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基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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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设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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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时间:2022-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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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委托,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管理事务中心、上海市勘察设计行业协会审图分会组织上海慧凯建筑工程审图有限公司等单位的专家,认真总结了上海市基坑工程施工图设计和审查的实践经验,深入研究了住房城乡建设部《岩土工程勘察文件技术审查要点》(建质函〔2013〕87 号)编制原则,以上海市《基坑工程技术规范》DGJ08-61-2010 等为依据,在广泛征求了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施工图审查机构、勘察设计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经反复讨论和修改,编制了《上海市基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
在本要点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及时向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管理事务中心、上海市勘察设计行业协会审图分会反馈,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上海市基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目录
一、总则 1
二、基坑工程审查要点 2
2.1 强制性条文 2
2.2 总则 2
2.2.1 设计依据 2
2.2.2 设计文件深度 2
2.2.3 基本规定 4
2.3 土压力和水压力 5
2.4 基坑稳定性 6
2.5 水泥土重力式围护墙 11
2.6 板式支护体系围护墙 12
2.6.1 一般规定 12
2.6.2 地下连续墙 14
2.6.3 灌注桩排桩围护墙 14
2.6.4 型钢水泥土搅拌墙 14
2.7 支撑 15
2.7.1 一般规定 15
2.7.2 支撑结构 15
2.7.3 支撑立柱和立柱桩 16
2.8 支护结构与主体结构相结合及逆作法 16
2.8.1 一般规定 17
2.8.2 两墙合一 17
2.8.3 结构水平构件与支撑相结合 17
2.8.4 竖向支承结构相结合 18
2.9 基坑土体加固 18
2.10 地下水控制 18
2.11 基坑开挖 19
2.12 环境影响分析与保护措施 19
2.13 基坑监测 19
2.14 政府文件和法规 19
2.14.1 设计依据 20
2.14.2 专项审查 20
2.14.3 设计深度 22
2.14.4 技术规定 22
三、引用标准名录及条款号 23
一、总 则
1.1 为规范本市基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明确审查内容,统一审查尺度,根据《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81 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13 号)规定,制定本审查要点。
1.2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挖深度大于等于 12 米或环境保护等级为一级的基坑工程,须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1.3 本审查要点规定的审查内容依据现行相关法规(含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主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下同)和工程建设标准编写,主要包括:
(1)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含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条);
(2)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对基坑支护结构本身的安全性、基坑周边环境安全性有直接影响的非强条条文;
(3)现行相关法规中涉及技术管理且需要在施工图设计中落实的规定。
1.4 除按本审查要点内容审查外,尚需审查下列内容:
(1)基坑设计使用的岩土工程勘察文件(详勘)是否已审查且合格;
(2)基坑设计依据的主体地下建筑、结构设计文件深度是否满足基坑设计需要;
(3)勘察设计企业、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相关规定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包括图纸和计算书)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
(4)支护结构与主体结构相结合时,是否有主体工程设计单位、注册结构工程师会签确认并加盖注册章。
1.5 提交施工图审查的基坑工程,围护设计方案应预先通过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认定的评审机构的专家评审,并取得相应的专家评审意见。对周边存在铁路、轨道交通、城市桥隧、原水管道、防汛墙、文物、电力设施、合流污水、综合管沟等重要设施的基坑工程,同时需满足相关管理部门的管理要求。基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检查设计文件是否落实了基坑评审专家意见和各项专项管理要求。
1.6 建设单位报请基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应提供的资料如下:
(1)基坑安全性报告专家评审意见(如有)、基坑设计方案专家评审意见及落实情况回复;
(2)交港、隧道、文保、轨交等管理部门的专项技术评审意见或管理要求及落实情况回复;
(3)主体结构±0.000 以下相关设计文件及相关环境资料,±0.000 以下的主体结构设计文件必须达到施工图深度;
(4)基坑工程设计施工图及计算书;
(5)岩土工程勘察报告(详勘);必要时需提供专门的水文地质勘察报告;
(6)经评审通过的基坑设计方案。
1.7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结论按如下原则确定:
(1)施工图设计文件存在不符合本审查要点内容时,审查机构应在审图时出具审查意见告知书,并说明不合格原因。
(2)基于实际工程的复杂性,当出现可能直接涉及工程安全的设计质量问题,但判断所依据的条款在本审查要点以外时,应经审查机构内部集体研究作出是否开具审查意见告知书的决定,作为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合格的依据。
(3)如设计中未严格执行本审查要点非强制性条文规定时,应有充分依据。审查时应根据相关标准的“用词说明”予以区别对待。
1.8 本审查要点所列审查内容是保证工程设计质量的基本要求,并不是工程设计的全部内容。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应全面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和法规的有关规定,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应在理解工程建设标准和法规内涵的前提下执行本要点。
1.9 本要点发布后,如有新版相关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实施,应以新版为准。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