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工程质量监督要点及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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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防工程基本概念

按工程的修建方式,人防工程主要分为明挖工程与暗挖工程。明挖工程是指工程上部自然防护层在施工中被扰动的工程。它受地质条件影响小,使用方便,作业面大,土方量大,与地面建筑及地下管线的关系较为密切。主要适用于抗力要求不高或不宜暗挖条件下使用。明挖工程中按上部有无地面建筑又可分为单建式掘开式和附建式工程。上部无大型或固定地面建筑物的称为单建式掘开式工程;上部有地面建筑的称为附建式工程,也称为防空地下室。

暗挖工程是指上部自然防护层在施工中未被扰动的工程。施工中受地面建筑及地下管线的影响小,工程的抗力随防护层厚度的增加有不同程度的提高。结构断面尺寸因有岩土起承载作用而减小,施工受地质条件影响较大。暗挖工程按照是否在山体或平原地区的修建方式可分为地道式工程(大部分主体地面低于最低出入口)和坑道式工程(大部分主体地面高于最低出入口)。

按战时的使用功能人防工程可分为:指挥工程、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和配套工程五大类。
1、指挥工程:保障人防指挥机关战时工作的人防工程。
2、医疗救护工程:战时对伤员独立进行早期救治工作的人防工程。 按照医疗分级和任务的不同,医疗救护工程可分为中心医院、急救医院、救护站等。

防空专业队工程:保障防空专业队掩蔽和执行某些勤务的人防工程,一般称防空专业队掩蔽所。一个完整的防空专业队工程一般包括专业队队员掩蔽部和专业队装备(车辆)掩蔽部两个部分。专业队队员掩蔽部和专业队装备(车辆)掩蔽部可合并也可分开。

配套工程:指战时的保障性人防工程(即指挥工程、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和人员掩蔽工程以外的人防工程总合),主要包括:区域电站、区域供水站、人防物资库、人防汽车库、食品站、生产车间、人防交通干(支)道、警报站、核生化监测中心等工程。

按防护特性人防工程分为甲类与乙类工程。甲类人防工程是指战时能抵御预定的核武器、常规武器和生化武器袭击的工程。
甲类人防工程能防御预定的核爆炸地面冲击波及相应的热辐射、早期核辐射、放射性沾染和核电磁脉冲等,也就是甲类人防工程不仅能防核爆炸产生的冲击波,而且也能防核爆炸产生的其它四种杀伤破坏因素;同时又能防御预定的化学武器、生物武器和常规武器的杀伤破坏作用;以及地面建筑物倒塌和城市火灾等次生灾害的杀伤破坏作用。

乙类人防工程是指战时能抵御预定的常规武器和生化武器袭击的工程。
乙类人防工程能防御预定的常规武器、化学武器和生物武器的杀伤破坏作用;以及地面建筑物倒塌和城市火灾等次生灾害的杀伤破坏作用。
甲、乙类人防工程均能防常规武器和生化武器,其主要区别在于甲类人防工程设计时应考虑防核武器,乙类工程不考虑防核武器。在甲、乙两类人防工程设计中主要在防早期核辐射、口部设置和抗力要求等相关方面有所不同。至于工程是按甲类还是乙类设计,主要由人防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该地区的具体情况确定。

人防工程还具有以下特点:
1、人防工程均为地下工程,其围护结构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孔口有专门的封堵措施,战时出入口有专门的通道,防护性、密闭性要求高,个别构件(特别是与平时建筑主体承重结构重合的人防构件)具有不可修补性,出现质量问题难以修复;
2、防护的部位多,除了主体结构和孔口防护外,通风系统、给水系统、供电系统以及设备均有防护要求;
3、设计荷载比民用建筑大得多;
4、战时为短时的避难所,要求使用的舒适性较低;
5、对于核武器、常规武器的防护只考虑一次作用,不考虑多次重复作用。

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基本程序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
第二十九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建立行政监督,社会监理、施工单位管理相结合的质量管理机制,开展争创优质工程活动,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第三十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实行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全国的人民防空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由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委托具有资格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接受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
第三十一条 接受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及设计文件,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
对建设单位申报竣工的工程,出具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三十二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必须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并组织设计、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和图纸会审。在工程施工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参与隐蔽工程的验收和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国人防办字﹝2010﹞288号)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确保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和加固改造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包括对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工程(单建式人防工程)、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附建式人防工程)、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地下工程(兼顾工程)的质量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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