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关于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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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见证取样,送检规定,河北省关于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管理规定

内容摘抄:

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材料及构配件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比例不少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二)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三)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四)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五)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六)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
(七)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八)用于承重的钢结构试件;
(九)市政工程的路基、路面的主要材料及试件;
(十)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它试块、试件和材料。
第六条 下列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建筑电气工程所用的材料、成品、半成品、配件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数量按每批数量的3%抽取,且不少于一组(件)。
(一)用于水暖安装工程的管道、阀门;
(二)用于电气安装工程的电线、电缆、开关、插座、配电箱(盘)。
第七条 建筑工程装饰材料的见证取样的范围按《民用建筑工程室内污染控制规范》中的强制性条文有关规定执行。数量按相关规范、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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