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2/T 2976-2016 内河航道生态护岸工程质量检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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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号:51422-2016
DB32江苏省地方标准
DB32/T2976-2016
内河航道生态护岸工程质量检验标准
Standard for Ecological Revetment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Quality Inspection of Inland Waterway
2016-09-20发布
2016-11-20实施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为适应航道建设绿色、低碳的发展趋势,规范生态护岸结构质量检验要求,有效控制生态护岸工程施工质量,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按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工程质量监督局、江苏省交通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汤渭清、王仙美、邓国权、翟剑峰、张晓辉、吉同元、仇定良、陆飞、徐亮、 郑直、程华明。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内河航道生态护岸工程质量检验标准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规定、工程质量检验合格标准、工程质量检验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除长江航道以外的内河航道生态护岸工程新建项目,其他扩建和改建项目可以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规范、标准及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 144 《原木检验》
GB 22280 《防腐木材生产规范》
GB 50206 《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CJ/T24 《城市绿化和园林绿地用植物材料—木本苗》
CJJ82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JTS 202 《水运工程混凝土施工规范》
JTJ 239 《水运工程土工合成材料应用技术规范》
JTS 257 《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3.1 单项工程
建设项目的组成部分,在施工图设计阶段一般具有独立设计文件,建成后能够独立发挥生产能力和效益的工程。
3.2 单位工程
单项工程的组成部分,一般指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建成后能够发挥设计使用功能的工程。
3.3 分部工程
单位工程的组成部分,一般指构成工程结构的主要组成部位。
3.4 分项工程
分部工程的组成部分,一般指工程施工的主要工序或工种。
3.5 工程质量
反映工程施工过程或实体满足相关标准规定或合同约定要求的程度,包括其在安全、使用功能及其在耐久性能、环境保护等方面所有明显和隐含能力的特性总和。
3.6 质量验收
工程质量在施工单位自行质量检查的基础上,参与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共同对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的质量进行抽样复验,根据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的活动。
3.7 进场验收
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等按相关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检验,对产品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的活动。
3.8 检验批
按同一生产条件或按规定方式汇总起来供检验的由一定数量样本组成的检验体。
3.9 见证
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现场监督施工单位某过程完成情况的活动。
3.10 见证抽样检验
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监督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按相关标准规定的要求现场抽样,并送至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等级的检测单位所进行的检测活动。
3.11 平行检验
监理单位利用一定的检查或检测手段,在施工单位自检的基础上,按照一定比例独立进行的检查或检测活动。
3.12 验证性检验
由质量监督机构或建设单位提出,由通过计量认证并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等级的检测单位对涉及结构安全或主要功能项目进行的复核性抽样检验。
3.13 主要检验项目
分项工程中对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
3.14 一般检验项目
主要检验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
3.15 观感质量
通过观察和必要量测反映的工程外在质量。
3.16 一般缺陷
对结构构件的受力、使用性能或耐久性无决定性影响的缺陷。
3.17 严重缺陷
对结构构件的受力、使用性能或耐久性有决定性影响的缺陷。
4 总则
4.1 为规范江苏省内河航道整治工程生态护岸质量检验技术要求,加强生态护岸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特制定本标准。
4.2 生态护岸建设工程的招标文件、合同文件和工程技术文件对工程质量的要求不得低于本标准的规定。
4.3 航道工程中生态护岸的质量检验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 JTS 257《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5 基本规定
5.1 质量控制
5.1.1 施工单位应对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构配件等进行现场验收,并经监理工程师认可;
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施工单位应按规定进行抽样检验,监理单位应按规定进行见证抽样检验或平行检验。
5.1.2 各工序施工应按施工技术标准的规定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
5.1.3 工序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形成记录。专业工序之间的交接应经监理工程师认可。
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5.2 检验验收
5.2.1 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合同和设计文件的要求。
5.2.2 工程质量的检验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验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5.2.3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文件。
5.2.4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现场检验项目,施工单位应按规定进行检验, 监理单位应按规定进行见证抽样检验或平行检验。
5.2.5 分项工程及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要检验项目和一般检验项目进行检验。
内容索引:
前 言......... Ⅰ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总则............. 3
5 基本规定..... 3
6 工程质量检验合格标准.............................. 4
7 工程质量检验.............................................. 4
7.1 一般规定............................................... 4
7.2 生态袋加筋挡墙................................... 5
7.3 钢丝网石笼挡墙................................... 7
7.4 自嵌式挡墙........................................... 8
7.5 箱式绿化挡墙..................................... 10
7.6 干垒块石挡墙......................................11
7.7 连排木桩挡墙..................................... 12
7.8 仿木桩挡墙......................................... 14
7.9 金属丝网垫护面................................. 15
7.10 三维钢丝网垫护面........................... 17
7.11 预制块体护面................................... 18
7.12 生态混凝土护面............................... 20
7.13 植物护面、植物加抛石护面...........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