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36625.4-2021 智慧城市 数据融合 第4部分:开放共享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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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工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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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35.240.01 L70
GB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36625.4-2021
智慧城市数据融合
第4部分:开放共享要求
Smart city-Data fusion-Part 4:Opening and sharing requirements
2021-04-30发布
2021-11-01实施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GB/T36625《智慧城市数据融合》分为以下五个部分:
第1部分:概念模型;
第2部分:数据编码规范;
第3部分:数据采集规范;
第4部分:开放共享要求;
—第5部分:市政基础设施数据元素。
本部分为GB/T36625的第4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通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485)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信息通信研究院、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信息科学研究院、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智慧神州(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贾雪琴、减磊、蒲菊华、崔昊、王琦、胡媛、张博钧、李赟、封顺天、毛峻岭、袁媛、秦永辉。
1范围
GB/T36625的本部分规定了智慧城市数据融合开放共享的基本模式、业务需求、特征和技术要求等。
本部分适用于规范智慧城市数据融合过程中相关数据的开放和共享。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数据开放data opening
数据拥有方将数据向政府政务部门、企业单位和城市公众等相关方开放。
2.2数据共享data sharing
在一定的条件下,数据拥有方将数据与相关方共同使用。
注:根据不同共享类型,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以及不予共享。
2.3元数据metadata
定义和描述其他数据的数据。
[GB/T18391.1-2009,定义3.2.16]
2.4数据模型data model
数据的图形或者文字性表示,指明其特性、结构和相互间关系。
[GB/T18391.12009,定义3.2.7]
3概述
3.1智慧城市的数据开放共享,是指相关方在智慧城市建设、管理、运营以及提供和使用智慧城市服务过程中所产生、制作、获取、拥有的数据,按照一定的规则,在某一相关方内部或相关方之间流转的行为。
3.2智慧城市相关方主要包括:
政府政务部门:主要指政府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企业单位:主要指各类企业以及其他不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机构团体等;
城市公众:主要指城市市民个体。
3.3智慧城市数据融合开放共享的适用对象可包括:
一政府政务相关部门信息系统:作为政府政务部门的信息化设施,一方面支撑部门内部信息传达、信息存储和信息操作,另一方面在法律法规的指导下,分级别、分权限将信息开放给其他智慧城市相关方;同时,从其他相关方系统获取有益于城市管理和治理的数据。
注1;政府政务相关部门信息系统指政府政务部门用于向其他政府政务部门、企业单位和城市公众开放数据和/或者共享数据的系统,一般是电子政务系统。
一智慧城市基础设施系统:采集城市基础设施数据、监控城市基础设施运行情况,并能根据预设规则进行预警和处置。智慧城市基础设施系统采集的数据能够为政府政务部门规划、企业发现市场、城市公众更好地了解生活环境情况等提供参考。
注②:智慧城市基础设施指由政府政务相关部门部署的用于监测城市运行状态的设施,包括但不限于交通监控设备、安防摄像头、空气环境质量监测设备等。
一企业信息系统:一方面支撑企业单位的生产运营活动,另一方面将企业产品信息、资质信息、人员招募等信息对外公开;同时,从其他相关方系统获取有益于生产经营的数据。
注3:企业信息系统指企业用于生产经营的信息数据系统。
一个人终端:为个人提供数据访问和处理的能力,满足在静止、移动、室内、室外等各种场景下访问远程数据的需求,同时将个人数据或者请求发送到远端。
注4:个人终端指个人所携带或者拥有的终端设备,包括但不限于个人移动通信终端《如手机、平板电脑、车载终端等)、智能家居设备(如家庭网关、机顶盒等)。
4智慧城市数据融合开放共享的基本模式
智慧城市数据融合开放共享按照信息系统之间的数据交换分为以下两种基本模式:
—模式一:点到点数据交换,即数据交换双方直接进行数据交换,包括基于私有协议的数据交换和基于标准协议的数据交换:
·基于私有协议的数据交换:在数据交换之前,以协议方式对数据、元数据、数据交换流程、数据格式、数据交换频率、数据交换模式(如推送、请求/应答)、数据传输时间安排等进行事先约定,见图1。该模式下的相关协议是非标准化的私有协议,只适用于协议双方。如果需要与第三方进行数据交换,则应重新与第三方制定协议。
图1基于私有协议的点到点数据交换
·基于标准协议的数据交换:数据交换双方遵循标准化的协议,见图2。该模式下,数据交换的双方不需要单独做约定就能够进行数据交换。
图2基于标准协议的点对点数据交换
一模式二:基于平台的数据交换,即数据交换的多方通过平台进行数据交换,见图3。该模式下,与平台相连的多方可遵循平台的公共协议,也可采用私有协议与平台进行数据交换,由平台完成异构协议的转换和适配。
内容索引:
前言I
1范围1
2术语和定义1
3概述1
4智慧城市数据融合开放共享的基本模式2
5数据融合开放共享业务需求3
5.1政府政务相关部门信息系统对数据开放共享的业务需求3
5.2智慧城市基础设施对数据开放共享的业务需求3
5.3企业信息系统对数据开放共享的业务需求3
5.4个人终端对数据开放共享的业务需求4
6智慧城市数据融合开放共享特征4
6.1支持跨领域数据融合开放共享4
6.2支持开放共享场景演进4
6.3支持数据重用4
6.4差异性数据可信级别4
6.5涉及时延敏感业务4
6.6涉及信息安全和隐私4
7数据融合开放共享技术要求4
7.1数据开放共享实施原则4
7.2元数据要求5
7.3数据模型要求5
7.4数据质量管理要求5
7.5数据可移植要求6
7.6数据互操作要求6
7.7数据安全要求6
7.8隐私保护要求6
7.9数据开放共享服务要求6
参考文献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