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2018建设工程费用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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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晋建标字[2018]10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发布2018《山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满足我省工程建设计价的需要,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我厅在2011《山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编制完成了2018《山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以下简称2018《计价依据》)。经组织相关专家审查并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2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实施。原2011《山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同时停止使用。凡2018年2月1日前签订合同的在建项目,按原合同条款执行;合同约定按照政策性规定调整的工程项目,2018年2月1日以后完成的工程量应当执行2018《计价依据》。
2018《计价依据》由山西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按相关规定组织山西科学技术出版社出版发行。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1月8日
第一章 总说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和改善工程造价监管的意见》(建标〔2017〕20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精神及相关行业标准的要求,结合山西省具体情况,经调查研究、综合测算编制的。
二、本定额适用于工程量清单计价和定额计价,是编制国有投资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最高投标限价(标底)的依据,对其他工程仅供参考;是编制概算定额、投资估算指标的依据,是编制企业定额的参考。
三、本定额中的施工组织措施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其费率是按各专业正常施工条件下,根据承包方式不同,按照社会平均水平测定的。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环境保护费为不可竞争性费用;税金是指增值税,其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四、本定额的解释权属山西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
五、执行中若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第二章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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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按造价形成划分
建筑安装工程费按照工程造价形成,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税金组成。
一、分部分项工程费
是指各专业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应予列支的各项费用。
1.专业工程:是指按现行国家计量规范、山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划分的建筑工程、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仿古建筑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爆破工程、修缮工程等各类工程。
2.分部分项工程:指按现行国家计量规范及同期山西省计价依据对各专业工程划分的项目。如建筑工程划分的土石方工程、地基处理及边坡支护、桩基工程、砌筑工程、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等。
二、措施项目费
是指为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费用。包括施工组织措施费和施工技术措施费。
(一)施工组织措施费
1.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为保证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所采取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
2.环境保护费:是指施工现场为达到环保部门要求所需要的各项费用。包括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控制及防治措施。
3.临时设施费:是指施工企业为进行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所必须搭设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临时设施费用。包括临时设施的搭设、维修、拆除、清理费或摊销费等。
临时设施包括:临时宿舍、文化福利及公用事业房屋与构筑物,仓库、办公室、加工厂以及规定范围内道路、水、电、管线等临时设施和小型临时设施。
4.夜间施工增加费:是指因夜间施工所发生的夜班补助费、夜间施工降效、夜间施工照明设备摊销及照明用电等费用。
5.材料二次搬运费:是指因施工场地条件限制而发生的材料、构配件、半成品等二次搬运的费用。
6.冬雨季施工增加费:是指按照施工及验收规范所规定的冬雨季施工要求,为保证冬雨季施工期间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所需要增加的费用。包括冬雨季施工增加的工序、人工降效、机械降效、防雨、保温、加热等施工措施费用。
7.工程定位复测、工程点交、场地清理费:是指开工前测量、定位、钉龙门板桩及经规划部门派员复测的费用;办理竣工验收、进行工程点交的费用;以及竣工后室内清扫和场地清理所发生的费用。
8.室内环境污染物检测费:是指为保障公众健康,维护公共利益,对民用建筑中由于建筑材料和装饰材料产生的室内环境污染物进行检测而发生的费用。
9.检测试验费:是指施工企业按照有关标准规定,对建筑以及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自设试验室进行试验所耗用的材料等费用。不包括新结构、新材料的试验费和建设单位对具有出厂合格证明的材料进行检验,对构件做破坏性试验及其他特殊要求检验、试验的费用和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费用;对此类检测发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中列支。但对施工企业提供的具有合格证明的材料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不合格的,该检测费用由施工企业支付。
10.施工因素增加费:是指具有市政工程特点,但又不属于临时设施的范围,并在施工前能预见到发生的因素而增加的费用。
