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清正式版 XJJ013-201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建设标准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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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建设标准
J10450-2012     XJJ013-2012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Technical city planning management regulations
2012-11-29发布
2012-12-01实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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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技术规程共有10章5个附录。其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规划编制、城市用地使用管理、建筑管理、市政公用设施与工程管线综合、城市景观规划、城市绿地与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建筑及文物古迹的保护、城市空域保护和地下空间利用等。

1总则
1.0.1为了科学编制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自治区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自治区实施办法》),以及国家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标准、规范,结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1.0.2本规定是与《城乡规划法》和《自治区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其适用范围为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口岸、独立工矿区、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参照执行。
1.0.3城市规划区内的铁路、公路、河道、管线等工程规划建设适用本规定。
1.0.4编制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均须执行本规定。涉及到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必须按国家规定执行。
1.0.5本规定未涉及到的内容执行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
2术语
2.0.1城市规划区
是指城市的建成区以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2.0.2城市建成区
城市内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
2.0.3开发区
由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设立的实行国家特定优惠政策的各类开发建设地区的统称。
2.0.4旧城改建
对城市旧区进行的调整城市结构、优化城市用地布局、改善和更新基础设施、保护城市历史风貌等的建设活动。
2.0.5城市基础设施
城市生存和发展所必须具备的工程性基础设施和社会性基础设施的总称。
2.0.6建筑总平面图
主要表示整个建筑基地的总体布局,具体表达新建房屋的平面形状、层数、室内外地面标高、新建道路、绿化、场地排水和管线布置等情况以及周围环境(原有建筑、交通道路、绿化、地形)基本情况的图样。
2.0.7容积率
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
2.0.8建筑密度
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用地面积的比例。
2.0.9建筑面积
是指建筑物各层水平平面面积的总和。也就是建筑物外墙勒脚以上各层水平投影面积的总和。
2.0.10建筑基地
指根据用地性质和使用权属确定的建筑工程项目的使用场地。
2.0.11道路红线
规划的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边界线。
2.0.12规划用地范围线
是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有关规定,划定的具体建设项目的规划用地封闭线。
2.0.13建筑红线
也称“建筑控制线”,指有关法规或详细规划确定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基地位置不得超出的界限。
2.0.14民用建筑
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公共活动的建筑的总称。
2.0.15商业建筑
供人们从事各类经营活动的建筑物。(主要包括:各类日常用品和生产资料等的零售商店、商场、批发市场;金融、证券等行业的交易场所及供经营管理业务活动的商务办公楼;各类服务业建筑等)。
2.0.16办公建筑
指用于行政办公和商务办公的建筑。包括公寓式办公建筑和一般办公建筑。其中,公寓式办公建筑是指单元式小空间划分,每个单元平均建筑面积≥150m2,有独立卫生设备的办公建筑。每个单元平均建筑面积<150m2的,按居住建筑处理。一般办公建筑是指非单元式小空间划分,按层设置卫生设备的办公建筑。
2.0.17商住综合楼
指商业和居住、办公混合的建筑。
2.0.18裙房
指与高层建筑相连的附属建筑,裙房亦称裙楼。裙房的高度一般不超过24m;裙房高度小于10m(含10m)时,按低层间距控制;高度超过10m、小于24m(含24m)时,按多层间距控制;高度超过24m时,按高层间距控制。
2.0.19建筑间距
两栋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
2.0.20条式建筑
指与生活居住建筑正面相邻的建筑面长度大于30m(含30m)的各类建筑。
2.0.21点式建筑
指建筑平面外廓基本成矩形,其长边与短边之比小于2的建筑。点式建筑两侧有遮挡阳光的建筑、且点式建筑与相邻两建筑间距小于点式建筑本身长度的0.5倍时,点式建筑视同条式建筑。
2.0.22民用建筑高度与层数划分
住宅建筑按层数划分为:1~3层为低层;4~6层为多层;7~9层为中高层;10层以上为高层;
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总高度超过24m者为高层(不包括高度超过24m的单层主体建筑);
建筑物高度超过100m时,不论住宅或公共建筑均为超高层。
2.0.23日照标准
根据建筑物所处的气候区、城市大小和建筑物的使用性质确定的,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冬至日或大寒日)的有效日照时间范围内,以底层窗台面为计算起点建筑外窗获得的满窗日照时间。
2.0.24城市绿线
城市规划区内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的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
2.0.25绿地率
一定地区内各类绿化用地总面积占该地区总面积的比例。
2.0.26公共绿地
城市中向公众开放的绿化用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
2.0.27公园
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
2.0.28绿带
在城市组团之间、城市周围或相邻城市之间设置的用以控制城市扩展的绿色开敞空间。
2.0.29城市蓝线
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
2.0.30城市黄线
指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
2.0.31城市紫线
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
2.0.32城市空间增长边界
是城市建设用地与非建设用地的分界线,是控制城市无序蔓延而产生的一种技术手段和政策措施,也是城市在某一时期进行空间拓展的边界线。
2.0.33禁止建设区
是指对生态、安全、资源环境、城市功能等对人类有重大影响的地区,一旦破坏很难恢复或造成重大损失。原则上禁止任何城镇开发建设行为。包括基本农田、行洪河道、水源地一级保护区、风景名胜核心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道路红线、区域性市政走廊用地范围内、城市绿地、地质灾害易发区、矿产采空区、文物保护单位等。
2.0.34限制建设区
指生态重点保护地区、根据生态、安全、资源环境等需要控制的地区,城市建设用地需要尽量避让。如果因特殊情况需要占用,应做出相应的生态评价,提出补偿措施或做出可行性、必要性研究,在不影响安全、破坏功能的前提下,可以占用,但是程序严格。包括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地下水防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的非核心区、文物地下埋藏区、机场噪声控制区、市政走廊预留和道路红线外控制区、生态保护区、采空区外围、地质灾害低易发区、行洪河道外围一定范围等。
2.0.35适宜建设区
指城市规划已经划定为城市建设发展用地的范围,需要合理确定开发模式和开发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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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共 4 个评论

  1. 我的头像 Sun孙说道:

    怎么下载

    • 我的头像 兼职管理员说道:

      注意页面下方,往下拉

  2. 我的头像 夏天说道:

    付费了不能下载?

    • 我的头像 无名路人甲说道:

      不好意思,已经修复了下载地址,有点儿小b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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