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式版带书签 GB 55017-2021 工程勘察通用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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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GB55017-2021
工程勘察通用规范
General code for engineering investigation
2021-09-08发布
2022-04-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联合发布

GB55017-2021,工程勘察通用规范,正式版,正式版带书签 GB 55017-2021 工程勘察通用规范

1总则
1.0.1为保证工程勘察质量,保障工程、人身、财产和公共安全,保护生态环境,满足工程监督管理基本需要,制定本规范。
1.0.2工程勘察必须执行本规范。
1.0.3工程勘察应根据工程建设不同阶段的要求,进行策划、实施,勘察成果应正确反映工程地质条件,查明不良地质作用,提供资料真实、结构完整、评价合理、结论可靠、建议可行的勘察报告。
1.0.4工程建设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其中,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论证并符合本规范中有关性能的要求。
2基本规定
2.0.1工程勘察的策划和实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取得拟建工程设计资料,搜集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地质资料和环境资料,编制勘察纲要;
2应调查场地不良地质作用的类型、成因、分布范围、发展情况和危害程度;
3应查明拟建工程场地地形地貌和工程影响范围内岩土层的类型、分布、工程特性,调查对工程不利的地下埋藏物;
4应查明对工程有影响的地下水分布特征,分析地下水对工程的影响,评价地下水和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5应分析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提出防治措施的建议,提供设计和施工所需岩土参数;
6应提供工程勘察报告。
2.0.2勘探、取样和原位测试、室内试验等的原始记录、影像资料和工程勘察报告均应归档保存,并应可追溯。
2.0.3勘探、取样、测试和试验仪器设备应保持正常使用状态。
测试和试验仪器应在标定的有效期内使用。
2.0.4勘察单位应参与施工验槽,检验开挖揭露的地质条件与工程勘察报告的一致性。如有异常情况,应提出处理措施或修改设计的建议。
3勘察要求
3.1勘察纲要
3.1.1工程勘察应在搜集、分析已有资料和现场踏勘的基础上,根据勘察目的、任务和现行相应技术标准的要求,针对拟建工程特点和场地工程地质条件编制勘察纲要。勘察纲要应包括下列内容:
1工程概况;
2概述拟建场地环境、工程地质条件、附近参考地质资料(如有);
3勘察目的、任务要求及需解决的主要技术问题;
4执行的技术标准;
5选用的勘探方法;
6勘察工作布置;
7勘探完成后的现场处理;
8拟采取的质量控制、安全保证和环境保护措施;
9拟投入的仪器设备、人员安排、勘察进度计划等;
10勘察安全、技术交底及验槽等后期服务;
11拟建工程勘探点平面布置图。
3.1.2勘察纲要中勘察工作布置应包括下列内容:
1钻探(井探、槽探、洞探)布置;
2地球物理勘探、原位测试的方法和布置;
3取样方法和取样器选择,采取岩样、土样和水样及其存储、保护和运输要求;
4室内岩、土、水试验内容、方法与数量。9
3.1.3当勘察纲要中拟定的勘察工作不能满足任务要求时,应及时调整勘察纲要或编制补充勘察纲要。
3.1.4勘察纲要及其变更应由勘察项目负责人签字。
3.2地基基础工程
3.2.1地基基础工程勘察工作应根据拟建工程荷载、变形要求、基础形式、地基复杂程度和建设要求部署,并应满足场地和地基稳定性评价的要求。
3.2.2详勘阶段勘探点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勘探点在平面上应能控制建(构)筑物的地基范围;
2重大设备基础应布置勘探点;
3堤坝工程坝肩部分应布置勘探点;
4控制性勘探孔不应少于勘探孔总数的1/3;
5单栋高层建筑勘探孔不应少于4个,控制性勘探孔不应少于2个;对高层建筑群每栋建筑物至少应有1个控制性勘探点。
3.2.3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应满足场地和地基稳定性分析、变形计算的要求;一般性勘探孔深度应满足承载力评价的要求。
3.2.4除在下列规定深度内遇基岩或厚层碎石土等稳定地层允许调整外,天然地基勘探孔深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勘探深度应自基础底面起算。当基础底面宽度不大于5m时,勘探孔的深度对条形基础不应小于基础底面宽度的3倍,对独立柱基不应小于基础底面宽度的1.5倍,且不应小于5m。
2当需确定场地类别而邻近无可靠的覆盖层厚度资料及区域资料时,勘探孔应满足确定场地类别的要求。
3.2.5桩基础的勘探孔深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般性勘探孔深度应进入预计桩端平面以下岩土层不小于3d(d为桩身设计桩径),且不应小于3m;对桩身直径大于或等于800mm的桩,不应小于5m。
2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应满足下卧层验算要求;对需验算沉降的桩基,应满足地基变形计算深度要求。
(略)
4勘探和取样
4.1一般规定
4.1.1现场勘探应进行危险源识别,应针对地下管线、地下构筑物及架空电力线路等,制定勘探作业安全保证措施。
4.1.2勘察项目负责人应对勘探作业人员进行技术、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和安全交底。
4.1.3勘探和取样方法应根据岩土样质量级别要求和岩土层性质确定。
4.1.4勘察现场作业应采取保护生态环境、预防场地污染的措施,严禁遗弃泥浆、油污、塑料、电池及其他废弃物。
4.1.5勘探工作完成后,除需要水位观测等特殊要求的钻孔、探井、探槽、探洞外,应按规定及时回填。需保留的钻孔、探井、探槽、探洞,应设置防护装置。
4.2勘探作业安全
4.2.1勘探作业人员应佩戴劳动保护装备,应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4.2.2当拟建场地下可能存在危险物品、可燃气体、有毒物质、有害物质时,应根据任务要求查明。
4.2.3勘探作业时,勘探点应采取防护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2夜间应设置警示灯;
3停工期间,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4.2.4勘探作业时,勘探作业导电物体外侧边缘与架空输电线路边线之间的最小安全距离应符合表4.2.4的规定。

(略)

内容索引:

1总则1
2基本规定2
3勘察要求3
3.1勘察纲要3
3.2地基基础工程4
3.3地下工程和基坑工程…5
3.4边坡工程6
3.5不良地质作用6
3.6特殊性岩土10
3.7地下水13
4勘探和取样…15
4.1一般规定15
4.2勘探作业安全15
4.3勘探技术要求17
4.4取样17
5原位测试和室内试验……19
6分析评价和工程勘察报告……20
6.1分析评价20
6.2工程勘察报告22
附:起草说明……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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