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51/T153-2020 四川省附着式悬挑脚手架安全技术标准宣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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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工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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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附着式脚手架
搭设一定高度并附着于工程结构上,通过支座锚固、上部拉结或下部斜撑使其能够承受相应荷载,同时具有安全防护功能,可为建筑施工提供安全作业条件的外脚手架。包含附着支承结构及上部钢管脚手架架体,本标准内简称脚手架。
2.1.3 附着支座
通过螺栓、钢板等将悬挑钢梁固定在建(构)筑物主体结构外侧的构造。
3.0.1 附着式脚手架在施工前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经审批合格后实施。一次悬挑脚手架高度不宜超过20米。对于一次悬挑高度超过20米的附着式脚手架,施工单位应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后实施。
钢板厚度:钢板厚度应通过方案设计验算确定,非转角部位悬挑钢梁需一端焊接钢板(双面满焊),与结构通过螺栓连接,大量实践验证,当钢梁选用16号工字钢时,焊接在端部的钢板型号不宜小于(250×300×12)mm。
4.2.3 附着支座应符合下列规定:
2 螺栓直径应由设计确定,且不宜小于20mm,螺栓数量不应少于3个;受拉螺母不得少于2个或应采用弹簧垫圈加单螺母,螺杆露出螺母端部的长度不应少于3扣,并不得小于10mm;预埋于主体结构的套管直径应与螺栓配套,固定牢固。
4.2.3 附着支座应符合下列规定:
2 螺栓直径应由设计确定,且不宜小于20mm,螺栓数量不应少于3个;受拉螺母不得少于2个或应采用弹簧垫圈加单螺母,螺杆露出螺母端部的长度不应少于3扣,并不得小于10mm;预埋于主体结构的套管直径应与螺栓配套,固定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