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YCDZ001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设计参考图集(充电桩图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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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术语…………………………………………………………………………… 1-01—1-03
2. 国务院及地方相关政策要点……………………………………………………2-01—2-04
3. 编制及设计说明…………………………………………………………………3-01—3-19
4. 直流充电桩配电箱系统图………………………………………………………4-01—4-07
5. 交流充电桩配电箱系统图………………………………………………………5-01—5-02
6. 区域充电桩配电柜系统图………………………………………………………6-01—6-09
7. 充电设施机电一体化系统图……………………………………………………7-01—7-02
8. 充电设施弱电系统图……………………………………………………………8-01
9.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配建标准……………………………………………………9-01—9-02
10. 电动汽车交直流充电桩配建比例…………………………………………… 10-01
11. 主流电动汽车基本技术参数………………………………………………… 11-01
12. 附录…………………………………………………………………………… 12-01-15-04
13. 产品目录

1 术语
1.1 电动汽车 electric vehicle (EV)
在道路上使用,由电动机驱动的汽车,电动机的动力电源源于可充电电池(铅酸电池除外)或其他易携带的能量存储设备。
包括纯电动汽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不包括室内电动车、有轨及无轨电车和工业载重电动车等车辆。
1.2 充电设施 charging swap infrastructure
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的相关设施的总称,一般包括供电电源、充电站、集中或分散布置的交直流充电桩以及配套设施等。
1.3 整车充电模式 vehicle charge mode
将电动汽车直接与充电设备相连接进行充电的方式。
1.3.1 直流充电 DC charge
采用直流电源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的方式。
1.3.2 交流充电 AC charge
采用交流电源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的方式。

1.4 充电设备 charging equipment
与电动汽车或动力蓄电池相连接,并为其提供电能的设备,一般包括非车载充电机、车载充电机、交流充电桩等。
1.4.1 非车载充电机 off-board charger
安装在电动汽车车体外,将交流电能变换为直流电能,采用传导方式为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充电的专用装置。
1.4.2 车载充电机 on-board charger
固定安装在电动汽车上运行,将交流电能变换为直流电能,采用传导方式为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充电的专用装置。
1.4.3 交流充电桩 AC charging spot
采用传导方式为具有车载充电装置的电动汽车提供交流电源的专用供电装置。
1.4.4 充电连接装置 connection set for charging
电动汽车充电时,连接电动汽车和电动汽车供电设备的组件,除电缆外,还可能包括供电接口、车辆接口、线上控制盒和帽盖等部件。
1.5 充电站 charging station
采用整车充电模式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的场所,主要由三台及以上电动汽车充电设备,至少有一台非车载充电机,以及相关的供电设备、监控设备等组成。
1.6 充电监控系统 charging monitoring system
应用计算机及网络通信技术,对充电区充电设备的运行状态和电池的充电过程进行监视、控制和管理的系统。
1.7 供电监控系统 power supply monitoring system
应用计算机及网络通信技术,对充电区供电系统的供电状况、电能质量、开关状态、供配电设备运行参数等进行监视、控制和管理的系统。
1.8 安防监控系统 security monitoring system
应用计算机及网络通信技术,对充电区进行安全防范监控(包括对站内外重要区域的视频监控、出入口控制、入侵报警等)的系统。
1.9 计量计费系统 metering and billing system
用于实现充电站与电网之间、充电站与电动汽车用户之间的电能结算的全套计量和计费装置。

