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清正式版 GB 50737-2011 石油储备库设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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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50737-2011
石油储备库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petroleum storage depot
2011-09-16发布
2012-05-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联合发布
本规范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函〔2005]124号)的要求,由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公司会同有关单位编制而成的。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14章和2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库址选择,库区布置,储运工艺及管道,油罐,消防设施,给排水及含油污水处理,电气,自动控制,电信,建、构筑物,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负责日常管理,由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慧北里安园21号;邮政编码:100101),以便今后修改和补充。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公司
参编单位:中国石化集团洛阳石油化工工程公司
大庆油田工程设计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1总则
1.0.1为在石油储备库的设计中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统一技术要求,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地上储存原油类型的国家石油储备库以及总容量大于或等于120×104m3的企业石油库;本规范不适用于地下岩洞、地下盐穴、海上浮船、山洞、埋地等储存类型的石油储备库及成品油储备库的设计。
1.0.3石油储备库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国家石油储备库national petroleum depot·
国家投资建设的长期储存原油的大型油库。·
2.0.2企业石油库commercial petroleum depot·
企业自主经营的储存原油的大型油库。
2.0.3石油储备库petroleum depot
国家石油储备库和企业石油库的统称。
2.0.4明火地点fired site
室内外有外露火焰、赤热表面的固定地点。
2.0.5散发火花地点sparking site
有飞火的烟囱、室外的砂轮、电焊、气焊(割)等固定地点。
2.0.6防火堤dike
用于防止油罐泄漏的可燃液态物料外流和火灾蔓延的构筑物。
2.0.7隔堤intermediate dike
用于减少防火堤内储罐发生少量泄漏事故时的影响范围,而将一个储罐组分隔成多个分区的构筑物。
2.0.8油罐组a group of storage tanks
布置在一个防火堤内的一个或多个油罐。
2.0.9油罐区tank farm
一个或多个罐组构成的区域。以环绕油罐区的消防道路中心线为界。
3基本规定
3.0.1石油储备库宜储存低凝原油。
3.0.2原油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应划分为甲类。
3.0.3储罐模数的确定应遵循安全、经济合理的原则。储罐单罐公称容量不宜小于10×10^4 m3。
3.0.4石油储备库职工生活设施、维修设施宜依托社会。
3.0.5石油储备库应有防止事故状态下原油及液体污染物流出库外的措施,并应将泄露的油品及液体污染物控制在库区较小的范围内。
3.0.6石油储备库环境保护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0、《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87及《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等有关标准的规定。
3.0.7石油储备库劳动安全卫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及《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等有关标准及国家现行有关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规定。
3.0.8石油储备库设计,应有效节约和合理利用能源,提高经济效益。
4库址选择
4.0.1石油储备库的选址,应根据石油储备库所在地区的地形、地质、水文、气象、交通、消防、供水、供电、通信、可用土地和社会生活等条件,对可供选择的具体库址进行技术、经济、安全、环保、征地、拆迁、管理等方面的综合评价,选择最优建库地址。
4.0.2石油储备库的选址,应根据储备石油应急加工需求以及接卸、运输原油的条件确定,宜设置在石油需求量大、炼油厂较为集中的地区及有可依托的输油管网和大型石油码头的地区。
4.0.3石油储备库的选址,应符合当地城镇规划,宜选在自然条件有利于废气扩散、废水排放的地区,并宜远离其他环境敏感目标。
4.0.4石油储备库应位于不受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的地带,当不可避免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洪、排涝措施。
4.0.5石油储备库防洪标准应按重现期不小于100年设计。
4.0.6石油储备库不应设在下列地区和区段内:
1有土崩、活动断层、滑坡、沼泽、流沙、泥石流的地区和地下矿藏开采后有可能塌陷的地区,以及其他方面不满足工程地质要求的地区;
2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及以上的地区;
3蓄(滞)洪区;
4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5自然保护区;
6历史文物、名胜古迹保护区。
4.0.7石油储备库不宜建在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的IV类场地地区。(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