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Y 02-31-2015 通用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 第四册 电气设备安装工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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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通用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用编制规则》、《建设工程施工仪器仪表台班费用编制规则》的通知
建标〔2015]34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建标〔2014〕142号),我部组织修订了《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编号为TY01一31一2015)、《通用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编号为TY02一31一2015)、《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编号为ZYA1—31一2015)、《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用编制规则》以及《建设工程施工仪器仪表台班费用编制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有关建议请及时反馈我部标准定额司。
我部1995年发布的《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2002年发布的《全国统一建筑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2000年发布的《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1999年发布的《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01年发布的《全国统一施工机械台班费用编制规则》,1999年发布的《全国统一安装工程施工仪器仪表台班费用定额》同时废止。
以上定额及规则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5年3月4日
总说明
一、《通用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共分十二册,包括:
第一册机械设备安装工程
第二册热力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册静置设备与工艺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工程
第四册电气设备安装工程
第五册建筑智能化工程
第六册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工程
第七册通风空调工程
第八册工业管道工程
第九册消防工程
第十册给排水、采暖、燃气工程
第十一册通信设备及线路工程
第十二册刷油、防腐蚀、绝热工程
二、《通用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分部分项工程所需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的消耗量标准:是各地区、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编制建设工程定额确定消耗量、编制国有投资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最高投标限价的依据。
三、本定额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通用安装工程。
四、本定额以国家和有关部门发布的国家现行设计规范、施工及验收规范、技术操作规程、质量评定标准、产品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现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计算规范和有关定额为依据编制,并参考了有关地区和行业标准、定额,以及典型工程设计、施工和其他资料。
五、本定额按正常施工条件,国内大多数施工企业采用的施工方法,机械化程度和合理的劳动组织及工期进行编制。
1.设备、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完整无损,符合质量标准和设计要求,附有合格证书和实验记录。
2.安装工程和土建工程之间的交叉作业正常。
3.正常的气候、地理条件和施工环境。
4.安装地点、建筑物、设备基础、预留孔洞等均符合安装要求。
六、关于人工:
1.本定额的人工以合计工日表示,并分别列出普工、一般技工和高级技工的工日消耗量。
2.本定额的人工包括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辅助用工和人工幅度差。
3.本定额的人工每工日按8小时工作制计算。
七、关于材料:
1.本定额中的材料包括施工中消耗的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周转材料和其他材料。
2.本定额中材料消耗量包括净用量和损耗量。损耗量包括: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施工场内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施工现场堆放损耗等,规范(设计文件)规定的预留量、搭接量不在损耗率中考虑。
3.本定额中的周转性材料按不同施工方法,不同类别材质,计算出一次摊销量进入消耗量定额。
4.对于用量少、低值易耗的零星材料,列为其他材料。
八、关于机械:
1.本定额中的机械按常用机械、合理机械配备和施工企业的机械化装备程度,并结合工程实际综合确定。
2.本定额的机械台班消耗量是按正常机械施工工效并考虑机械幅度差综合取定。
3.凡单位价值2000元以内、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内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施工机械,不列人机械台班消耗量,作为工具用具在建筑安装工程费中的企业管理费考虑,其消耗的燃料动力等列入材料。
九、关于仪器仪表:
1.本定额的仪器仪表台班消耗量是按正常施工工效综合取定。
2.凡单位价值2000元以内、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内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仪器仪表,不列人仪器仪表台班消耗量。
十、关于水平和垂直运输:
1.设备:包括自安装现场指定堆放地点运至安装地点的水平和垂直运输。
2.材料、成品、半成品:包括自施工单位现场仓库或现场指定堆放地点运至安装地点的水平和垂直运输。
3.垂直运输基准面:室内以室内地平面为基准面,室外以设计标高正负零平面为基准面。
十一、本定额未考虑施工与生产同时进行、有害身体健康的环境中施工时降效增加费,发生时另行计算。
十二、本定额适用于海拔2000m以下地区,超过上述情况时,由各地区、部门结合高原地区的特殊情况,自行制定调整办法。
十三、本定额注有“xx以内”或“xx以下”者,均包括xx本身;“xx以外”或“x×以上”者,则不包括x×本身。
十四、凡本说明未尽事宜,详见各册、章说明和附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