(二)施工技术措施费
1.大型机械进、出场及安、拆费:是指特、大型机械整体或分体自停放场地运至施工现场或由一个施工地点运至另一个施工地点,所发生的机械进出场运输及转移费用和机械在施工现场进行安装、拆卸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试运转费及安装所需的辅助设施的费用。
2.脚手架费:是指施工需要的各种脚手架搭、拆、运输费用及脚手架的摊销(或租赁)费用。
3.模板(胎具)及支架费:是指各类混凝土、捣打料、拱碹施工过程中所需要的各种模板(胎具)、支架等的安、拆、运输费用和模板(胎具)、支架的摊销(或租赁)费用。
4.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是指竣工验收前,对已完工程及设备进行保护所需的费用。
5.施工排水、降水费:是指为确保工程在正常条件下施工,采取各种排水、降水措施所发生的费用。
三、其他项目费
1.暂列金额:是指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2.计日工:是指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合同范围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约定的综合单价计价。
3.总承包服务费:是指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专业工程发包,对发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等进行保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
四、税金
是指施工企业从事建筑服务,根据国家税法规定,应计算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第二节 按费用构成要素划分
建筑安装工程费按照费用构成要素划分,由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税金组成。
一、人工费
是指支付给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的各项费用。内容包括:
1.基本工资:是指发放给生产工人的基本工资。
2.津贴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个人的津贴,如流动施工津贴、特殊地区施工津贴、高温(寒)作业临时津贴、高空津贴等;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个人的物价补贴。
3.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4.劳动保护费:是指企业按规定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所支出的费用。
5.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一定比例计提的、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费。
6.社会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
7.住房公积金:是指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8.工会经费:是指企业按《工会法》规定,按职工工资总额的规定比例计提的工会经费。
9.职工教育经费:是指按职工工资总额的规定比例计提,企业为职工进行专业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职工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定以及根据需要对职工进行各类文化教育所发生的费用。
二、材料费
是指建筑安装工程施工过程中耗费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或成品的费用。内容包括:
1.材料原价:是指材料的出厂价格或商家供应价格。
2.运杂费:是指材料自来源地运至工地仓库或指定堆放地点所发生的运输、装卸等全部费用。
3.运输损耗费:是指材料在运输装卸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损耗。
4.采购及保管费:是指组织采购、供应和保管材料的过程中所需要的各项费用。包括采购费、仓储费、工地保管费、仓储损耗。
三、施工机具使用费
是指建筑安装工程在施工作业中发生的施工机械、仪器、仪表使用费或其租赁费,包括施工机械使用费和仪器仪表使用费。
1.施工机械使用费:以施工机械台班耗用量乘以施工机械台班单价表示,施工机械台班单价由下列七项费用组成:
(1)折旧费:指施工机械在规定的使用年限内,陆续收回其原值的费用。
(2)检修费:指施工机械在规定的耐用总台班内,按规定的检修间隔进行必要的检修,以恢复其正常功能所需的费用。
(3)维护费:指施工机械在规定的耐用总台班内,按规定的维护间隔进行各级维护和临时故障排除所需的费用。包括为保障机械正常运转所需替换设备与随机配备工具、附具的摊销费用,机械运转及日常维护所需润滑与擦拭的材料费用及机械停滞期间的维护费用等。
(4)安、拆费及场外运费:安、拆费是指施工机械(特、大型机械除外)在现场进行安装与拆卸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和试运转费用以及机械辅助设施的折旧、搭设、拆除等费用;场外运费是指施工机械整体或分体自停放地点运至施工现场或由一施工地点运至另一施工地点的运输、装卸、辅助材料及架线等费用。
(5)人工费:指机上司机(司炉)和其他操作人员的人工费。
(6)燃料动力费:指施工机械在运转作业中所消耗的各种燃料及水、电费用等。
(7)其他费:指施工机械按照国家规定应缴纳的车船税、保险费及检测费等。
2.仪器仪表使用费:是指工程施工所需使用的仪器、仪表的折旧及维护费用。包括:
(1)折旧费:指施工仪器、仪表在耐用总台班内,陆续收回其原值的费用。
(2)维护费:指施工仪器、仪表各级维护、临时故障排除所需的费用及为保证仪器、仪表正常使用所需备件(备品)的维护费用。
(3)校验费:指按国家与地方政府规定的标定与检验的费用。
(4)动力费:指施工仪器、仪表在使用过程中所耗用的电费。
四、企业管理费
是指建筑安装企业组织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所需的费用。内容包括:
1.管理人员工资:是指按规定支付给管理人员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等。
2.办公费:是指企业管理办公用的文具、纸张、账表、印刷、邮电、书报、办公软件、现场监控、会议、水电、烧水和集体取暖、降温(包括现场临时宿舍取暖、降温)等费用。
3.差旅交通费:是指职工因公出差、调动工作的差旅费、住勤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误餐补助费,职工探亲路费,劳动力招募费,职工退休、退职一次性路费,工伤人员就医路费,工地转移费以及管理部门使用的交通工具的油料、燃料等费用。
4.固定资产使用费:是指管理和试验部门及附属生产单位使用的属于固定资产的房屋、设备、仪器等的折旧、大修、维修或租赁费。
5.工具用具使用费:是指企业施工生产和管理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小型机械、工具、器具、家具、交通工具和检验、试验、测绘、消防用具等的购置、维修和摊销费。
6.劳动保险费:是指由企业支付的职工退职金、按规定支付给离休干部的经费。
7.民兵预备役经费、残疾人保障基金:是指按职工工资总额计提的、由地方税务部门或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部门代收的上述费用。
8.财产保险费:是指施工管理用财产、车辆等的保险费用。
9.财务费:是指企业为施工生产筹集资金或提供预付款担保、履约担保、职工工资支付担保等所发生的各种费用。
