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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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落实参建各方责任,遏制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发生,依据《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 37 号,以下简称《规定》) 以及《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办质[2018]31 号,以下简称《通知》),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非交通类)的危大工程安全管理。
危大工程的定义范围详见附件 1,并增设:
1、包含有限空间作业的施工工程;
2、改扩建工程中承重结构拆除工程,
其中,基坑工程的管理按照《上海市基坑工程管理办法》实施。
第三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本市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安质监总站”)承担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委托范围内的本市危大工程的相关监管执法工作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负责招标、施工许可审批环节的危大工程管理。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科学技术委员会( 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科技委”)负责本市危大工程专家论证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各区和特定区域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职责范围内危大工程的管理。
第四条 (管理制度 )本市施工现场危大工程安全管理实施强化施工企业主体责任制、施工条件验收制度、作业人员登记制度和巡查巡视制第二章前期保障
第五条 (建设单位风险管控 )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并明确相应的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
第六条 (勘察设计风险 )
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和风险管控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 (危大工程清单)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施工单位在投标时应根据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危大工程清单,结合工程施工特点,对照《通知》和本细则规定的危大工程范围进行补充完善。
第八条 (技术、安全措施费 )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第九条 (危大工程信息申报)
建设单位申领施工许可证时,应在项目信息报送中承诺具有并按规定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工程开工后,总承包企业应对照工程施工图进一步审核审定危大工程清单,由总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系统”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栏目填报本工程涉及的所有危大工程相关信息,包括类别名称、危险性程度、范围拟开始日期、分包单位等基础信息,专家论证信息,以及相关过程管理信息等内容。
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上报的危大工程信息进行审核,并在施工监理过程中实施危大工程监理专报制度
第三章 专项施工方案
第十条 (方案编制)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实行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危大工程由分包单位实施的,专项施工方案可由分包单位组织编制,并经总承包单位审核同意
当同一施工场所存在多个分包单位交叉施工时,应当由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当两个相邻工地存在施工影响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总承包单位编制相关专项施工方案
第十一条 (专项施工方案审核 )
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善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
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二条 (专项施工方案内容 )
专项施工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工程概况:危大工程概况和特点、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