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C/T 2352-2016 建筑陶瓷企业安全生产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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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13.100 C78
备案号:54814一20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材行业标雅
JC/T2352-2016
建筑陶瓷企业安全生产规范
Building ceramics security production specification
2016-01-15发布
2016-07-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建筑卫生陶瓷协会、广东宏威陶瓷实业有限公司、广东蒙娜丽莎新型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嘉俊陶瓷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广东科达洁能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摩德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佛山欧神诺陶瓷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新明珠陶瓷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白塔新联兴陶瓷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东兴辉陶瓷集团有限公司、广东东陶陶瓷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柏清、徐熙武、王勇、李兵、张旗康、王常德、谭铝光、熊亮、罗飞、闵长喜、廖咏康、陈雄载、缪斌、孙保均、蔺军喜、蔡石军、卢广坚、聂兵兵、杨莎莉、唐丹。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建筑陶瓷企业安全生产的机构和人员、安全基础管理、设备安全、作业安全、承包商和主要供应商的安全管理以及事故预防和处理。
本标准适用于建筑陶瓷生产企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2894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T3766液压传动系统及其元件的通用规则和安全要求
GB4053.1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1部分:钢直梯
GB4053.2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2部分:钢斜梯
GB4053.3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
GB5083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
GB5226.1机械电气安全机械电气设备第1部分:通用技术条件
GB6067.1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1部分:总则
GB6222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GB/T7932气动系统通用技术条件
GB/T8196机械安全防护装置固定式和活动式防护装置设计与制造一般要求
GB/T9195建筑卫生陶瓷分类及术语
GB10827机动工业车辆安全规范
GB/T11651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
GB12265.3机械安全避免人体各部位挤压的最小间距
GB/T13547工业空间人体尺寸
GB/T13869用电安全导则
GB/T14784带式输送机安全规范
GB/T15706一2012机械安全设计通则风险评估与风险减小
GB17888.2机械安全进入机械的固定设施第2部分:工作平台和通道
GB19517国家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GB/T20801.1压力管道规范工业管道第1部分:总则
GB23821机械安全防止上下肢触及危险区的安全距离
GB26859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
GB28241液压机安全技术要求
GB/T28890建筑陶瓷机械术语
GB/T29510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
GB/T29639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28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33建筑采光设计标准
GB50034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50052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50053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50054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500603kV~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
GB50195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
GBZ1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2.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GBZ2.2一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
GBZ158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GBZ/T225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
AQ2048煤气隔断装置安全技术规范
AQ/T9004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导则
AQ/T9006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AQ/T9007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指南
HG30010生产区域动火作业安全规范
HG30011生产区域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
HG30012生产区域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规范
HG30013生产区域高处作业安全规范
HG30014生产区域吊装作业安全规范
HG30017生产区域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范
JC/T2226-2014建筑陶瓷辊道窑
JC/T2227一2014建筑陶瓷辊道式干燥器
国务院2002年352号令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国务院2005年449号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国务院2007年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3号令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7年16号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0年30号令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2年47号令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2年48号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3年第63号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11件规章的决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4年69号令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61号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3术语和定义
GB/T9195、GB/T15706一2012、GB/T28890和AQ/T9006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机构和人员
4.1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
4.1.1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当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4.1.2企业负责消防安全的责任人和企业班组负责消防安全的兼职人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61号令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4.1.3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网络,明确各级安全生产责任人。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对企业主要负贵人直接汇报安全生产相关事宜;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的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协助各个部门的负责人做好该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企业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
4.1.4企业按AQ/T9004的规定进行安全文化建设。
4.2从业人员
4.2.1企业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4.2.2企业按规定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合同应明确安全生产的权利、义务、责任,并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不应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4.2.3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职工作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4.2.4企业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该法规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企业应对中等职业、高等学校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4.2.5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防范措施,有权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4.2.6从业人员有权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事故隐患或违法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企业不应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2.7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应上岗作业。从业人员转岗和复岗前应经过安全教育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培训考核内容应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3号令和2013年63号令的相关规定。
4.2.8从业人员应掌握紧急情况下的应急操作和避险措施,发现直接或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4.2.9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4.2.10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及时处理,不能及时处理的,应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企业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4.2.1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从业人员应当立即向本企业负责人报告。情况紧急时,可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