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T/T 321-2020 灯塔主体及附属设施设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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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03.220.40 R64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行业标准
JT/T321—2020
代替JT/T321—1997
灯塔主体及附属设施设置要求
Lighthouse primary and subsidiary facilities setup requirements
2020-12-30发布
2021-04-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发布
本标准根据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JT/T321一1997《灯塔主体及附属设施设置要求》,与JT/T321一1997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一删除了“灯塔”“灯笼”“灯塔场地”的术语和定义(见1997年版的2.1、2.2.2和2.4);
修改了“塔身高度”“灯塔附属设施”的定义(见3.2和3.4,1997年版的2.2.1和2.3);
删除了灯塔级别与类别的相关术语和定义(见1997年版的2.1.1~2.1.5);
增加了“灯塔分级与分类”(见第4章);
修改了灯塔主体的要求(见6.1,1997年版的4.1);
修改了塔身高度的要求(见6.2,1997年版的4.2);
修改了塔身楼梯的要求(见6.4,1997年版的4.4);
修改了门窗的水密要求(见6.6,1997年版的4.6);
修改了灯塔灯笼直径的要求(见6.7,1997年版的4.7);
增加了对塔身和灯笼的颜色的规定(见6.9);
增加了灯塔副灯、应急灯或备用灯的要求(见6.10);
修改“房屋建筑设施”为“辅助用房”(见第7章,1997年版的第5章);
修改了对灯塔生活用房的定义(见7.2.1,1997年版的5.2.1);
删除了对灯塔工人宿舍的要求(见1997年版的5.3);
修改了对市电供电系统的电源要求(见8.1,1997年版的6.1.1);
删除了市电供电时有人值守灯塔的备用电源要求(见1997年版的6.1.2);
修改了有人值守灯塔的柴油机发电系统供电要求(见8.2.1,1997年版的6.2.1);
修改了自然能供电系统的相关要求(见8.3,1997年版的6.3);
修改了码头尺度设计要求(见9.2.1和9.2.3,1997年版的7.2.1和7.2.3);
修改了灯塔道路的标准(见9.3,1997年版的7.1);
修改了对起重设施的要求(见9.4,1997年版的7.3);
修改了建直升机平台的要求(见9.5,1997年版的7.4);
删除了对机械送水设施的配置要求(见1997年版的8.1.2);
删除了对无人值守灯塔蓄(储)水池的要求(见1997年版的8.1.6);
修改了灯塔供油设施的要求(见10.2.2,1997年版的8.2.2);
修改了场地的要求(见11.1.1和11.1.2,1997年版的9.1.1和9.1.2);
修改了灯塔围墙圈筑的要求(见11.2.1和11.2.2,1997年版的9.2.1和9.2.2);
修改了对避雷设施、通信设施、消防设施的要求(见12.1、12.2和12.3,1997年版的10.1、10.2和10.3);
一在“其他设施”中增加了有人值守灯塔宜设置文化体育设施的要求(见12.4,1997年版的10.4);
增加了对灯塔遥测功能、CCTV监控设施的设置要求(见12.5);
修改了灯塔可作为海上导助航综合信息平台,并增加了建设用地和业务用房等规模的要求(见12.6,1997年版的10.5);
删除了“灯塔主体及主要附属设施设置要求汇总表”(见1997年版的附录A)。
本标准由交通运输航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海航海保障中心、中交上海航道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建涛、苗猛、颜承志、曲胜、阳建云。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JT/T321—1997。
内容摘抄: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海区灯塔分类与分级要求、灯塔建设用地要求,以及灯塔主体、辅助用房、供电设施、交通设施、供水供油设施、场地、围墙及其他设施的设置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海区灯塔主体及附属设施的新建、重建、改建和扩建。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57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50074一2014石油库设计规范
MH5013民用直升机场飞行场地技术标准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灯塔主体lighthouse primary
灯塔的主要视觉外形构筑物,顶部用于安装光源设备,由塔基、塔身和/或灯笼等部分组成。
3.2塔身高度tower height
灯塔基础至灯笼底部或上平台底部(未安装灯笼时)的高度。
3.3灯笼直径lantern diameter
灯笼透光层内径或内切圆直径。
3.4灯塔附属设施lighthouse subsidiary facilities
为保证灯塔正常工作和管理需要而设置的业务用房、供电、供水、供油、交通、围墙、场地等辅助设施。
3.5灯塔建设用地lighthouse construction land
建造灯塔主体及附属设施所需占用的土地。
注:包括作业人员室外工作、活动的场所。
4灯塔分类与分级
4.1灯塔按建造位置分为A类灯塔、B类灯塔:
一A类灯塔:建于孤岛或孤岛式建筑物上或乡建制以下(不含乡建制)海岛的灯塔。
一B类灯塔:建于大陆、半岛或乡建制以上(含乡建制)海岛的灯塔。
4.2灯塔按灯光射程(L)分为一级灯塔、二级灯塔和三级灯塔:
一级灯塔:L≥22 n mile;
二级灯塔:18 n mile≤L<22 n mile;
三级灯塔:15 n mile≤L<18 n mile.。
5灯塔建设用地
灯塔建设用地面积应满足表1要求。
表1灯塔建设用地面积 单位为m2
(略)
内容索引:
前言Ⅲ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灯塔分类与分级2
5灯塔建设用地2
6灯塔主体2
7辅助用房3
8供电设施3
9交通设施4
10供水、供油设施4
11场地、围墙5
12其他设施…5