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 53/T-112-2020 云南省绿色建筑工程计价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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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云南省绿色建筑工程计价标准
DBJ53/T—112—2020
主编单位:云南省工程建设技术经济室
批准部门: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实施日期:2021年5月1日
为加强云南省建设行业造价管理规范化,落实国家及云南省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强化适用性和可操作性,云南省工程建设技术经济室按照《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办法〉的通知》及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相关工作要求,组织专家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反复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完成了《云南省绿色建筑工程计价标准》DBJ53/T-112-2020(以下简称本标准)。
本标准是云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标准(2020版)》系列之一。本标准由总说明、第一章至第五章的说明、工程量计算规则、定额项目表等内容组成。
总说明
本标准由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管理,科技与标准定额处负责具体内容的解释、补充。执行本标准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向科技与标准定额处反馈。
一、为深入贯彻和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助推绿色建筑发展,满足绿色建筑工程项目的计价需要,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其工程造价,根据有关规范、规程、标准,制定云南省绿色建筑工程计价标准》(以下简称本标准)。
二、本标准适用于按照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及《云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J
53/T-49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及验收的建筑工程项目。
三、本标准是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分部分项、措施项目所需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的消耗量标准,是云南省行政辖区内编制国有投资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工程结算、峻工决算,进行工程造价纠纷技术鉴定和行政调解的依据和基础。
四、本标准作为现行《云南省建筑工程计价标准》的补充,与之配套使用。本定额仅包括绿色建筑中有代表性的项目,对绿色建筑中其他未包括的定额,应根据本标准有关说明按《云南省建筑工程计价标准》《云南省通用安装工程计价标准》《云南省市政工程计价标准》《云南省园林绿化工程计价标准》相应项目及规定执行。
五、本标准共五章,包括节地与室外环境、节能与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室内环境工程。
六、本标准按现行的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根据正常的施工条件和合理的劳动组织与工期安排,结合省内大多数施工企业现阶段采用的施工方法、机械化程度进行编制。
七、关于人工
1.人工不分工种、技术等级,以综合工日表示。
2.人工包括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辅助用工和人工幅度差。
3.人工按8小时工作制计算。
八、关于材料
1.本标准采用的材料(包括构配件、零件、半成品、成品)均为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相应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
2.本标准中的材料包括施工中消耗的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周转材料和其他材料。
3.本标准中的材料消耗量包括净用量和损耗量。损耗量包括: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施工场内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施工现场堆放损耗等,规范或设计文件规定的预留量、搭接量不在损耗中考虑。
4.本标准中的混凝土、沥青混凝土、砌筑砂浆、抹灰砂浆及各种胶泥等均按半成品消耗量以体积(m3)表示,混凝土按运至施工现场的预拌混凝土编制,砂浆按预拌砂浆编制,标准中的混凝土均按自然养护考虑。
5.现场及自建搅拌站搅拌的混凝土、砂浆配合比按本标准附表相应配合比执行。
6.本标准中所使用的砂浆均按干混预拌砂浆编制,若实际使用现拌砂浆或湿拌预拌砂浆时,按以下方法调整:
(1)使用现拌砂浆的,除将项目中的干混预拌砂浆调整为现拌砂浆外,砌筑项目按每立方米砂浆增加人工0.382工日,200L灰浆搅拌机0.167台班,同时扣除原项目中千混砂浆罐式搅拌机台班;其余项目按每立方米砂浆增加人工0.382工日,同时将原项目中干混砂浆罐式搅拌机调换为200L.灰浆搅拌机,台班消耗量不变。
(2)使用湿拌预拌砂浆的,除将项目中的干混预拌砂浆调整为湿拌预拌砂浆外,另按相应项目每立方米砂浆扣除人工0.2工日及干混砂浆罐式搅拌机台班数量。
7.本标准中材料以量价分离形式表现,其中:
(1)材料栏内未注明单价消耗量不带“()”的材料为“计价材”,其价值已按本标准编制基期参考价格计入基价内。
(2)材料栏内未注明单价消耗量带“()”的材料为“未计价材”,其价值未计人基价。
(3)“计价材”“未计价材”材料消耗量除另有说明外不得调整,价格均应按当时当地的市场(或合同约定)价格计算。
九、关于机械
1.本定额中机械台班消耗量已按合理的施工方法及施工企业的常用机械类型确定,除定额规定允许调整换算者外均不得调整。
2.本标准的机械台班消耗量是按正常机械施工工效并考虑机械了机械幅度差。
3.定额中的次要机械综合为其他机械费以“元”表示。
4,定额未包括特大型机械的基础、安装、拆除及场外运输费用,发生时另按相关规定计算。
5.凡单位价值2000元以内、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内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施工机械,不列人机械台班消耗量,作为工具用具在建筑安装工程费中的企业管理费中考虑,其消耗的燃料动力等已列入材料内。
十、本定额适用海拔2000m以下地区,超过上述情况时,按《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规则及机械仪器台班费用定额》相关规定执行。
十一、关于运输
1.材料、成品、半成品:包括自施工单位现场仓库或现场指定堆放地点运至安装地点的水平和垂直运输。
2.本标准有关弃土(泥浆)外运、建筑垃圾外运相关费用均未考虑,实际发生时按各地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十二、划分为绿色建筑的建设工程,其垂直运输及超高增加费按《云南省建筑工程计价标准》“第
八章措施项目”相应规划和项目执行,并乘以以下系数:
一星级绿色建筑,相应定额项目乘以系数1.03;
二星级绿色建筑,相应定额项目乘以系数1.05。
十三、工程计量时除另有规定外,每一项目汇总的有效位数遵守下列规定:
1.以“t”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三位数字,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人。
2.以“m”、“m2”、“m3”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以“个、件、根、组、台、块、套、系统”为单位,取整数。
十四、定额说明中未注明(或省略)尺寸单位的宽度、厚度、断面等,均以“mm”为单位。
十五、本标准中的工作内容已说明了主要的施工工序,次要工序虽未说明,但均已包括在内。
十六、本标准中遇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系数时,按连乘法计算。
十七、本标准的造价计价规则按《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规则及机械仪器台班费用定额》中的规定计算,其计价专业划分如下表:
云南省绿色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计价专业划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