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式版 DBJ51/T159-2021 成都市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标准(附条文说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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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号J15591-2021
四川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DBJ51/T159-2021
成都市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标准
Design standard of civil air defence basement in Chengdu
2021-01-14发布
2021-05-01实施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

DBJ51/T159-2021,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标准,人防设计,人防设计标准,人防设计规范,成都市,防空地下室标准,防空地下室规范,正式版 DBJ51/T159-2021 成都市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标准(附条文说明).pdf

根据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计划的通知》(川建标发〔2020〕13号)的要求,成都市人防建筑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了本标准。
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总结国内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内标准,结合四川省、成都市城乡建设发展需求,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标准。
本标准共10章和6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总平面;5.建筑;6.结构;7.通风与空气调节;8.给水排水;9.电气;10.平战转换。
本标准由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成都市人防建筑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工作。

1总则
1.0.1为使成都市人民防空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设计符合战时及平时的功能要求,有效地保护居民、减少空袭造成的损失,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做到安全、适用、经济、合理,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成都市新建的甲、乙类防空地下室设计,并适用于下列抗力级别:
1防核武器抗力级别5级、6级(以下分别简称为核5级、核6级);
2防常规武器抗力级别5级、6级(以下分别简称为常5级、常6级)。
1.0.3防空地下室设计必须贯彻“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并应坚持人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在确保战备效益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其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1.0.4防空地下室设计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及四川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平时peacetime
和平时期的简称。国家或地区既无战争又无明显战争威胁的时期。
2.0.2战时wartime
战争时期的简称。国家或地区自开始转入战争状态直至战争结束的时期。
2.0.3临战时imminence of war
临战时期的简称。国家或地区自明确进入战前准备状态直至战争开始之前的时期。
2.0.4防空地下室air defence basement
具有预定战时防空功能的地下室。
2.0.5医疗救护工程works of medical treatment and rescue
战时对伤员独立进行早期救治工作的防空地下室。按照医疗分级和任务的不同,医疗救护工程可分为中心医院、急救医院和救护站。
2.0.6防空专业队工程works of service team for civil air defence
保障防空专业队掩蔽和执行某些勤务的防空地下室。一个完整的防空专业队工程一般包括防空专业队队员掩蔽部和防空专业队装备掩蔽部两个部分。
2.0.7人员掩蔽工程personnel shelter
主要用于保障人员掩蔽的防空地下室。按照战时掩蔽人员的作用,人员掩蔽工程共分为两个等级:一等人员掩蔽所,指供战时坚持工作的政府机关、城市生活重要保障部门(电信、供电、供气、供水、食品等)、重要厂矿企业和其他战时有人员进出要求的人员掩蔽工程;二等人员掩蔽所,指战时留城的普通居民掩蔽工程。
2.0.8配套工程indemnificatory works
战时的保障性防空地下室(除指挥工程、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和人员掩蔽工程以外的防空地下室总合),主要包括区域电站、区域供水站、人防物资库、食品站、生产车间、人防交通干(支)道、警报站、核生化监测中心等工程。
2.0.9冲击波shock wave
空气冲击波的简称。武器爆炸在空气中形成的具有空气参数强间断面的纵波。
2.0.10冲击波超压positive pressure of shock wave
冲击波压缩区内超过周围大气压的压力值。
2.0.11地面超压surface positive pressure
防空地下室室外地面的冲击波超压峰值。
2.0.12土中压缩波compressive wave in soil
武器爆炸作用下,在土中传播并使其受到压缩的波。
2.0.13主体main part
防空地下室中能满足战时防护及其主要功能要求的部分。对于有防化要求的防空地下室,其主体指最里面一道密闭门以内的部分。
2.0.14防护密闭区protective airtight space
防空地下室中,具有防护密闭功能的区域。
2.0.15清洁区airtight space
防空地下室中能抵御预定的爆炸动荷载作用,且满足防化要求的区域。
2.0.16染毒区airtightless space
防空地下室中能抵御预定的爆炸动荷载作用,但允许染毒的区域。
2.0.17防护单元protective unit
在防空地下室中,其防护设施和内部设备均能自成体系的使用空间。
2.0.18抗爆单元anti-bomb unit
在防空地下室(或防护单元)中,用抗爆隔墙分隔的使用空间。
2.0.19单元间平时通行口peacetime connected entrance
为满足平时使用需要,在防护单元隔墙上开设的供平时通行、战时封堵的孔口。
2.0.20人防围护结构surrounding structure for civil air defence
防空地下室中承受空气冲击波或土中压缩波直接作用的顶板、墙体和底板的总称。
2.0.21外墙periphery partition wall
防空地下室中一侧与室外岩土接触,直接承受土中压缩波作用的墙体。
2.0.22临空墙blastproof partition wall
一侧直接受空气冲击波作用,另一侧为防空地下室内部的墙体。
2.0.23防护密闭隔墙protective airtight partition wall
简称防护密闭墙。既能抵御预定的爆炸动荷载作用,又能隔绝毒剂的隔墙。一般采用整体浇筑钢筋混凝土结构。
2.0.24防护单元隔墙protective unit partition wall
位于相邻防护单元之间的防护密闭隔墙。
