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
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
Standards for design of traffic and setting up parking garages (lots) in architectural engineering
DG/TJ08—7—2021
J10716-2021
主编单位: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
批准部门: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施行日期:2022年1月1日
同济大学出版社
2021上海
1总则
1.0.1为引导城市交通发展,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改善城市交通环境,使本市建筑工程和停车库(场)的规划、设计与建设符合城市交通组织需要和管理要求,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建筑工程以及停放标准车型的停车库(场)的新建、扩建工程,改建工程经交通影响评价可适度放宽标准。
1.0.3因历史风貌保护、旧住房更新需要,有关交通配套无法达到标准和规范的建筑工程,应按照环境改善和整体功能提升的原则开展交通影响评价,综合考虑交通需求、建设条件以及所处区域的道路交通、公共交通服务水平等因素,优化完善交通设计,合理确定配建机动车停车位和非机动车停车位的设置规模。
1.0.4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和停车库(场)的设置应结合相关城市规划、专项规划的要求以及交通影响评价结论实施。
1.0.5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和停车库(场)的设置,除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公共通道public road
无规划道路红线控制、主要满足沿线地块公共通行的道路,包括总弄、街坊路。
2.0.2基地通道site passage way
基地内和停车库(场)内供行人和车辆行驶的道路。
2.0.3基地主要通道site main way
基地内用于机动车行车组织的主要道路。
2.0.4基地次要通道site secondary way
基地内用于机动车行车组织的次要道路。
2.0.5基地慢行通道site non-motorized way
基地内用于步行和非机动车通行的道路,包括绿道、跑步道和骑行道等。
2.0.6接人道access way
连接基地内部通道与市政道路(含公共通道)之间的通道。
2.0.7停车场parking lot
停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露天场地。
2.0.8停车库parking garage
停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建(构)筑物或设施设备,包括封闭、敞开的单层、多层、地上及地下停车场所。
2.0.9停车位parking stall
停车库(场)中为停放车辆而划分的停车空间或机械式停车设备中停放车辆的独立单元,由车辆本身的尺寸加四周所需的距离组成。
2.0.10停车当量equivalent parking unit
用于协调不同车型,便于统计与计算停车数量、停车位大小等数据而设定的标准参考车型单元。
2.0.11机械式停车设备mechanical parking facilities
采用机械方法存取、停放机动车的机械装置或设备系统。
2.0.12子母停车位combined parking space
由前后两个停车位组成,前方停车位的车辆驶出后,后方停车位的车辆才能驶出的停车位形式称为子母停车位。前方停车位称为母停车位,后方停车位称为子停车位。
3基本规定
3.0.1建筑工程配建的停车库(场)原则上应在所属地块红线范围内设置。
3.0.2建筑工程配建的停车库(场)的设计,应使建筑基地出入口、主体建筑主要人流出入口、停车库(场)出入口和基地通道之间有合理通畅的交通关系。
3.0.3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应符合本标准第4章的有关规定和现行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现行上海市地方标准停车场(库)标志设置规范DB31/T485的规定。
3.0.4停车库(场)设计采用的标准车型应符合表3.0.4的规定。
3.0.5基地内车速不宜大于10km/h,道路应采用工程措施限制车速,并设置限速标志。
3.0.6停车库(场)场地应平整、坚实、防滑,并应满足排水要求。室内停车库场地坡度应为0.2%~0.5%,室外停车场场地坡度应为0.3%~3.0%。
3.0.7建筑工程和停车库(场)的交通影响评价,应按照国家和本市现行有关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的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实施。
4建筑工程交通设计
4.1基地总平面布局
4.1.1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m2的公共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的住宅建筑以及各类综合体建筑,其总平面宜在基地内设置车辆环通道路或回转场地,住宅建设应结合消防通道的设置满足车辆环通的需求,并符合机动车流与上下客及停车库(场)之间交通组织的要求。工业建筑总平面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3GB50187等相关要求。小型车回转场地的转弯半径(内径)不应小于3.0m,大型车回转场地的转弯半径(内径)不应小于10.0m。
4.1.2基地内部通道应根据功能确定设计等级和宽度,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住宅建筑基地内部的主要通道宽度不宜小于6.5m;双向行驶的次要通道宽度不应小于5.5m,单向行驶的次要通道宽度不应小于4.0m,
2公共建筑基地内部的主要通道宜设置双车道,供小型车通行的主要通道宽度不宜小于6.5m,次要通道宽度不应小于5.5m;供大型车通行的通道宽度不应小于6.5m。次要通道可采用单车道,宽度不应小于4.0m,但在人流上下客处应设双车道,其长度不宜小于20.0m。工业建筑应结合建筑方案开展交通组织设计。
4.1.3临时上下客停车位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公共建筑应在基地内部人流主出人口处设置临时上下客停车位,并不应占用市政道路用地。
2住宅建筑宜在基地人流主出人口处设置车辆临时上下客停车位。
3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应设置接送学生的临时车辆等候区,有条件的学校可利用地下空间建设机动车停车设施,设置临时接送停车位和学生等候空间,并同步开展交通组织设计。
4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应在基地内部设置车辆临时上下客区域;三级甲等综合医院除在基地内部设置车辆临时上下客区域外,宜结合主出人口建筑退界空间增设一根车行道。
4.1.4出租汽车停车位设置应符合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出租汽车站点设置规范3DG/TJ08一2108的要求,并可兼作基地临时上下客停车位。
4.1.5宾馆、酒店、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博物馆、会议中心、游览场所以及其他有明显大型客车停放需求的公共建筑,应按照本标准第5.1.3条的相关规定,在基地内规范设置大型客车停车位。
4.1.6建筑工程配建无障碍停车位数量应根据建筑类型及使用性质核定停车位数量,并以停车当量为计算基准。
4.1.7宾馆、酒店、娱乐场所、商业以及其他有明显货物装卸需求的公共建筑,宜在基地内部道路上设置货物人口,并应按照本标准第4.4.9条、第5.1.5条的相关规定规范设置货车装卸停车位。
4.1.8加油站应在基地内部设置不少于2根的排队车道,每根车道长度应大于18.0m,
4.1.9宾馆、酒店、娱乐场所、办公、商业、医院等公共建筑的主要人行出人口前宜设置集散广场。学校应结合其人行主出人口,在基地红线内设置空间合理的人行接送广场和非机动车临时停放区域。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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