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套DB23黑龙江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 201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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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工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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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清无水印PDF版,当前现行2017版全套DB23《黑龙江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黑龙江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土木工程 DB23/719-2017.pdf 13309KB
黑龙江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地下防水工程 DB23/717-2017.pdf 14845KB
黑龙江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地基与基础工程 DB23/723-2017.pdf 21076KB
黑龙江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屋面工程 DB23/718-2017.pdf 14840KB
黑龙江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建筑地面工程 DB23/716-2017.pdf 22068KB
黑龙江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建筑电气 DB23/711-2017.pdf 26868KB
黑龙江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及供暖 DB23/722-2017.pdf 29550KB
黑龙江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建筑节能工程 DB23/1206-2017.pdf 39876KB
黑龙江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 DB23/714-2017.pdf 15498KB
黑龙江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砌体结构工程 DB23/715-2017.pdf 10228KB
黑龙江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统一标准 DB23/724-2017.pdf 8308KB
黑龙江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装饰装修工程 DB23/712-2017.pdf 26726KB
黑龙江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通风与空调 DB23/721-2017.pdf 28958KB
黑龙江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钢结构拆除工程 DB23/3720-2017.pdf 26653KB
该标准之系列标准自2017年08月01日起实施。其中,《统一标准》第3.0.5、3.0.7、5.0.5、5.0.10、6.0.5条;
《地下防水工程》第3.0.8、6.1.8、6.1.11、6.3.10、7.1.2、7.9.3、10.0.7条;《地基与基础工程》第4.1.3条;
《建筑节能工程》第5.1.29、7.3.9、8.6.3、13.2.3、13.2.4条;《混凝土结构工程》第4.2.5、7.1.4、7.4.2条;
《砌体结构工程》第4.0.8、7.1.4、10.1.4、12.0.15、12.0.16条;《木结构工程》第4.3.6、6.2.5、8.1.4、8.2.3、9.1.3、10.2.3、10.2.4、11.1.5条;《钢结构工程》第6.1.7、7.1.3、8.1.4、10.1.5条;《装饰装修工程》第3.0.8、3.0.23、13.1.6条;《地面工程》第3.0.4、3.0.8、3.0.26、4.3.5、6.2.7条;《屋面工程》第3.0.8、9.1.7条;
《给排水及供暖工程》第3.0.10、7.1.11、11.1.4条;《通风与空调工程》第8.2.3、9.2.12、15.2.4、19.2.3条;《建筑电气工程》第3.0.20(4)、3.0.22、3.0.25(4)、7.2.1、8.2.1、11.2.5条;《电梯工程》第9.2.3、14.2.4、16.2.4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其中,《统一标准》第5.0.9、6.0.6条;《地下防水工程》第6.1.12、6.4.6、7.2.3、7.3.4条;《地基与基础工程》第6.1.6、6.1.7、7.4.6、7.5.6、7.1.3条;《建筑节能工程》第3.0.1、3.0.3、3.0.13、4.1.3、5.1.26、5.1.30、9.2.3、10.2.5、10.4.2、11.2.4、11.5.2、12.2.5、12.2.6、12.5.2、15.3.6条;《混凝土结构工程》第4.1.2、5.2.1、5.2.3、5.5.1、6.2.1、6.3.1、6.4.2、7.2.1、7.4.1条;《砌体结构工程》第4.0.1、7.2.1、7.2.2、8.1.5、8.1.7、8.2.1、8.2.5、9.1.9、9.2.1、10.2.1、10.2.2、12.0.4条;《木结构工程》第6.2.1、6.2.2、7.2.10、8.2.1、8.2.2、9.2.2、10.2.1、10.2.2、10.2.11、11.1.5条;《钢结构工程》第6.2.1、6.2.4、6.2.6、7.2.3、7.2.6、9.2.1、11.2.8、12.2.9、16.2.3、17.2.4条;《装饰装修工程》第3.0.1、3.0.14、3.0.15、7.1.10、9.1.10、10.1.12、12.1.3、13.1.3、14.1.7、14.1.12、14.1.13、17.5.5条;《地面工程》第3.0.3、3.0.17、6.9.3、6.10.11、6.10.13、7.7.4条;《屋面工程》第3.0.6、3.0.13、7.1.6、9.2.7条;《给水排水及供暖工程》第3.0.15、3.0.23、6.1.4、6.1.7、6.2.7、6.4.6、7.1.5、10.1.4、10.1.6、10.1.11、10.3.4、10.4.4、10.4.5、12.1.6、13.1.9、18.1.7、18.3.10、18.4.4、18.5.5条;《通风与空调工程》第6.2.2、7.2.2、8.2.4、8.2.7、9.2.1、9.2.2、12.2.2、12.2.6、12.2.7、15.2.7、15.2.8、20.2.1、20.2.10条;《建筑电气工程》第3.0.6、3.0.7、9.2.1、13.2.1、14.2.1、15.2.2、16.2.1、16.2.5、17.2.1、18.2.1、21.2.1、21.2.5、22.2.1、22.2.6、23.2.3、26.2.1、27.2.3条;《电梯工程》第6.2.3、9.2.1、9.2.4、11.2.1、11.2.2、12.2.1、13.2.1、14.2.3、18.2.2条为国家标准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地方标准《黑龙江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统一标准》DB23/711一2003,《建筑装饰装修工程》DB23/712一2003,《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DB23/713一2003,《钢结构工程》DB23/714一2003,《木结构工程》DB23/715一2003,《混凝土结构工程》DB23/716一2003,《砌体工程》DB23/717一2003,《建筑地面工程》DB23/718一2003,《通风与空调工程》DB23/719一2003,《电梯工程》DB23/720一2003,《建筑地基基础工程》DB23/721一2003,《屋面工程》DB23/722一2003,《建筑电气工程》DB23/723一2003,《地下防水工程》DB23/724一2003,《黑龙江省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DB23/1206一2008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