2.0.25口部gateway
防空地下室的主体与地表面,或与其他地下建筑的连接部分。
对于有防化要求的防空地下室,其口部指最里面一道密闭门以外的部分,如扩散室、密闭通道、防毒通道、洗消间(简易洗消间)、除尘室、滤毒室和竖井、防护密闭门以外的通道等。
2.0.26室外出入口outside entrance
通道的出地面段(无防护顶盖段)位于防空地下室上部建筑投影范围以外的出入口。
2.0.27室内出入口indoor entrance
通道的出地面段(无防护顶盖段)位于防空地下室上部建筑投影范围以内的出入口。
2.0.28连通口connected entrance
在地面以下与其他防护单元或其他防空地下室相连通的出入口。
2.0.29应急疏散口evacuation entrance for emergency use
供紧急情况时使用的防空地下室(防护区)与地下建筑(非防护区)相连通的出入口。
2.0.30主要出入口main entrance
战时空袭前、空袭后,人员或车辆进出较有保障,且使用较为方便的出入口。
2.0.31次要出入口secondary entrance
战时主要供空袭前使用,当空袭使地面建筑遭破坏后可不使用的出入口。
2.0.32备用出入口altemate exit
战时一般情况下不使用,当其他出入口遭破坏或堵塞时应急使用的出入口。
2.0.33直通式出入口straight entrance
防护密闭门外的通道在水平方向上没有转折通至地面的出入口。
2.0.34单向式出入口entrance with one turning
防护密闭门外的通道在水平方向上有垂直转折,并从一个方向通至地面的出入口。
2.0.35穿廊式出入口porch entrance
防护密闭门外的通道出入端从两个方向通至地面的出入口。
2.0.36竖井式出入口vertical entrance
防护密闭门外的通道出入端从竖井通至地面的出入口。
2.0.37楼梯式出入口entrance with stairs
防护密闭门外的通道出入端从楼梯通至地面的出入口。
2.0.38防护密闭门airtight blast door
既能阻挡冲击波又能阻挡毒剂通过的门。
2.0.39密闭门airtight door
能够阻挡毒剂通过的门。
2.0.40消波设施attenuating shock wave equipment
设在进风口、排风口、柴油机排烟口处用来削弱冲击波压力的防护设施。消波设施一般包括,冲击波到来时即能自动关闭的
防爆波活门和利用空间扩散作用削弱冲击波压力的扩散室或扩散箱等。
2.0.41滤毒室gas-filtering room
装有通风滤毒设备的专用房间。
2.0.42密闭通道airtight passage
由防护密闭门与密闭门之间或两道密闭门之间所构成的,并仅依靠密闭隔绝作用阻挡毒剂侵入室内的密闭空间。在室外染毒情况下,通道不允许人员出入。
2.0.43防毒通道air-lock
由防护密闭门与密闭门之间或两道密闭门之间所构成的,具有通风换气条件,依靠超压排风阻挡毒剂侵入室内的空间。在室外染毒情况下,通道允许人员出入。
2.0.44洗消间decontamination room
供染毒人员通过和全身清除有害物的房间。通常由脱衣室、淋浴室和检查穿衣室组成。
2.0.45简易洗消间simple decontamination room
供染毒人员清除局部皮肤上有害物的房间。
2.0.46口部建筑gateway building
口部地面建筑物的简称。在防空地下室室外出入口通道出地面段上方建造的小型地面建筑物。
2.0.47防倒塌棚架collapse-proof shed
设置在出入口通道出地面段上方,用于防止口部堵塞的棚架。
棚架能在预定的冲击波和地面建筑物倒塌荷载作用下不致坍塌。
2.0.48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construction area
各个防护单元建筑面积之和。
2.0.49防护单元建筑面积construction area of protective unit
防护单元防护区建筑面积以及有效的战时对外联系通道(楼梯间或坡道)、口部地面建筑(含平时到位的防倒塌棚架)的建筑面积之和。
2.0.50防护单元防护区建筑面积construction area of sheltering space
简称单元防护区建筑面积,为第一道防护设施(防护密闭门、防爆波活门)与防护结构外墙(临空墙)外边缘、防护单元隔墙中心线(防护单元之间设有变形缝时,按其隔墙外边缘计)、进风排风(烟)竖井外墙边缘包围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不包括采光井、外包防水层及其保护墙。
2.0.51人防有效面积effective floor area for civil air defence
能供人员、设备使用的面积。其值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扣除竖向结构构件面积后的面积。
2.0.52掩蔽面积sheltering area
供掩蔽人员、物资、车辆使用的有效面积。其值为单元防护区建筑面积扣除竖向结构构件面积和下列各部分面积后的面积:
1口部房间、防毒通道、密闭通道面积;
2通风、给排水、供电、防化、通信等专业设备房间面积;
3厕所、盥洗室面积。
2.0.53平时通风ventilation in peacetime
保障防空地下室平时功能的通风。
2.0.54战时通风ventilation in wartime
保障防空地下室战时功能的通风。包括清洁通风、滤毒通风、隔绝防护时的内循环通风三种方式。
3基本规定
3.0.1防空地下室的位置、规模、战时和平时用途应根据城市规划、人防工程与地下空间专项规划、政策规定及相关标准等统筹安排、配套建设。
3.0.2防空专业队工程宜靠近保障目标布置。防空专业队队员掩蔽部与装备掩蔽部宜相邻布置,并相互连通。确因条件限制而分开设置时,两部的主要出入口的水平直线距离不应大于50m,且主要出入口之间宜设置人员连接通道。
3.0.3医疗救护工程宜结合地面医疗卫生设施建设。
3.0.4区域电站应靠近负荷中心设置,并具有较好的交通运输、取水和管线进出条件,其抗力级别应与其供电的防空地下室中抗力级别最高的相一致。
3.0.5区域供水站宜结合市政工程配套建设的防空地下室合并设置,其抗力级别应与其供水的防空地下室中抗力级别最高的相一致。
3.0.6甲类防空地下室设计必须满足其预定的战时对核武器、常规武器和生化武器的各项防护要求。乙类防空地下室设计必须满足其预定的战时对常规武器和生化武器的各项防护要求。
3.0.7防空地下室设计应满足战时的防护和使用要求。当其平时使用要求与战时防护要求不一致时,设计中可采取防护功能平战转换措施。采用的平战转换措施应符合本标准第10章的规定。
3.0.8防空地下室建设应严格控制平战转换工作量,保证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平战转换,达到战时使用要求。其临战时的转换工作量应符合本标准第10章的规定。
3.0.9战时室内有人停留的防空地下室,其顶板、临空墙等应满足最小防护厚度要求,甲类防空地下室还应满足防早期核辐射的相关要求。甲类防空地下室的室内早期核辐射剂量设计限值(以下简称剂量限值)应按表3.0.9确定。
表3.0.9甲类防空地下室的室内剂量限值单位:Gy
4总平面
4.0.1防空地下室布局应符合下列要求:
1人员掩蔽工程应布置在人员居住、工作的适中位置,其服务半径不宜大于200m。当有多层地下空间时,人员掩蔽工程宜设置于最下层。
2人防物资库应按储存非易燃易爆战时必需品的综合物资库设计,并应布置在交通便利地区,且宜与相邻或附近的人员掩蔽工程相连通。
4.0.2防空地下室距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厂房、库房的距离不应小于50m,距有害液体、重毒气体的贮罐不应小于100m。
4.0.3防空地下室的室外出入口、进风口、排风口、柴油机排烟口和通风采光窗井的布置,应符合战时、平时使用要求,并满足地面建筑规划以及平时使用时的防火间距要求。平时和战时室外出入口及上述各种孔口均不应设置在机动车车道和消防扑救场地上。
4.0.4防空地下室各个主要出入口出地面段之间宜保持最大距离和不同朝向,确因条件限制需邻近布置时,其水平直线距离不宜小于15m,并应与地面环境相协调。
4.0.5室外进风口宜设置在排风口和柴油机排烟口的上风侧。
进风口与排风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宜小于10m或高差不宜小于3.0m;进风口与柴油机排烟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宜小于15m或高差不宜小于6.0m。