10.税金:是指企业按规定缴纳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
11.其他:包括技术转让费、技术开发费、投标费、业务招待费、绿化费、广告费、公证费、法律顾问费、审计费、咨询费、保险费、竣工资料交验归档费等。
五、利润
是指施工企业完成所承包工程应获得的盈利。
六、税金
是指施工企业从事建筑服务,根据国家税法规定,应计算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第三章 适用范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定额适用于山西省范围内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进行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的工程计价。
一、施工总承包
是指具有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对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或对主体工程实行施工承包。包括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总承包。
(一)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
适用于新建、扩建的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物、构筑物的建筑、装饰、安装工程。其中建筑工程包括地基处理工程、土石方工程、结构工程、屋面工程;装饰工程包括建筑物或构筑物内、外部的一般装饰及幕墙工程;安装工程包括给排水、采暖、电气、卫生洁具、通风、照明、消防、防雷等。
(二)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
适用于城镇管辖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市政工程。其中市政建设工程包括道路、桥涵、排水、垃圾填埋场建造工程和其他市政工程项目中的土石方、构筑物等工程;市政安装工程包括给水、燃气与集中供热的管道和设备安装,垃圾处理设备安装,交通管理设施安装及路灯工程。
(三)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总承包
适用于一般工业、公用工程及公共建筑的机电设备安装工程。
二、专业承包
是指具有专业承包资质或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从总承包企业中依法分包的专业工程或依法从建设单位直接承包的专业工程。包括以下几类。
(一)地基处理工程
适用于单独承担一般建设工程的地基处理工程,包括各种桩、强夯、地下连续墙、基坑支护等。
(二)大型土石方工程
适用于单独承担一个单位建筑物或构筑物挖方或填方超过10000m3(含10000m3)的土石方工程。
(三)金属结构制作及安装工程
适用于单独承担金属结构的柱、梁、屋架、球形网架等制作安装工程。
(四)防水防腐保温工程
适用于单独承担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物、构筑物的防水、防腐、保温工程。
(五)一般装饰工程
适用于单独承担的一般工业与民用建(构)筑物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六)幕墙工程
适用于单独承担的幕墙工程。
(七)安装工程
适用于单独承担锅炉、通风空调、制冷、电气、仪器仪表、智能化等设备的安装,相配套的各种线路、管道的安装以及给排水、采暖、卫生洁具、照明、消防等工程。
(八)炉窑砌筑工程
适用于新建、扩建工业与民用建设的各种专业炉窑(如焦炉、高炉、炼钢炉、混铁炉、蒸汽和热水锅炉等)和一般工业炉窑及小型炉窑等的砌筑工程。
(九)桥梁工程
适用于单独承担的各类桥梁工程。
(十)园林工程
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园林建筑工程。包括整理绿化用地、堆砌(塑制)假山、园路、园桥及园林景观工程。
(十一)绿化工程
适用于单独承担的绿化工程。包括绿化工程和养护工程。
(十二)仿古建筑工程
适用于新建、扩建的仿古建筑工程。
(十三)修缮工程
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已交付使用既有各类建筑物的修缮工程。
(十四)抗震加固工程
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抗震加固工程。
(十五)市政维护工程
适用于城镇管辖范围内的道路、桥涵、排水等市政设施的日常维修养护和小范围的零星修补工程。
三、劳务分包
是指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依法从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
第四章 计算规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节 工程量清单计价计算规则
一、工程量清单计价及综合单价的内容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采用综合单价计价。综合单价是指完成一个规定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与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二、单位工程造价的组成
单位工程造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税金组成。
三、最高投标限价的编制
(一)分部分项工程费
1.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应根据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定额、计价办法、调整文件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指导价计算,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没有发布信息指导价的参照市场价计算。
2.企业管理费和利润按本定额计算。
3.风险费用应按照招标文件中明确的风险内容及范围,根据国家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本定额和常规的施工作业方案计算。
(二)施工技术措施项目费
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常规的施工作业方案计算。
(三)施工组织措施项目费
1.施工组织措施项目应根据招标文件和常规的施工方案,按本定额规定的计算基础和费率计算。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环境保护费为不可竞争费。
2.施工组织措施项目按单位工程考虑,每一单项组织措施费按人工费占25%,材料费占65%,机械费占10%计算。
(四)其他项目费
1.暂估价,包括材料暂估价、专业工程暂估价。材料暂估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列出的单价计入相应综合单价;专业工程的暂估价,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列出的金额在其他项目清单中计价。
2.暂列金额、总承包服务费按本定额计算。
3.计日工以综合单价计价,应根据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本定额计算。
(五)税金
税金为不可竞争项目,应按本定额计算。
四、投标报价的编制
(一)分部分项工程费
