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T 2360-1993 铁道机车动力学性能试验鉴定方法与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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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工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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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力机车和内燃机车动力学性能试验的方法和评定指标。
本标准适用于轨距为 1435mm 的干线铁道电力、内燃机车。
其它轨距和工矿用电力、内燃机车的动力学性能鉴定试验及有关研究性试验亦可参照使用本标
准中的有关内容。
本标准未尽事宜由有关部门另行商定。
2. 评定指标
2.1. 本标准所列各项试验评定指标均给出“合格”、“良好”、“优良”三个等级的界限值。试
验机车的动力学性能都应不低于其“合格”等级。
2.2. 运行安全性
评定机车运行安全性的主要指标是脱轨系数和线路的横向稳定性系数。
2.2.1. 术语及符号说明
a.P——直接测量的作用于机车导向车轮与钢轨之间的垂向力,kN; b.Q——直接测量的作用于机车导向车轮与钢轨之间的横向力,kN; c.Q/P——脱轨系数,用于评定机车在轮轨间横向力和垂向力综合作用下,防止轮缘爬上钢轨
的安全程度;
d.(Q/P)max——Q/P 的最大值,试验样本中出现的最大数值;
e.(Q/P)m·M——Q/P 的常见最大值;
f.C——线路横向稳定性系数,表示线路在机车横向力作用下,可能产生轨距扩大或轨排横移
的程度。
对于木枕线路:
对于混凝土轨枕线路:
式中:Q1,Q2——分别作用于第一轮对的导向车轮与钢轨间和非导向车轮与钢轨间的横向力,kN; P1,P2——分别作用于第一轮对的导向车轮与钢轨间和非导向车轮与钢轨间的垂向力,kN。
2.2.2. 评定等级及限值
2.2.2.1. 脱轨系数各等级的界限值列于表 1
表 1 脱轨系数 Q/P 的界限值
2.2.2.2. 根据 2.2.2.1 判定脱轨系数当(Q/P)max>0.9 时,应同时检查该脱轨系数的持续时间。
如果不符合下列规定之一时,则判定为不合格:
a.当按本标准 4.2.1 规定的间断测量法测量轮轨力时,不得连续出现两个超过 0.9 的峰值。
b.当采用连续测量法测量轮轨力时,脱轨系数超过 0.9 的持续时间不得超过 0.07s。 c.当脱轨系数超过 0.9 的持续时间未超过 0.07s 时,脱轨系数在该持续时间内的最大值应满足
下式要求:
(略)
3. 试验条件
3.1. 试验机车
3.1.1. 试验机车必须运行不少于 3×104
km 之后,经检查走行部无明显异状,确认机车各部分处于
正常技术状态时方可交付试验。
3.1.2. 试验前机车悬挂装置的弹簧(包括橡胶弹簧),液压减震器和具有橡胶元件的轴箱拉杆等部件应进行型式试验,并提出试验报告。
3.1.3. 机车生产厂应向试验鉴定单位提供试验机车和转向架的总组装图、有关技术特性参数及设计文件。
3.2. 试验线路
3.2.1. 试验线路的直线区段应是铁路技术管理规程中规定的 I 级线路;曲线区段应为Ⅱ级线路。
线路养护状态良好。
3.2.2. 试验线路的直线区段应平直,坡度不超过 6‰,允许速度为试验机车最大速度的区段长度应不少于 5km。
3.2.3. 试验线路的曲线地段的曲线半径 R=300m,允许速度 60~70km/h;或 R=350m,允许速度65~75km/h。
3.2.4. 试验机车通过车站侧线道岔的最小号为 12 号单开道岔。
3.3. 试验测量工况
3.3.1. 试验时机车应牵引列车在牵引工况下测量。
3.3.2. 在直线上的试验最大速度为机车的设计最大速度。自最大速度以下分若干速度级。各速度级差值为 10 或 20km/h。
3.3.3. 试验机车通过曲线和试验道岔时,应分别在该曲线和道岔的允许最高速度下测量。
4. 试验方法
4.1. 一般规定
4.1.1. 轮轨力测量
轮轨力指作用于机车车轮与钢轨之间的垂向力和横向力。
4.1.1.1. 采用测力轮对测量轮轨力。根据机车转向架结构情况,测力轮对可以采用辐板式或辐条式,条件许可时也可采用试验机车的原有轮对,但必须根据测试要求进行加工改造。
4.1.1.2. 测力轮对每个轮上一周的垂直力和横向力的测力点都不得少于二点。
4.1.1.3. 试验前将测力轮对作为被试机车的第一轮对组装到试验机车上。
4.1.2. 振动加速度测量
4.1.2.1. 车体垂向和横向加速度测量点设置在车体底架纵中心线的前、后牵引梁上。
4.1.2.2. 司机室振动加速度测量点设在前司机室地板中央。
4.1.2.3. 加速度传感器安装座应具有足够的刚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