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65/T 4343-2021 公共机构能耗定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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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27.010
F01 DB6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标准
DB65/T4343—2021
公共机构能耗定额标准
Quota standards for energy consumption in public institutions
2021-04-01发布2021-05-01实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公共机构能耗的定额指标、能耗统计范围、计算方法、管理措施。
本文件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辖区内公共机构能耗的计算、评价、考核、运行管理等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589综合能耗计算通则
GB/T29149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要求
GB50034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50176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
GB50189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GB/T50353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GB/T51161民用建筑能耗标准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公共机构public institutions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如各级行政机关、教育、医疗场馆类机构等。
3.2
行政机关administrative agencies
国家各级党委、政府、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等用于办理行政事务和从事各类业务活动的单位。
3.3
教育类机构educational institutions
高等教育、中等教育、初等教育、学前教育以及其他教育机构。
3.4
医疗类机构medical institutions
一级医院(病床数在100张以下)、二级医院(病床数在101张~500张之间)、三级医院(病床数500张以上)等医疗机构。
3.5
场馆类机构cultural venue,sports institutions
体育场馆、文化场馆、科技场馆等大中小型场馆
3.6
约束值constraint value
公共机构在标准气象年正常运行时,所允许的能耗指标最高上限值。
3.7
基准值benchmark value
公共机构在标准气象年正常运行时,采取一定的节能管理技术措施后的应达到的正常指标。
3.8
引导值leading value
公共机构在标准气象年正常运行时,进一步提高管理和系统能效后期望达到的目标值。
4基本规定
4.1新疆按不同气候区划分为严寒A区、严寒B区、严寒C区、寒冷A区、寒冷B区。建筑热工设计区划详见附录A。
4.2公共机构能耗由以下四个指标进行管理:
a)单位采暖建筑面积供暖能耗指标
b)单位建筑面积非供暖能耗指标(单位建筑面积非供暖电耗指标和单位建筑面积非供暖其他能耗指标);
c)人均综合能耗指标:
d)特殊用能指标
4.3公共机构能耗定额指标值设定为约束值、基准值、引导值和先锋值。按本文件执行的公共机构在满足正常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公共机构能耗实际值不应超过规定的能耗约束值,宜小于能耗基准值,争取达到能耗引导值或先锋值。公共机构或建筑的能效评级考核表详见附录B。
4.4不同公共机构共用同一座建筑,其能耗指标值应按本文件第5章中所规定的各功能类型建筑的能耗指标值,与对应公共机构建筑面积比例进行分摊计算确定。
4.5各类公共机构提交的能耗数据,应以实际计量数据为准,若计量器具的精确度存在偏差,则应对实测数据进行修正后再与本文件的定额指标进行比对,
4.6公共机构同时采用集中式供暖和分散式供暖时,宜对各供暖区域分别计量。
4.7单位采暖建筑面积供暖能耗应以各地完整供暖期内供暖系统所消耗的累积能耗计算;单位建筑面积非供暖能耗应以一个完整的日历年或连续12个日历月的累积能耗计算。
4.8在评价公共机构供暖能耗时,应考核相应的单位采暖建筑面积供暖耗热量指标或单位采暖建筑面积供暖能耗(即折合成一次能源),计算方法详见第7.1节。
4.9公共机构能耗指标实测考核值应包括公共机构正常运行时使用的由公共机构外部提供的全部电力、燃气、燃油、燃煤和其他能源,以及由集中供暖系统向公共机构提供的热量,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a)通过公共机构的配电系统向各类电动交通工具提供的电能应从公共机构能耗中扣除;
b)用于建筑外景、园林照明的用电应从公共机构能耗中扣除:
c)安装在建筑上的太阳能光电、光热装置和风电装置向建筑提供的有效可再生能源,应从公共机构能耗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