2 国务院及地方相关政策要点
2.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办〔2015〕73 号文要点:
2.1.1 工作目标。到 2020 年,基本建成适度超前、车桩相随、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满足超过 500 万辆电动汽车的充电需求;建立较完善的标准规范和市场监管体系,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充电服务市场;形成可持续发展的“互联网 + 充电基础设施”产业生态体系,在科技和商业创新上取得突破,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充电服务企业。
2.1.2 加强专项规划设计和指导。各地要将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有关内容纳入城乡规划,完善独立占地的充电基础设施布局,明确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及社会公共停车场中充电设施的建设比例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要求。要以用户居住地停车位、单位停车场、公交及出租车场站等配建的专用充电设施为主体,以公共建筑物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位等配建的公共充电设施为辅助,以独立占地的城市快充站、换电站和高速公路服务区配建的城际快充站为补充,形成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体系。
原则上,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 100% 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 10%,每 2000 辆电动汽车至少配套建设一座公共充电站。鼓励建设占地少、成本低、见效快的机械式与立体式停车充电一体化设施。
2.2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 建规 [2015]199 号 要点:
2.2.1 原则上,每辆电动汽车要有一个基本充电车位,每个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具有充电设施的停车位不少于总车位的 10%,每 2000 辆电动汽车至少配套建设一座快速充换电站,满足不同领域、不同层次电动汽车充电需求,支持和促进电动汽车推广应用。
2.2.2 自 2016 年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新建居住(小)区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规划条件,核发相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必须严格执行新建停车场配建充电设施的比例要求,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 100% 预留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新建的大于 2 万平方米的商场、宾馆、医院、办公楼等大型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和社会公共停车场,具有充电设施的停车位应不少于总停车位的10%。要将相关要求纳入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审查住宅项目和大型公共建筑施工图时,应对充电设施设置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审核。
2.3 《北京市新能源小客车公用充电设施投资建设管理办法》要点:
2.3.1 规划布局方面,本市在“自用慢充为主,公用补电为辅”的总体思路指导下,按照“统筹规划、适度超前、合理布局、快慢结合”的原则,计划到 2017 年在全市范围建成平均服务半径 5 公里的公用充电网络。
2.3.2 为保障充电设施建设基本条件,结合国家政策要求,本市新建及改扩建各类建筑物应按以下标准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办公类建筑按照配建停车位的 25% 规划建设;商业类建筑及社会停车场库 ( 含 P+R 停车场 ) 按照配建停车位的20% 规划建设;居住类建筑按照配建停车位的 100% 规划建设;其他类公共建筑 ( 如医院、学校、文体设施等 ) 按照配建停车位的 15% 规划建设。鼓励在现有公共停车场配建一定比例的充电设施。

3 编制及设计说明
3.1 设计依据
3.1.1 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
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5〕73 号
2)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 年)》 国家能源局发布
3)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建规〔2015〕199 号)
3.1.2 相关标准及规范
1) 《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术语》GB29317-2012
2) 《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GB50966-2014
3) 《20kV 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2013
4)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50054-2011
5) 《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 GB/T 14549
6)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50057-2010
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
8)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库设计防火规范》 GB50067-2014

3.2 适用范围及编制目的
3.2.1 本图集适用于民用建筑、一般工业建筑、居住小区、园区中电动汽车整车充电模式的充电基础设施设计,不适合电动公共汽车等大型电动汽车的充电站、换电站。
3.2.2 为贯彻执行国家及地方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中的要求,尽量统一设计标准,保证工程设计质量,提高设计人员效率,特编制本参考图集,供设计、监理、工程管理及质检等人员参考使用。

3.3 充电设施配置
3.3.1 设置规则
3.3.1.1 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设置应满足以下规定:
1)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应按照近远期结合、快慢充结合、分类落实的原则设置;
2)住宅建筑以慢充、自用充电设备为主,并设置较低比例的专用快充设备;
3)公共建筑充电设备应快、慢充结合,并设置专用、公用充电设备。
3.3.1.2 民用建筑停车场(库)电动汽车停车位宜布置成电动汽车停车单元区,各单元区内充电停车位数量不宜大于 50 辆。特大、大型停车场(库)应设置多个分散的电动汽车停车单元区,并宜靠近停车(库)出口处。室内电动汽车停车区应单独划分防火分区,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面积应按《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执行。
3.3.1.3 充电设施总体布置应便于使用、管理、维护及车辆进出,应保障人员及设施的安全,并符合下列要求:
1)充电设施的布置宜接近供电电源;
2)充电设施不应设在有爆炸危险场所的正上方、正下方;不应设在有剧烈振动或高温的场所;
3)充电设施不应设在多尘、水雾或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当无法远离时,不应设在污染源盛行风向的下风侧;不应设在浴室或其它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
4)充电设施不应设在室外地势低洼易产生积水的场所和易发生次生灾害的地点;
5)充电设施的选址宜充分利用就近的供电、消防、安防、通信等公用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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