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风险识别及费用签证指导手册(29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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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抄:

要点一 疫情引发工期及停工费用计价

1 疫情引发工期延误事件的法律定性

1.1 法律及合同依据

我国《民法总则》第 180 条、《合同法》第 117 条规定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此次疫情显然符合以上特征。
全国人大法工委宣布:本次疫情构成不可抗力。

住建部《施工合同(2017 范本)》通用条款第 17.1 款:不可抗力包括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综上所述:此次疫情为不可抗力,但具体工程具体分析。

1.2 疫情引发工期、费用损失的承担责任划分

《合同法》第 117 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因此,承包人可以可主张免除责任,申请工期顺延及费用损失。

具体责任划分按照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按法定,即按照 2017《合同范本》及《清单计价规范》按照以下三类分别由各方承担。

1.2.1 由发包人独自承担的损失:

(1) 工程本身损害、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

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 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
(3) 发包人要求赶工而增加的赶工费用;
(4) 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
(5) 疫情期间承包人需额外支出的防疫人员、器材费用;
(6) 承包人因克服疫情复工高价雇佣工人的工日差价损失;
(7) 承包人因克服疫情复工高价采购材料、设备的差价损失;
(8) 因防疫需要,承包人降效施工的费用损失;

1.2.2 由承包人独自承担的损失:

(1) 因疫情停工期间承包人施工设备损坏的损失;

(2) 因疫情停工期间承包人自身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3) 承包人因春节与冬季施工期正常停工的损失。

1.2.3 由承包人与分包人共同分担的损失:

(1) 承包人因疫情造成的其他停工损失;
(2) 承包人因疫情造成工期延长的其他损失。

2 疫情引发工期延误事件的处理路径

承包人应依据相关规定按以下三步程序处理:

(1) 承包人首先要在事件发生后及时向发包方发出《不可抗力通知书》(下图为示例),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

先期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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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疫情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定期寄送《中间情况报告》
(3) 疫情结束后 28 日内,承包人提交《不可抗力事件最终报告》及相关证据资料。
操作注意点: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向发包人、监理人同时发送以上三类报告,以免过期失权,主张工期与费用补偿失败。
《不可抗力通知书》的目的是向发包人表明愿望、要求或声明保留权利,内容包括以下四方面:
(1) 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和简单的事实情况描述;
(2) 事件发生的动态;
(3) 依据和理由;
(4) 事件对工程成本和工期产生的不利影响。

注:承包人寄送通知时,建议采用 EMS 快递方式,并注明所寄内容详情,并妥善保管底单及投递记录。
3 疫情引发工期延误的计算与确定

3.1 固定原计划复工与实际的时间、测算工期延误时间

工期延误计算,应按照实际工期与计划工期对比进行测算。没有计划工期无法计算延长工期。因此,承包商首先要确定原计划春节后的开工时间。关于原计划开工时间,如果有正常春节停复工的计划并报送发包人或监理审批的,以原计划为准;如没有正常施工计划的,原施工组织方案中有相应规定的以此规定为准;都没有规定的以行业惯例为准。
3.2 春节 7 天假期不能顺延

此次疫情与春节假期重合,根据规定春节公共假期为7天即1月

24日至31日放假调休,2月1日上班。

3.3 春节假期后的延误时间需(分两个时间段)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第一个时间段从 2 月 1 日至当地政府明确要求的开复工日之间的时间,承包商显然是有权计算延误工期的;

第二个时间段在当地政府允许开复工日之后的时间段,是否可以计算延误工期,需要具体情况分析。如因设备或材料的供货延迟导致的工期延迟,根据供货延迟是否发生在关键上来计算,但需提供相关证据。如厂商因疫情产能恢复较慢,或疫情防控限制物流运输导致供
货延迟,且该批货物直接影响现阶段施工进度,可依情况计算延误工期。
3.4 关于隔离 14 天的计算

在项目复工后,如当地规定对于返程人员必须自我隔离 14 天。
此时应视隔离人员占施工人员比例,确定 14 天的工期延误时间。

4 工期延误引发停工费计算与确定

4.1 停工费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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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应对疫情引发工期延误风险的建议

1. 加强沟通、相互谅解。因施工人员返岗延迟等疫情相关原因将

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商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发包人提出工期顺延申请,积极取得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签证。
2. 采取措施,避免损失。对于疫情引发的工期费用损失,承包人
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减少损失的扩大。如及时撤出非必要的现场人员和机械设备,合理安排项目人工、机械使用、做好项目现场管理等内容,并提供此方面的证据资料。
3. 要求赶工,编好方案。因此次疫情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
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后面专项讲解)。