内容索引:

1总则……1
2术语…2
3基本规定…·12
4总平面……………15
5建筑………17
5.1一般规定………17
5.2主体………18
5.3出入口…………28
5.4通风水电口………50
5.5辅助房间……………60
5.6柴油电站设置…………………62
5.7防水……65
5.8内部装修………65
6结构…………67
6.1一般规定·……67
6.2材料………68
6.3核武器爆炸动荷载作用下结构等效静荷载……69
6.4常规武器爆炸动荷载作用下结构等效静荷载…86
6.5荷载组合、内力分析和截面设计……97
6.6构造规定····102
7通风与空气调节111
7.1一般规定111
7.2防护通风112
7.3战时通风与空气调节………128
7.4柴油电站通风……·130
7.5通风与空气调节平战结合…133
8给水排水135
8.1一般规定135
8.2给水135
8.3排水·140
8.4洗消143
8.5柴油电站给水排水及供油·146
8.6给水排水平战结合···148
9电气·150
9.1一般规定·150
9.2电源150
9.3配电…155
9.4线路敷设157
9.5照明158
9.6接地·160
9.7柴油电站·162
9.8通信·164
10平战转换·166
附录A消波系统…170
附录B浅埋防空地下室围护结构传热量计算……174
附录C深埋防空地下室围护结构传热量计算…182
附录D通风与空调专业平战转换安装要求……190
附录E给排水专业平战转换安装要求……193
附录F电气专业平战转换安装要求……195
本标准用词说明…199
引用标准名录………201
附:条文说明……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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