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L/T 5041-2012 火力发电厂厂内通信设计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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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29.100
P61
各案号:J13612012 DL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
DL/T5041-2012代替DL/T5041一1995
火力发电厂厂内通信设计技术规定
Technical code for the design of fossil-fired power plant inner communication
2012-01-04发布2012-03-01实施
国家能源局发布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行业标准计划的通知》(发改办工业(2008]1242号)的要求。本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本标准。
本标准修订后的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生产管理通信、生产调度通信、中继方式、通信电缆网络、通信电源、通信机房、接地。
本标准主要对交换机的配置原则、中继方式、通信电源配置等内容进行了修订。
目次
1总则……………………(1)
2生产管理通信…(2)
3生产调度通信………(3)
4中继方式………………………………………(4)
5通信电缆网络……………+(5)
6通信电源
……(7)
7通信机房………(8)
8接地…………(9)
本标准用词说明…………………………(11)
引用标准名录……………(12)
附:条文说明……………………(13)
1总则
1.0.1为规范火力发电厂厂内通信设计工作,统一通信系统设计内容深度,适应电力建设和发展的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1.0.2本标准对火力发电厂厂内通信设计进行了规定,包括生产管理通信、生产调度通信、通信电缆网络以及其他辅助设施(如通信机房、通信电源、接地等),不包括发电厂系统通信部分,如光纤通信、载波通信、微波通信、卫星通信、接入电网的数据通信网等。
1.0.3本标准适用于配置输煤粉锅炉的燃汽轮机发电机组,且单台发电机组的额定容量50MW以上的新建或扩建的火力发电厂厂内通信设计。
1.0.4火力发电厂(以下简称发电厂)的厂内通信设计,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确保厂内通信安全、可靠、畅通。
1.0.5应建设安全可靠的厂内通信系统,应能满足电厂安全、可靠运行,满足电厂人员生产管理、生产调度通信的要求。
1.0.6发电厂厂内通信设计,应按发电厂组织机构、汽轮发电机组单机容量和台数以及电厂的控制方式、调度体制和生产工艺要求确定,并应考虑发电厂规划装机台数和容量,留有适当的发展余地。
1.0.7发电厂厂内通信设计,应与电力系统通信设计要求相适应。
1.0.8发电厂厂内通信应装设下列主要设备:
1生产管理通信设备;
2生产调度通信设备。
2生产管理通信
2.0.1发电厂厂内通信应设置一台生产管理程控交换机,该设备
兼作生产调度通信的备用。
2.0.2交换机的选型配置原则:
1生产管理程控交换机的选型应满足公用网、电力系统行政交换网的进网要求。
2生产管理程控交换机采用无阻塞时分数字程控交换机。
3交换机应具备扩容功能,以满足电厂扩建规模的要求。
2.0.3,生产管理程控交换机的容量,应按发电厂管理体制、人员编制、自动化水平、规划装机台数和容量来选择,建议用户线容量配置如下:
300MW以下机组,应以80线为基础,每台机组增加50线;300MW级机组,应以160线为基础,每台机组增加80线;600MW~1000MW级机组,应以320线为基础,每台机组增加80线。
2.0.4.发电厂生活区通信,应参照现行行业标准《城市住宅区和办公楼电话通信设施设计标准》YD/T2008要求使用。远离电厂的生活区,由当地市话局统一考虑对外通信。若生活区设在电厂附近,电厂交换机容量可适当考虑生活区的需要。
2.0.5总配线架的容量可按生产管理程控交换机、生产调度程控交换机、系统通信设备(如PCM、载波机)等设备总容量的1.5倍~2倍确定,一般不宜小于1000回。总配线架的外线侧需装设保安单元,保安单元至少按配线架总容量的50%配置,保安单元必须具有过压、过流保护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