4. 分包分供,加强协调。根据项目进度,协调好分包商和供货商的合同履行,关注分包商和供货商受疫情影响情况,及时了解对分包/供货合同的履约是否受到疫情的影响,并要求其提交影响说明,作出相应的应对方案。

内容索引:

目录
第一部分 疫情风险识别及计价要点 1
要点一 疫情引发工期及停工费用计价 2
1 疫情引发工期延误事件的法律定性 2
2 疫情引发工期延误事件的处理路径 3
3 疫情引发工期延误的计算与确定 5
4 工期延误引发停工费计算与确定 6
5 应对疫情引发工期延误风险的建议 6
要点二 疫情导致人材机涨价谈判及计价 8
1 疫情导致人材机上涨费用的计价路径 8
2 疫情导致人材机上涨费用的应对策略 9
要点三 疫情防控费的证据收集分析计价 11
1 疫情防控费的性质 11
2 疫情防控费的承担主体 11
3 疫情防控费的计算依据 11
4 疫情防控费的计算方法 11
5 疫情防控费计算期限 12
6 疫情防护费的索赔所需证据材料: 12
要点四 疫情过后赶工补偿费的分析要点 13
1 疫情之后赶工的风险预控建议 13
2 赶工补偿费的构成与计价模板 14
第二部分 费用签证操作指引及案例分析 15
1 疫情对国内建设工程项目工期的影响分析和处理原则 16
1.1 疫情对国内建设工程项目工期影响的相关事实 16
1.2 疫情对国内建设工程项目工期影响评估的基本原则 16
1.3 国内建设工程项目复工后疫情对工期的其他影响 18
1.4 复工后延误事件对整个工程竣工日期的延误需证明事项 18
2 疫情对国内建设工程项目额外成本影响分析和处理原则 20
2.1 疫情对国内建设工程项目工期额外成本影响评估的相关依据 20
2.2 疫情对国内建设工程项目工期额外成本影响评估的基本原则 22
2.3 疫情对国内建设工程项目额外成本影响需证明事项 23
3 非典疫情期间典型案例及分析 24
3.1 非典疫情期间关于工期对甲反索赔典型案例 24
3.2 非典疫情期间关于材料费上涨对甲索赔典型案例 25
3.3 非典疫情期间关于停工损失对甲索赔典型案例 26
第三部分 各省市新冠疫情防疫期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政策文件汇编 28
一、住建部 建办市〔2020〕5 号 29
二、华南地区 32
1、广东省 32
广州市 34
深圳市 34
珠海市 36
东莞 37
湛江市 39
2、广西自治区 41
柳州市 43
3、海南省 44
海口市 46
三、 华中地区 48
4、河南省 48
郑州市 49
安阳市 50
许昌市 54
焦作市 56
5、湖北省 59
6、湖南省 60
长沙市 61
株洲市 62
岳阳市 63
四、 华东地区 64
7、江苏省 64
南京市 66
无锡市 68
苏州市 69
南通市 70
徐州市 72
连云港市 72
盐城市 74
8、上海市 75
9、山东省 77
济南市 78
青岛市 79
烟台市 80
潍坊市 80
淄博市 81
泰安市 82
济宁市 83
临沂市 84
10、江西省 84
九江市 86
11、福建省 88
福州市 88
厦门市 90
漳州市 91
泉州市 92
南平市 94
龙岩市 95
宁德市 96
三明市 96
莆田市 99
12、浙江省 101
杭州市 103
温州市 107
宁波市 108
湖州市 109
台州市 111
衢州市 114
嘉兴市 115
13、安徽省 117
合肥市 118
五、 华北地区 120
14、北京市 120
15、天津市 122
16、山西省 124
17、河北省 125
石家庄 127
18、内蒙古自治区 130
六、东北地区 130
19、辽宁省 130
沈阳市 132
20、吉林省 134
21、黑龙江省 135
七、西南地区 137
22、重庆市 137
23、四川省 139
成都市 141
24、云南省 143
25、贵州省 144
26、西藏自治区 148
八、 西北地区 148
27、甘肃省 148
兰州市 149
天水市 152
28、陕西省 154
29、宁夏自治区 155
30、新疆自治区 156
31、青海省 157
九、 其他行业定额 159
32、电力工程造价与定额管理总站 159
第四部分 疫情应对建设领域政策法规发布情况简报 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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