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2/T 1000-2020 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规范(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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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13.220.01
C80
天津市地方标准
DB12/T1000-2020
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Fire safety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 for electric bicycle
2020-12-04发布
2021-01-15实施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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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动自行车使用、停放、充电、维护保养等日常环节中需满足的消防安全要求,以及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消防安全技术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社区的电动自行车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以及新建、扩建、改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设计和消防安全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4208 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
GB 13495.1 消防安全标志第1部分:标志
GB 17761 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
GB 17945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GB 50016 建筑防火设计规范
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08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974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 51251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JGJ 16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B 1776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电动自行车 electric bicycle
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或/和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3.2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 park the charging space of electric bicycle
具备电动自行车停放和(或)充电功能的场所(临时停放场地除外)。
3.3充电设施 charging facilities
专为电动自行车充电使用的相关电气设施,包含充电柜、充电插座及其配套的充电配电箱、线缆等。
4 总则
4.1 电动自行车产品应符合 GB 17761 的技术标准要求。
4.2 电动自行车产品的使用、充电、维护保养应符合产品说明说书的有关要求。
4.3 电动自行车停放和充电宜采取集中停放、集中充电的方式。
4.4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社区宜设置指定区域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供电动自行车停放和充电。
4.5 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电动自行车充电,应选择指定的固定区域或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临时停放时,可选择空旷场地等相对安全的地点。
4.6 电动自行车停放和充电时应当确保安全。严禁在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以及人员密集场所内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4.7 不应在个人住房内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确需停放和充电的,应当落实隔离、监护等防范措施,防止发生火灾。
4.8 不应随意拆卸、更换或改装电动自行车电器部件。
5 使用
5.1 行车前,应检查电源、照明等设备工作状态是否正常,确保行驶安全。
5.2 雨天使用电动自行车时,应避免电动自行车在深水中运行,保证水位不淹没带电部件,如电机、蓄电池等。
5.3 如发现电动自行车出现故障报警等信号时,应立即停止电动自行车运行。
6 停放
6.1 电动自行车停放时,应关闭电源锁断电停放。
6.2 电动自行车停放时,严禁将易燃易爆危险品等留滞在电动自行车纳物箱内。
6.3 电动自行车停放时,宜远离建筑外墙停放,车身周边 2m 范围内无可燃物堆放。尽量避免在污水井、下水道、化粪池等区域的上部地面位置停放电动自行车。
6.4 电动自行车长期停放时,应在关闭电源后,及时卸下蓄电池,并将蓄电池存放到阴凉处。
7 充电
7.1 电动自行车应在固定的停放充电场所进行充电。
7.2 电动自行车充电前,应关闭电动自行车电源并拔出钥匙。
7.3 电动自行车充电方式、充电时长应遵守产品说明书要求,每次最长充电时间不宜大于 8h。
7.4 电动自行车充电时,应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充电前,应检查充电设施处于正常状态。严禁采用拉接临时电源线路、插座和开关的方式充电。
7.5 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应满足相应的国家标准要求。
7.6 电动自行车充电时,不应混用不同品牌、不同种类、不同规格的电池和充电设备;不应使用任何非原装快充设备充电。
7.7 电动自行车充电前,应先连接蓄电池,再接通电源;充电完毕后,应先切断电源,再断开蓄电池与充电器的连接。
7.8 除正常充电以外,不应通过电动自行车充电口为用电设备提供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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