特征周期、原结构构件材料性能设计指标、地震作用效应调整等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的规定采用。结构构件的“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按“抗震鉴定的承载力调整系数”值采用;新增钢筋混凝土构件、砌体墙体仍可按原有构件对待。
2)B类建筑,其设计特征周期、原结构构件材料性能设计指标、地震作用效应调整等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的规定采用;结构构件的“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的“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值采用。
3)类建筑,其材料性能设计指标、地震作用、地震作用效应调整、结构构件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均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的有关规定执行。
(8)构件承载力应根据加固后的情况按《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JGJ116-2009规定的方法计算。A类建筑的抗震验算优先采用与抗震鉴定相同的简化方法。
对于不同的后续使用年限,结构构件地震内力调整、承载力计算公式和材料性能设计指标是不同的,应与鉴定时所采用的参数一致,不能相混。
6.5加固施工
加固所用的砌体块材、砂浆和混凝土的强度等级,钢筋、钢材的性能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的有关规定,其他各种加固材料和胶粘剂的性能指标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加固施工应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损伤原结构构件。发现原结构或相关工程隐蔽部位的构造有严重缺陷时,应会同加固设计单位采取有效处理措施后方可继续施工。对可能导致的倾斜、开裂或局部倒塌等现象,应预先采取安全措施。所有穿楼板钢筋,钻孔时均不得切断和损伤原楼板钢筋。
7地基基础
7.1抗震加固方案宜减少地基基础的加固工程量,多采用提高上部结构的刚度和整体性及抵抗不均匀沉降能力的措施。当住宅位于不利场地时,还应计入不利场地的影响。
7.2抗震加固时,天然地基承载力可计入建筑长期压密的影响,并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规定的方法进行验算。其中,基础底面压力值应按加固后的情况进行计算,而地基土长期压密提高系数仍按加固前取值。
7.3当地基竖向承载力不满足要求时,可做下列处理:
7.3.1当基础底面压力设计值超过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在10%以内时,可采用提高上部结构抵抗不均匀沉降能力的措施。
7.3.2当基础底面压力值超过地基承载力特征值10%及以上或建筑已出现不容许的沉降和裂缝时,可采取放大基础底面积、加固地基或减少荷载的措施。
7.3.3.当地基的液化等级为严重时,宜采取部分消除液化沉陷或提高上部结构抵抗不均匀沉降能力的措施。
8材料
8.1锚栓在钢筋混凝土结构中的锚固深度her值按《混凝土结构后锚固技术规程》JGJ145-2004选用。
8.2钢材的焊接连接应满足《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2003、《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JGJ81-2002、《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18-2003等规范规程的要求。未注明的钢筋在混凝土中的锚固长度和搭接长度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的有关规定。
8.3当结构加固采用植筋时,其锚固深度L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50367-2006确定。等代连接筋等钢筋植筋前应先测定梁柱等构件钢筋的位置,植筋时避开原有钢筋,以避免伤害原有结构。
9加固示例主要计算公式
9.1综合抗震能力指数法
(略)
11SG619-4图集内容索引:
目录 1
总说明 3
砌体结构
钢筋网砂浆面层加固
钢筋网砂浆面层加固说明 A1
钢筋网砂浆面层加固住宅设计示例 A3
钢筋网砂浆面层加固住宅平面示意 A11
①节点、外加圈梁构造柱处和基础节点详图 A12
②③节点、楼面处和顶部节点详图 A13
门窗洞口做法一 A14
门窗洞口做法二 A15
楼(屋)面板支承长度不够时及女儿墙的加固 A16
钢绞线网片聚合物砂浆加固楼梯平面示意 A17
楼梯剖面 A18
钢筋混凝土板墙加固
钢筋混凝土板墙加固说明 B1
钢筋混凝土板墙加固住宅设计示例 B3
钢筋混凝土板墙加固住宅平面示意 B10
①②③节点及外加圈梁构造柱处节点详图 B11
④⑤⑥⑦节点详图和基础做法 B12
楼面处和顶部节点详图 B13
门窗洞口做法一 B14
门窗洞口做法二 B15
外加圈梁-钢筋混凝土柱加固
外加圈梁-钢筋混凝土柱加固说明 C1
外加圈梁-钢筋混凝土柱加固住宅设计示例 C5
外加圈梁-钢筋混凝土柱加固住宅平面示意 C10
①②节点详图 C11
③节点详图及外加钢筋混凝土柱基础做法 C12
④⑤节点详图 C13
外加圈梁做法 C14
内加钢拉杆做法 C15
底层框架-抗震墙结构
底层框架砖房加固
底层框架砖房加固说明 D1
底层框架抗震墙结构住宅加固设计示例一 D4
底层框架-抗震墙加固平面示意 D10
上部砌体加固平面示意 D11
新增混凝土抗震墙及上部砌体与底层框架连接做法 D12
新增抗震墙基础做法 D13
底层框架抗震墙结构住宅加固设计示例二 D14
底层框架-抗震墙加固平面示意 D19
上部砌体加固平面示意 D20
新增约束砖砌体抗震墙做法 D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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