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 46-060-2022 西沙群岛珊瑚岛(礁)地区岩土工程勘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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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号:J16195-2022
海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西沙群岛珊瑚岛(礁)地区岩土工程勘察标准
Technical standard for investigation of geotechnical engineering in Xisha coral island & reef area
HN
DBJ 46-060-2022
2022-01-20 发布 2022-04-01 实施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
为适应和满足今后我省西沙群岛珊瑚岛(礁)工程建设的需要,使珊瑚岛(礁)岩土工程勘察有据可依,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西沙群岛有关的岩土工程勘察项目实践经验和研究成果,进行了资料收集、分析及研究工作,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订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和符号;3.地貌与岩土分类;4.勘察技术要求;5.地下水;6.原位测试与室内试验;7.地基承载力与变形;8.岩土工程分析评价和成果报告。
1 总 则
1.0.1 为规范海南省西沙群岛珊瑚岛(礁)地区岩土工程勘察工作,做到安全适用、保护环境、保证质量、技术先进、经济合理、控制风险,根据珊瑚岛(礁)地区的岩土工程特点制订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西沙群岛珊瑚岛(礁)地区各类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港口工程等岩土工程勘察工作。
1.0.3 岩土工程勘察工作应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等相关要求,采取有效可行的环保措施,避免对岛(礁)珊瑚生态系统、海水水质、岸滩等产生影响。
1.0.4 岩土工程勘察工作必须坚持建设程序,按工程建设各勘察阶段的要求,充分搜集、利用已有的勘察、设计、施工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采用有效的勘察方法,提供资料完整、数据可靠、评价正确的勘察报告。
1.0.5 西沙群岛珊瑚岛(礁)地区岩土工程勘察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 语
2.1.1 岛屿海岸地貌 island coastal landform
波浪、横向流和沿岸流在岛屿海岸带形成一系列侵蚀(海蚀)地貌、堆积地貌。
2.1.2 礁坪地貌 reef flat landform
低潮时部分或全部出露的由珊瑚礁灰岩组成的宽旷平地。
2.1.3 珊瑚岛(礁) coral island &reef
造礁珊瑚群体死亡后由其遗骸、各种附礁生物以及贝类和藻类等经过漫长的地质作用相互胶结而形成的岩土体。
2.1.4 珊瑚礁灰岩 coral reefs calcareous rock
造礁珊瑚死亡后经过漫长的历史时期,在海洋生物充填、碳酸钙胶结作用和其他海洋动力作用下成岩,此类岩石统称珊瑚礁灰岩。
2.1.5 海滩岩 beachrock
形成于砂质、珊瑚碎屑海滩的潮间带内,由碳酸盐胶结海滩沉积物而成的一种海岸带碳酸盐胶结岩。
2.1.6 珊瑚碎屑 coral debris
珊瑚礁、死亡的珊瑚和贝壳等被海水冲击破碎沉积后的碎屑物。
2.1.7 珊瑚碎屑砂土 coral sand
主要珊瑚礁碎屑及其它少量海洋生物碎屑组成,其粒径大于 2mm 颗粒的质量不超过总质量的 50%,该类砂土统称为珊瑚碎屑砂土。
3 地貌与岩土分类
3.1 地 貌
3.1.1 珊瑚岛(礁)海岸地貌可根据其成因和特征与岛屿类型划分地貌单元,并应按表 3.1.1 的规定执行。
3.2 珊瑚礁类岩石分类与鉴定
3.2.1 珊瑚礁类岩石可分为珊瑚礁灰岩和海滩岩。
3.2.2 珊瑚礁类岩石形成于第三耀四纪可不划分风化程度。岩石坚硬程度应按表 3.2.2 分为坚硬岩、较硬岩、较软岩、软岩和极软岩。
3.2.3 当软化系数等于或小于 0.75 时,应定为软化岩石。当岩石具有特殊成份、特殊结构或特殊性质时,应定为特殊性岩石。
3.2.4 根据岩石质量指标 RQD,可分为好的(RQD >90)、较好的(RQD=75~90)、较差的(RQD=50~75)、差的(RQD=25~50)和极差的(RQD<25)。
3.2.5 岩体的完整程度根据完整性指数可按表 3.2.5 进行分类。
4 勘察基本要求
4.1 一般规定
4.1.1 珊瑚岛(礁)地区岩土工程勘察阶段、勘察等级划分按现行国家标准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市政工程勘察规范》CJJ56、《水运工程岩土勘察规范》JTS133 的相关规定执行。
4.1.2 珊瑚岛(礁)地区的岩土工程勘察应根据工程类型、勘察阶段、勘察等级编制勘察纲要,确定勘察工作量,所选用的勘探、取样、原位测试及室内试验方法、手段等应适宜珊瑚岛(礁)地区的特点,以便获得符合工程实际的勘察成果。
4.1.3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应根据建设场地岩土工程条件、水文地质条件、当地的特殊气候、建(构)筑物的特点,为设计、施工提供所需的岩、土、水等参数,对基础形式、基础持力层及下卧层、地基处理、基坑边坡支护、降止水工程、不良地质防治和施工等问题进行评价。
4.1.4 无特殊要求的工程可合并勘察阶段。
4.2 建筑与市政工程
4.2.1 可行性研究勘察,应研究场地的工程地质条件、水文地质条件、海洋气候、海洋地质等,对拟建场地的稳定性和适宜性做出评价,并应为场址的选择、建设项目的技术经济方案比选提供依据。
4.2.2 可行性研究勘察阶段应进行下列工作:
1 搜集拟建场地所属岛礁的地形、地貌、区域地质、气象、地震、现有海堤资料和当地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岩土工程治理和建筑经验等资料;
2 进行踏勘、调查,了解地形、地貌、地层岩性、不良地质作用、地下水埋藏等条件;
3 搜集历史极端气候事件对建设场地地貌、地质及建筑物的影响资料。
4 当拟建场地所属岛礁资料较少,不能满足项目要求时,应针对具体项目情况和工程需要,增加工程地质调查、测绘和少量勘探、取样、测试等工作;
5 对建设场地稳定性进行评价;
6 对工程建设的适宜性进行评价;
7 有两个以上场地地段时应进行比选分析。
4.2.3 初步勘察阶段,应对场地内各拟建建筑地段的稳定性作出评价,并应为初步设计提供所需的岩土工程资料。
4.2.4 初步勘察应在搜集分析已有的相关资料的基础上,结合踏勘、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工作进行。
4.2.5 初步勘察阶段除了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市政工程勘察规范》CJJ 56 的相关规定,还应进行下列工作:
1 初步查明场地的地层结构、年代、成因,珊瑚礁碎屑物质分布特征及物质组成、珊瑚礁类岩土层的物理力学性质;
2 初步查明珊瑚礁类岩、海滩岩等硬层的物质组成、分布、海蚀破坏情况及其工程性能和特性等;
3 初步查明场地所属的地貌形态;
4 初步分析极端气候风暴潮、台风等对建筑场地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