1.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按企业定额或参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计算,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单价按当时当地市场价格或参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指导价计算。
2.企业管理费和利润执行企业定额自主确定或参照本定额计算。
3.风险费用按照招标文件中明确的风险内容及范围,结合工程实际和企业的能力自主确定。
(二)施工技术措施项目费
施工技术措施项目根据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按企业定额或参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计算。
(三)施工组织措施项目费
1.施工组织措施项目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及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按企业定额或参照本定额计算。
2.安全文明施工费和临时设施费应按照本定额计算。环境保护费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部门规定及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计算。
(四)其他项目费
1.暂估价
(1)材料暂估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列出的单价计入相应综合单价;
(2)专业工程的暂估价,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列出的金额在其他项目清单中计价。
2.暂列金额按招标人提供的金额计入投标报价。
3.计日工根据招标人提供的数量,自主确定相应的综合单价,计入投标报价。
4.总承包服务费自主确定或参照本定额计算,计入投标报价。
(五)税金
税金为不可竞争项目,按本定额计算。
五、竣工结算的编制
(一)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和技术措施项目费
分部分项工程和施工技术措施项目中的综合单价,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计算;发生调整的,应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综合单价计算。
1.当引起综合单价变化的调整因素(包括法律法规变化、工程变更、项目特征不符、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等)发生时,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现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计价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2.因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波动影响综合单价时,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计价规范》的有关规定调整:
(1)人工、机械台班单价按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调整文件执行;
(2)材料中需要进行单价调整的,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发包人复核、确认后,作为调整综合单价的依据。
(二)施工组织措施项目费
1.依据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和金额计算。
2.当引起组织措施项目变化的调整因素发生时,应按合同约定调整;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计价规范》的规定执行。
3.安全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应按本定额计算;环境保护费按合同约定计算,如没有约定的按有关部门规定以实际发生额计算。
(三)其他项目费
1.暂列金额
按合同价款中的暂列金额减去合同价款调整金额计算,如有余款,归发包人。
2.暂估价
根据《计价规范》的相关规定计算。
3.计日工
按施工过程中发包人签证确认的工程量乘以投标报价的综合单价计价。
4.总承包服务费
依据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报价计算;发生调整的,应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
5.现场签证按照发、承包双方签证资料确认的金额计算。
6.索赔应按照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事项和金额计算。
(四)税金
税金为不可竞争项目,按本定额计算。
第二节 定额计价计算规则
一、定额计价
是指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定额和相关规定计算工程造价的计价方式。
二、单位工程造价的组成
单位工程造价由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措施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税金组成。
三、施工图预算、设计概算和投资估算的编制
(一)基本规定
施工图预算、设计概算(包括初步设计概算及修正概算)和投资估算的编制,应根据图纸的设计阶段和深度,选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相应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编制。
(二)各项费用的确定
1.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
应根据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定额、计价办法、调整文件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指导价计算。
2.施工技术措施费
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常规的施工作业方案计算。
3.施工组织措施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税金
(1)施工组织措施费:按本定额规定的计算基础和相应费率计算。
(2)企业管理费、利润和税金按本定额规定计算。
(3)预计发生专业工程分包的建设工程,按本定额的规定计算总承包服务费。
(4)人工、材料和机械的动态调整部分只计取税金。
第三节 税金的计取方法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1.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一般计税方法下,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包含在企业管理费中。
2.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简易计税方法下,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包括在增值税中。
3.承包人应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36号)有关规定选择税金的计算方法。
(略,详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